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理解与适用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目前尚未完成民法典的制定,民法制定法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以及各种单行法律的形式公布。
《民法通则》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其间,2009年8月27日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对《民法通则》作出立法解释。针对《民法通则》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4月2日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民法通则》是民事法律的原则性条文,《婚姻法》、《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是《民法通则》的纵向延伸,是对《民法通则》中的各个民事领域的具体法律构建。
《民法通则》共九章,156条。
第一章的主要内容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体现了民法的核心价值,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婚姻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部门法也要始终体现和贯彻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要求。
第二章的主要内容是自然人,自然人是非常重要的民事主体,而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本章涉及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取得、丧失,限制行为能力人如何进行民事活动以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的一般规定。本章内容的详细规定可以参见《民通意见》、《民事诉讼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合伙企业法》等。
第三章的主要内容是法人。法人也是非常重要的民事主体,随着我国经济近年来的持续发展,企业这类主体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已经愈加重要。本章除了涉及企业法人的规定外,还对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做出了一般规定。本章内容的详细规定可以参见《民通意见》、《公司法》、《合同法》、《企业破产法》等。
第四章的主要内容是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概念,而代理制度是民事法律行为的重要补充。本章涉及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以及代理关系的基本规定。本章内容的详细规定可以参见《民通意见》、《合同法》。
第五章的主要内容是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民事权利包含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限于历史原因,民法通则第五章对于民事权利的概括并未全面,《侵权责任法》对民事权利种类有了更为全面的概括,而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第一次对姓名权作出了立法解释。本章内容的详细规定可以参见《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著作权法》、《专利权法》、《商标法》、《侵权责任法》等。
第六章的主要内容是民事责任。本章涉及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以及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这两种责任类型。本章内容的详细规定可以参见《民通意见》、《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
第七章的主要内容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涉及到公力救济权的消灭,因此非常重要。本章涉及诉讼时效的种类和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情形,有关本章更为详细的内容可以参见《民通意见》、《最高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第八章的主要内容是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其主要内容可以参见《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
第九章的主要内容是民法通则的一些技术性规定,涉及不可抗力、期间计算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