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宪法
(一)国家制度
1.国体。国体,或者称为国家性质、国家的阶级本质,指的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一个国家的国体的因素主要有: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社会的精神文明。在国家制度中,国体体现了一国的阶级属性,对其他国家制度具有决定作用。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据此,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其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
2.政体。政体,就是指国家政权的构成形式。国体与政体紧密相连,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体现国体。由于具体历史条件不同,国体相同的国家也可能采取不同的政体。可以说,国体涉及的是国家的内容或权力的阶级归属,而政体涉及的是这种权力如何组织的问题。国体与国体之间是一种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政体从属于国体,政体对国体也有反作用。
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它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相适应,能够体现我国的国家本质,因此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
3.选举制度。选举制度是国家统治阶级用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
(1)选举权的普遍原则。选举权的普遍性是指一国公民中能够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据此,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具有中国国籍、年满18周岁、依法享有政治权利(或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2)选举权的平等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指有选举权的公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为他的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条件而享有特权或受到限制和歧视。但要注意,我国的选举权平等着重实质上的平等,而不是单纯的形式平等,不能机械地理解平等原则。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直接选举指由选民自己直接投票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我国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间接选举指由下一级代表机关,或者由选民投票选出的代表选举上一级代表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4)秘密投票原则。秘密投票,或称无记名投票,指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我国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在秘密投票的方式下,选民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而不必顾及外界的压力。
4.政党制度。政党制度是有关政党的地位和作用,有关政党掌握、参与或者影响国家政权的制度的总称。政党制度可以从不同角度加以分类。例如,从处于垄断地位的政党数目和掌握权力的方式,可以分为:一党制、两党制、多党制。以社会制度为标准,可以分为:资本主义政党制度,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新兴发展中国家政党制度。
我国的政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它是在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历史进程中,在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长期合作的基础上发展形成的。“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基本方针。我国大陆现有的八个民主党派是: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包含以下内容:
(1)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权中居于领导地位,其领导地位表现为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具体内容体现为政治领导。中国共产党对各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也包括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担任各种国家机关的重要领导人,拟定政治原则,决定对内对外的政治发展方向,并对其政治方针实施后果承担政治责任。
(2)各民主党派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参政议政,监督国家各种社会政治生活的运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形式。除此之外,还包括其他的形式:会议形式的政治协商,主要指民主协商会、谈心会、座谈会;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参政议政;担任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职务等。
5.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与统一战线。宪法序言指出: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
据此,统一战线包括: (1)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2)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3)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4)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6.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结构形式指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形式。主要有单一制和复合制两大类型。
(1)一般概念。单一制是指指由若干不享有独立主权的一般行政区域或自治单位组成统一主权国家的制度。复合制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某种独立性的成员单位组成联盟国家或者国家联盟的制度,包括邦联制、联邦制、君合国、政合国等形式。邦联是若干个独立的主权国家为实现某种特定目的(如军事、经济方面的要求)而组成的一种松散的国家联合(如美国独立之后、成立联邦之前的情形)。联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组成单位组成的联盟国家(如美国)。君合国又称人合国、身合国或两合君主国,指两个君主国由一个君主实行统治的国家联合,两国除有一个共同的君主外,没有其他的联合关系,各有自己的政府和宪法,在国际交往中都是独立的主体(如1815~1890年荷兰与卢森堡的联合)。政合国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在缔结条约的基础上组成的国家联合,又称物合国,它们同受一个国家元首的管理,制定共同宪法,设立行使一定联盟政府职能的共同机构,在对外关系中是一个主体。但各成员国的内政独立,各有自己的宪法、议会和政府(如1814~1905年瑞典与挪威的联合)。
(2)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也即是说,我国实行的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理解这一点,要把握以下几个重要问题:
第一,我国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与民族区域自治的关系。民族区域自治是,在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权。因此,民族自治机关是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民族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是中央授予的而非其固有的,是以国家的统一为前提的。
第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特别行政区是一国两制构想的产物。一国两制,指在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经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可以容许局部地方由于历史原因而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依法保持与国家现行制度不同的特殊制度。因此,其前提是一个国家。特别行政区是地方一级行政区域,是统一国家的一部分;特别行政区政权是一级地方政权,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内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特区高度自治,但不享有主权。
(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
公民,也称为国民,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其中国籍,在宪法上,指的是一个人隶属于某个国家的法律身份。公民与人民不是同一层次的概念。公民是法律概念,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相对;人民是政治概念,与敌人相对,在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内涵。
公民基本权利义务,指由宪法确定下来的,作为公民所应当享有和履行的最起码的法律权利和义务。我国宪法第二章专门对此作了规定。以下是对宪法具体规定的一个概括说明。
1.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广泛性、平等性、现实性、权利义务一致性等特点。基本权利可以概括为:
(1)平等权:例如,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结社自由) ;公民的诉愿权(指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获得赔偿的权利等)。(读者请注意:此处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在范围上与刑法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中的“政治权利”有差别,后者更窄一些。)
(3)宗教信仰自由:信或不信的自由,信这种或那种宗教的自由,信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自由,以前信现在不信、以前不信现在信的自由。
(4)人身自由:广义的人身自由包括人的身体不受非法侵害和限制的自由(狭义的人身自由),以及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权利和自由。
(5)社会经济文化权利:财产权,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的休息权,退休人员的保障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文化权利和自由。
(6)对特定主体的规定:妇女(宪法第48条) ;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宪法第49 条) ;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宪法第50条)。
2.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依法服兵役;依法纳税;其他基本义务(计划生育、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赡养义务等)。
(三)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是为实现国家管理社会、维护社会秩序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1.国家机构体系
各个国家机关有机组合,就构成国家机关体系。我国的国家机构体系如下:
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国家主席;
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国家军事领导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
国家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国家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2.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结合。
(2)责任制原则: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决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结果,必须承担责任。有权必有责。
(3)法治原则:国家机关在其组织和活动过程中,必须依法办事。
(四)我国的立法体制与立法体系
立法体制指一个国家的立法机关设置及其立法权限划分的体系和制度。立法体制中各相关机关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构成的整体即立法体系。我国的立法体制如下图所示(根据《立法法》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