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国家司法考试全攻略: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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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12月13日)

第一条 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第三条 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

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第四条 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

(一)偶犯或者初犯;

(二)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三)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

(四)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

(五)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六)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

(七)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第五条 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六条 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

具有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事由的,由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罪单位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审查以后,根据实际情况,裁定减少或者免除应当缴纳的罚金数额。

命题分析

本条规定了罚金(重点)。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它在处罚性质、适用对象、适用程序、适用主体、适用依据等方面与行政罚款、赔偿损失等处罚措施具有严格区别。

1.判决罚金多少的依据,是犯罪情节,而不是犯罪人的经济状况。

2.罚金刑执行有四种方式:限期一次缴纳、限期分期缴纳、强制缴纳、随时追缴。

3.刑法分则对罚金的规定方式有四种情况:(1)择处罚金,即罚金作为一种与有关主刑并列的刑罚,由人民法院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2)单处罚金,即只能判处罚金,而不能判处其他刑罚。对犯罪的单位只能单处罚金。(3)并处罚金,即在判处主刑的同时附加适用罚金。刑法规定“并处”罚金时,人民法院在对犯罪人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罚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罚金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及犯罪人的财产状态,决定是否判处罚金。(4)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人民法院既可以在判处主刑的同时附加适用罚金,也可以只适用罚金。对于犯罪情节轻微,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偶犯或者初犯;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全部退赃并有悔改表现的;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罚金刑的并罚原则是相加原则。

4.罚金和没收财产的执行都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5.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少于1000元;对未成年人犯罪应从轻或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最低数额不少于500元。

6.判决指定的罚金缴纳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例题:刑法分则某条文规定:犯A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犯A罪,但情节较轻,且其身无分文。对此,下列哪一判决符合该条规定?()(2002年试卷二第1题)

A.甲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为由,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B.乙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且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执行

C.丙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拘役3个月

D.丁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罚金1000元

答案:D“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是指法院在判处主刑的同时附加适用罚金或单独适用罚金。本题中,对被告人要么是在判定一定有期徒刑的同时附加一定数额的罚金,要么是单独适用一定数额的罚金,因此D正确。A、B错在,身无分文并不是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选向C属于适用主刑错误,根据该条文对被告人应该是判处有期徒刑而不是拘役。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命题分析

本节规定了剥夺政治权利(重点)。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管理国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不是只剥夺本条规定所列权利的一部分,而是同时剥夺本条所列的四大项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人,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上述四大项权利。

例题:下列有关剥夺政治权利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2002年试卷二第45题)

A.刑法总则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此,对于严重盗窃、故意重伤等犯罪分子,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B.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C.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无权参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D.刑法总则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但如果人民法院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则不能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答案:ABCD 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凡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都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所以A正确,应选。B项是《刑法》第58条的明文规定,应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丧失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所以C正确,应选。《刑法》第34条第2款规定,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也就是说,附加刑或者附加于主刑适用,或者单独适用;而不能再附加作为附加刑的附加适用。因此D项正确,应选。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命题分析

1.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包括四种情况:(1)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3)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2.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起算与执行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2)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4)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因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期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除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以外,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届满时,应宣布恢复政治权利,恢复政治权利后,便享有法律赋予的政治权利。

例题1:下列关于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如何执行问题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2005年试卷二第53题)

A.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一般要剥夺政治权利,其刑期与主刑一样,同时执行

B.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

C.被判处拘役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拘役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

D.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与主刑刑期相等,同时执行

答案:BCD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所以A错误,不选。根据《刑法》第55条第2款和第58条的规定,B、C、D正确,应选。

例题2:罗某犯放火罪应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此时人民法院对罗某还可以适用的附加刑是:()(2004年试卷二第9题)

A.罚金

B.剥夺政治权利

C.没收财产

D.赔偿经济损失

答案:B《刑法》第56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所以B正确,应选。根据《刑法》第114、115条的规定,对放火罪的处罚并无罚金和没收财产,所以A、C错误,不选。赔偿经济损失不属于附加刑,所以D错误,不选。

