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十条【处罚的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注解
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包括:
(1)事实条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行政违法行为这一客观事实;
(2)主体条件,必须由法定的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适格主体实施——行政机关有权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有权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3)对象条件,必须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
(4)时效条件,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还需其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
配套
本法第三章、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
第三十一条【告知义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的申辩、陈述权】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应用
32.当事人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受处罚的,应当在多长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并未规定统一的陈述和申辩时限。为了规范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保障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和环保部门的行政效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常用法律文书格式》,将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时限规定为自接到事先告知书之日起7日。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时限的情况下,可按此规定执行。
配套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施行政处罚时听取陈述申辩时限问题的复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4条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三十三条【当场处罚】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注解
1.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在具备某些条件的情况下,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些处罚决定甚至当场执行)的步骤、方式、时限、形式等程序过程。
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3.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7条
第三十四条【当场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7-109条
第三十五条【不服处罚提起的复议或诉讼】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3、6-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3、11、12、36-42条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六条【取证】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注解
一般程序,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经过的正常的普通程序。它包括调查取证、决定的作出和处罚决定书的交付、送达等内容。
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9条;《海关关于当事人查阅行政处罚案件材料的暂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证据的收集】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应用
3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抽样取证时遇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如何办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需抽样取证的,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并开具物品清单,由办事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在场但拒绝签字盖章的,应当由办事人员在抽样清单上注明情况。经通知当事人不到场,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可以请质量检验机构派人抽样,也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如:当事人上级主管部门、当事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消费者协会、当事人所在的行业协会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作为见证人到场见证,并在抽样清单上签名或盖章。对于送检商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抽样有特别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配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抽样取证时遇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如何办理问题的答复》
第三十八条【处罚决定】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6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8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29条
第四十条【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注解
行政机关在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1)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则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3)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4)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5)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9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50-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20-25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30条;《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49-52条
第四十一条【处罚的成立条件】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听证范围及程序】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注解
1.听证,是指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行政机关组织的,在调查取证人员、案件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的情况下,听取各方陈述、辩明、对质及证据证明的法定程序。
2.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个人隐私,是指当事人不愿公开的个人秘密情况,如个人存款、欠债等经济情况,或者个人疾病、夫妻家庭关系等与人的身份和名誉等有关的其他事件。
4.听证程序须符合的条件包括:(1)较重的行政处罚;(2)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有分歧;(3)当事人有听证要求;(4)听证必须由行政机关组织。
应用
34.行政机关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行政处罚是否应当进行听证
本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这里的“等”不限于列举的三类处罚,应当包括较大数额没收的处罚。行政机关作出的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或者未按规定举行听证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确认该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有关“较大数额”的标准问题,实行中央垂直领导的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没收处罚决定,应参照国务院部委的有关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认定;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没收处罚决定,应参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认定。
35.公安机关作出哪些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36.海关作出哪些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海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作出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履行告知义务时,海关应当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送达当事人。
37.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作出哪些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作出下列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1)对公民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0元以上罚款的;
(3)撤销行政许可、吊销行政许可证件的;
(4)吊销已取得的检疫证单的;
(5)责令停产、停业的;
(6)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听证条件的。
38.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作出哪些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对法人处以20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对分支机构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
(2)对个人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
(3)责令撤换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限制业务范围;
(5)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6)责令停业整顿;
(7)吊销保险许可证;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处罚。
39.中国证监会作出哪些行政处罚以前,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1)责令停止发行证券;
(2)责令停业整顿;
(3)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期货业务许可;
(4)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5)对个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以上;
(6)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以上;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情形。
4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哪些行政处罚以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重大行政处罚包括:
(1)较大数额的罚款。包括:银监会决定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罚款;银监局决定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罚款;银监分局决定的50万元人民币以上罚款。对个人作出的10万元人民币以上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吊销金融许可证。
(4)取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5年以上直至终身。
(5)对其他情况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49条;《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37-48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45-75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2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第27-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第四十三条【听证之后的处罚】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