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百事通:案例应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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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如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的?

现实困惑

2012年7月,王某从单位下岗。因没有一技之长,年龄又比较大,王某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后经朋友介绍,王某到一家公司做了保洁。他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某负责公司某楼层的保洁工作,每天工作5个小时,月工资为1000元,每月结一次工资。那么,该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律师答疑

非全日制用工,与一般的劳动合同关系有显著的不同。其中,较为明显的就是劳动时间的不同。按照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时间平均每日不得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得超过24小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者每天都要工作,只是对每天工作时间的上限作出了规定。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规定的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累计的工作时间。也就是说,非全日制用工可以每天在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工作,只要在每个单位的工作时间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即可。因此,本案中,该公司要求王某每天工作5个小时的做法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尽快作出调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是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了定义,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非全日制用工作出了规定。把非全日制用工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有利于维护这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非全日制劳动是一种促进灵活就业的重要形式,它适应了企业降低人工成本、推进灵活用工的客观需要。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相比,尽管工作时间长短不同,具体适用规则也有所不同,但是在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都是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