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命题分析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比较广泛,既适用于严重犯罪,也适用于较轻犯罪;既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也适用于普通刑事犯罪。在适用方式上,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1.剥夺政治权利附加适用于严重犯罪的,由刑法总则规定。具体分为两种情况:(1)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第56、57条的规定,对下列两类犯罪人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①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这是从犯罪性质上确定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故不管对其判处的主刑种类。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是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由人民法院具体裁量。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此外,对于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于罪质较轻的犯罪或罪质严重但情节较轻的犯罪的,由刑法分则规定。如果刑法分则没有规定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就不得予以适用。刑法分则主要对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几种类型的犯罪规定了可以选择判处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犯罪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命题分析

1.剥夺政治权利的具体内容。如果没有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则罪犯在服刑期间仍享有政治权利,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和计算方法。应注意的是如果在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期间被假释的,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应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而非“假释期满之日”。

强化自测

练 下列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甲某因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可以适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B.乙某被剥夺政治权利3年,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后回到村子被选为村委会主任

C.丙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后因表现良好被减为有期徒刑10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9年

D.丁某犯有抢夺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3年

讲 C。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所以A错误,不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所以乙某被剥夺了选举权,不能参加村委会的选举。因此B错误,不选。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相应减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所以C正确,应选。根据《刑法》第267条的规定,对抢夺罪的处罚并无剥夺政治权利。所以D错误,不选。

第八节 没 收 财 产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条【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关联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12月13日)

第七条 刑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是指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负他人的合法债务。

第九条 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判处被告人财产刑的,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决定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

第十条 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犯罪分子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命题分析

本条规定了没收财产(了解)。

1.没收财产的范围,限于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此处重点注意“个人”和“合法”两个关键词。除此之外主要掌握限制性的规定。追缴犯罪所得的财物,不属于没收财产;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也不属于没收财产。可见,没收财产事实上是没收犯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不得以追缴犯罪所得、没收违禁品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来代替或折抵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只能适用于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可以判处没收财产的犯罪,从刑法分则的规定来看,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根据《刑法》第59条规定,判处没收财产时,既可以判处没收犯罪人所有的全部财产,也可以判处没收犯罪人所有的部分财产;至于是没收全部财产还是没收部分财产,要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确定。但是,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这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安定,贯彻罪责自负原则。

2.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须符合下列条件:(1)债务产生于没收财产的判决生效之前;(2)所负的是合法债务;(3)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如果是没收全部财产的,肯定是需要以没收财产偿还的,因为犯罪分子没有其余财产。如果是没收部分财产,则犯罪分子剩余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才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4)债权人提出请求。

例题1:关于没收财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二第9题)

A.甲抢劫数额巨大,对其可以判处罚金一万元并处没收财产

B.乙犯诈骗罪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时,法院对乙未满18周岁的子女应当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对乙的成年家属不必考虑

C.丙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即便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应当判处没收财产

D.丁为治病向李某借款五万元,一年后丁因犯罪被判处没收财产。无论李某是否提出请求,一旦法院发现该债务存在,就应当判决以没收的财产偿还

答案:无(原答案为C)根据《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数额巨大的,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罚金和没收财产只能择其一,选项A错误。没收全部财产时,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选项B错误。《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进行了修正,删除了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两种情形,选项C错误。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的条件之一是债权人提出请求,选项D错误。

例题2:关于没收财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0年试卷二第56题)

A.甲受贿100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200万元,甲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甲被没收财产的总额至少应为300万元

B.甲抢劫他人汽车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该汽车应上缴国库

C.甲因走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此前所负赌债,经债权人请求应予偿还

D.甲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因妨害清算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没收财产和罚金应当合并执行

答案:ABCD(原答案为ABC)根据《刑法》第59条的规定,没收财产是指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犯罪所得、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都不是没收的对象。选项A中的300万即属于违法所得,不是没收财产的执行对象,对其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选项B中,汽车属于被害人的财产,应当返还给被害人,而不是上缴国库,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60条的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选项C中,赌债属于不正当债务,因此不应予以偿还,选项C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60条规定,附加刑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导读

