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十五条【处罚的实施】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应用
13.对医疗机构将工业氧用于临床的行为,哪个行政管理机关具有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32条规定,药品必须符合药品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医用氧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制定有相应的国家药品标准,应当按照药品管理。
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医疗机构购买工业氧代替医用氧用于临床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14.风景名胜区设立的管理机构能否实施行政处罚
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风景名胜区设立管理机构并实施行政处罚。当地人民政府在当地风景名胜区设立管理机构(如××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符合行政处罚法第15条关于“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的规定。
15.对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应由哪个机关实施处罚?是工商行政机关,文化行政机关,还是公安机关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7条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以及罚款的处罚。因此,文化行政部门对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等违法行为不宜实施处罚。文化行政部门发现有关违法行为时,可以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
16.对经营发行非法音像制品的行为,版权局是否有处罚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7条、第47条,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6条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申请人销售、发行非法音像制品的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而版权局属于人民政府下属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经营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音像制品同时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7.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能否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3条规定,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条第2款规定:“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权。因此,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3条的规定,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18.如何确定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限
(1)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地质矿产行政机关包括:①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③设区(县)的市(自治州、盟)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④县(市、区、旗)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第③项、第④项所称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是指进入当地人民政府序列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
(2)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权行使矿产资源管理职能的矿山企业、矿山企业主管部门或一些政企不分的单位,不是地质矿产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处罚权,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9、40、42条的规定,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决定:①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管辖。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处理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案情复杂的和认为应当由其处理的案件。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设区(县)的市(自治州、盟)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有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和认为应当由其处理的案件。④违法行为发生地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管辖。
(4)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设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部门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直接处罚,也可以依照行政处罚法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书面形式委托有关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5)对于矿产资源法第44条规定的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
(6)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7)依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8)依照矿产资源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地质矿产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并应当积极协助司法机关办案。
配套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文化部关于提请就执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进行解释的函》的复函》;《对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呈郑州市〈关于确认查处经营发行非法音像制品案件执法主体的请示〉的函》的复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民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否具有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行政处罚权问题的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9、40、42、44条;《关于确定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限的通知》
第十六条【处罚的权限】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注解
1.这是关于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规定。所谓相对集中处罚权,简言之,是一个行政机关集中行使与其行政管理范围有关的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主要是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执法效率和政府形象的领域,目前主要是城市管理领域。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领域可以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主要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3.需要在城市管理领域以外的其他行政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也可以决定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这项工作。
4.一个行政机关集中行使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必须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其他行政机关均无权决定。
配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第十七条【授权实施处罚】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应用
19.政府赋予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能否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原则上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组织(包括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未经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配套
《对政府赋予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能否作为法定行政执法主体问题的复函》
第十八条【委托实施处罚】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应用
2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否委托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名义实施处罚。
21.能否将城市园林、市容卫生、城市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权委托给依法成立的城市广场管理事业组织来实施
根据本法第16条的规定,一个行政机关集中行使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必须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城市广场管理事业组织接受有关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符合本法第19条规定的条件;同时,城市广场管理事业组织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其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配套
《对西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将城市园林、市容卫生、城市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权委托依法成立的城市广场管理事业组织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委托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受托组织的条件】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配套
《中国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12-18条;《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10-1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