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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

15.环境污染损害赔偿

第四十一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13年/试卷一/73多选 08年/试卷一/28单选、75多选 07年/试卷一/76多选 05年/试卷一/74多选 03年/试卷一/53多选03年/试卷一/17单选

相关法条:侵权责任法第八章】

【关键解读】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是特殊侵权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并且不以侵权人有环境违法行为为前提。

注意《侵权责任法》第68条的规定,第三人过错不再是环境污染责任的免责事由。

真题例解 (13年/试卷一/73)

因连降大雨,某厂设计流量较小的排污渠之污水溢出,流入张某承包的鱼塘,致鱼大量死亡。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该厂赔偿。该厂提出的下列哪些抗辩事由是依法不能成立的? ( )

A.本市环保主管部门证明,我厂排污从未超过国家及地方排污标准

B.天降大雨属于不可抗力,依法应予免责

C.经有关机构鉴定,死鱼是全市最近大规模爆发的水生动物疫病所致

D.张某鱼塘地势低洼,未对污水流入采取防范措施,其损失咎由自取

【答案详解】ABD。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排污是不达标等违法行为并不是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故A抗辩不成立;单纯的连降大雨,但没有配合采取合理措施,不能免责,故B抗辩不成立。C项抗辩可以成立,因为证明了污染与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不属于“直接受到损害”。D项抗辩不成立,只有受害人自我致害的行为才能作为抗辩理由。

16.环境标准制度

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11年/试卷一/31单选 10年/试卷一/28单选 08年/试卷一/ 77多选 07年/试卷一/28单选 04年/试卷一/27单选】

【关键解读】

环境质量标准是环境中所允许含有有害物质或者因素的最高限额。环境质量标准是确认环境是否被污染以及污染者是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主要根据。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允许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或者有害环境的能量的最高限额。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确定排污行为是否合法以及排污者应否承担相应行政法律责任的根据。

真题例解 (10年/试卷一/28)

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关于污染物排放标准,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

A.省级地方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和未作规定的项目,都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B.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在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时,可以因地制宜,严于或宽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C.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D.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答案详解】B。根据《环境保护法》第10条的规定,本题正确答案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