本章重点内容多,可考查性强,法定情节、累犯的认定、自首和立功的认定、数罪并罚的适用方法、缓刑和假释的适用条件及考验期等均是常考内容,建议考生高度重视。此外,考生还需重视我们编写在本章之中的有关“罪数形态”的内容。其没有具体的法条对应,却是历年司法考试的常考点,且相关内容理论性强、例外情形多,建议考生做足工夫,深入理解。

常考法条归类提示

第一节 量 刑

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命题分析

以上是关于量刑的原则的内容(理解)。

1.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含义。从重处罚是在法定刑幅度内对犯罪分子适用较重的刑罚。从轻处罚是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从重处罚并不意味着在法定刑的“中间线”以上判处刑罚,从轻处罚也不意味着在法定刑的“中间线”以下判处刑罚。从重处罚是相对于既没有从重处罚情节又没有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情况下所应判处的刑罚而言,即比没有上述情节时的刑罚要相对重一些;从轻处罚也是相对于既没有从轻处罚也没有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情况下所应判处的刑罚而言,即比没有上述情节时的刑罚要相对轻一些。因此,从重处罚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从轻处罚也不是指一律判处法定最低刑。减轻处罚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但若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这一规定明确了减轻处罚的幅度,增强了其实践中的可操作性,限制了法官自由裁量权。根据《刑法》第99条的规定,刑法条文中的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如果认为这里的“以下”包括本数在内,则会使减轻处罚与从轻处罚产生交叉。所以,应认为这里的“以下”不包括本

数在内。

2.法定量刑情节。相关内容见本书附录Ⅱ。

3.减轻处罚通常是法定的。如果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要减轻处罚则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例题1:下列关于从重处罚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2005年试卷二第54题)

A.从重处罚是指应当在犯罪所适用刑罚幅度的中线以上判处

B.从重处罚是在法定刑以上判处刑罚

C.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D.从重处罚不一定判处法定最高刑

答案:CD 见上述相关内容。

例题2:假如甲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下列关于量刑的说法正确的是:()(2004年试卷二第85题)

A.如果法官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判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属于从重处罚;如果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属于从轻处罚

B.法官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判处3年有期徒刑时,属于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的竞合

C.由于甲罪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法官不得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宣告缓刑

D.如果犯甲罪的被告人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法官就不能判处低于3年有期徒刑的刑罚,除非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答案:D 从重或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较重或较轻的处罚,并不是指在“中间线”以上或以下判处刑罚,也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因此选项A的说法是错误的。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且这里的“以下”不包括本数,因此选项B错误。根据《刑法》第72条的规定,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里的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宣告刑,因而即使法定最低刑为3年有期徒刑,若因为减轻处罚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仍可以适用缓刑,因此选项C错误。根据《刑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若案件特殊的,经最高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故D正确。

例题3:下列哪些行为属于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2006年试卷二第65题)

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利用职权对乙进行非法拘禁,时间长达3天

B.军警人员甲持枪抢劫

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利用职权挪用数额巨大的救济款进行赌博

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答案:AC《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第4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3款罪的,依照前3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所以A项正确。《刑法》第384条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所以C项正确。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持枪抢劫是抢劫罪加重构成要件的内容,不是量刑情节,所以B项不选。根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滥用职权罪的加重构成的加重事由,不是量刑情节,所以D项不选。

刑法相关规定参见附录Ⅱ。

强化自测

练 下列情形中,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是:()

A.某公安局民警甲某,捏造犯罪事实诬告陷害其前妻

B.乙某指使一18岁的流浪人员扒窃他人5000元人民币

C.丙某系某县县长,因不满其女儿与男青年吴某谈恋爱,利用职权打击报复吴某

D.丁某1994年5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刑满释放后,又于2000年犯走私制毒物品罪

