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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2年12月10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

(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

(三)涉及环境安全的;

(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

(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

(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13年/试卷一/35单选 06年/试卷一/94不定项

相关法条:合同法第1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至8条】

【关键解读】

1.直接适用的法的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其他合同;等等。

2.注意区分“直接适用的法”与公共秩序保留之间的区别。尽管公共秩序保留与“直接适用的法”有关系,但它们是国际私法上两个不同的问题。在法律适用领域,公共秩序保留发生在某一涉外民事关系根据法院地冲突规范的指引应受某一外国法支配,但该外国法的适用将损害法院地公序良俗,从而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转而适用法院地法的情形,而“直接适用的法”抛开法院地冲突规范的指引,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

真题例解 (13年/试卷一/35)

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进行一项商事交易,约定适用英国法律。后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

A.如案件涉及食品安全问题,该问题应适用中国法

B.如案件涉及外汇管制问题,该问题应适用中国法

C.应直接适用的法律限于民事性质的实体法

D.法院在确定应当直接适用的中国法律时,无需再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

【答案详解】C。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 (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 (三)涉及环境安全的; (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 (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 (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所以A、B选项正确。应直接适用的法律,可能是反垄断法、外汇管制法、外贸管制法、价格法、社会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不限于民事性质的实体法。所以C选项错误。法院在确定应当直接适用的中国法律时,确实不需要再通过冲突规范指引。所以D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