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1]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调整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理解与适用
作为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人格平等。主体相互间没有管理和被管理、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凡是主体地位不平等,相互之间一方可以支配另一方的人身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的对象。第二,非财产性。人身关系以特定的人身利益为内容,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第三,专属性。特定人的人身利益只能由特定的人享有,不可转让或抛弃。
第三条 平等原则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条文参见
《合同法》第3条[合同双方地位平等原则];《婚姻法》第2条[婚姻双方地位平等原则]
第四条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理解与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具有良好的心理状态,即善意、诚实、信用。善意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能有损人利己的心态,要以应有的注意义务防止损害他人利益;诚实要求行为人对他人以诚相待,不得弄虚作假;信用要求进行民事活动时恪守承诺,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相当广泛,主要体现在:第一,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进行正当竞争;第二,民事主体应善意行使权利,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谋取私利;第三,民事主体应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严格按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义务,兼顾各方利益;第四,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订约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时,应依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典型案例指引
勋怡公司诉瑞申公司财产权属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3期)
案件适用要点: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隐瞒事实、编织理由进行诉讼,企图通过法院的确权来对抗法院的查封,是诉讼欺诈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4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为其恶意串通进行诉讼欺诈的行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五条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合法原则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 本法的空间效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