讲 A。根据《刑法》第243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所以A正确,应选。根据《刑法》第29条的规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从重处罚。乙某教唆的人已满18周岁,所以B错误,不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才从重处罚,所以C项错误,不选。D项中丁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刑满释放5年后又犯走私制毒物品罪,不是累犯,所以D错误,不选。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命题分析

此处的没收与没收财产刑不同。这里的没收是程序性没收,没收的对象包括:犯罪工具、违法所得和违禁品。而没收财产刑的对象则是犯罪分子个人的合法财产。

第二节 累 犯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命题分析

本节规定了累犯(重点)。

1.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2)前罪与后罪都必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之后的5年内;(4)实施前罪时已满18周岁。

这里的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上述5年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人,应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不构成累犯,应在撤销假释后,适用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不构成累犯,因为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刑罚,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了,而不是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不构成累犯,应在撤销缓刑后适用数罪并罚。

2.特别累犯的成立条件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只要是前述三类犯罪即可,而不论刑种、刑度如何。

(2)必须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再犯罪。

与一般累犯相比,特别累犯多了罪名的限制而少了时间限制、年龄限制与刑度限制。

3.累犯的法律后果。累犯的法律后果有三个:应当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不适用假释。

例题1:符合下列哪些情形而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可以构成累犯?()(2005年试卷二第55题)

A.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

B.赦免以后

C.缓刑考验期满以后

D.假释考验期满以后

答案:ABD假释是刑罚的执行制度,假释考验期满,意味着刑罚执行完毕,有可能构成累犯。所以D项正确。缓刑属于刑罚裁量制度,缓刑考验期满,并不意味着刑罚执行完毕,只是刑罚附条件的不再执行,没有满足刑法要求的“刑罚执行完毕”这一要求,因而不能构成累犯。所以C选项错误。

例题2:关于累犯,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二第8题)

A.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甲在附加刑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之内又犯罪。甲成立累犯

B.甲犯抢夺罪于2005年3月假释出狱,考验期为剩余的二年刑期。甲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再故意犯重罪。甲成立累犯

C.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五年徒刑期满,六年后又犯杀人罪。甲成立累犯

D.对累犯可以从重处罚

答案:B 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因此只有当甲所犯的后罪是故意犯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才成立累犯,选项A是错误的。选项D中,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而非“可以”从重处罚,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66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都以累犯论处。选项C中,虽然甲所犯前罪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但其所犯后罪为故意杀人罪,不符合特殊累犯的构成要件,且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第六年,因此甲也不成立一般累犯,选项C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85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选项B中,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即认为甲的前罪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甲在此之后5年内再故意犯重罪的,根据上述规定,应当成立累犯,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

例题3:下列哪一种情形不成立累犯?()(2004年试卷二第13题)

A.张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缓刑期满后的第3年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B.李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满释放后的第4年,又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C.王某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执行3年后被假释,于假释期满后的第5年又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D.田某犯叛逃罪被判处管制2年,管制期满后20年又犯为境外刺探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

答案:A缓刑期满意味着刑罚不再执行,而不是刑罚执行完毕,所以缓刑期满后再犯罪的,不可能构成累犯。所以A项不是累犯,应选。B、C是一般累犯,D是特别累犯。

例题4:关于累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二第10题)

A.甲因故意伤害罪被判七年有期徒刑,刑期自1990年8月30日至1997年8月29日止。甲于1995年5月20日被假释,于1996年8月25日犯交通肇事罪。甲构成累犯

B.乙因盗窃罪被判三年有期徒刑,2002年3月25日刑满释放,2007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乙构成累犯

C.丙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1996年4月21日刑满释放,2006年4月20日再犯同罪。丙不构成累犯

D.丁因失火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刑期自1995年5月15日至1998年5 月14日。丁于1998年5月15日在出狱回家途中犯故意伤害罪。丁构成累犯

答案:B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不构成累犯,应在撤销假释后数罪并罚,故选项A错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故选项C错误。累犯要求前后罪均为故意犯罪,故选项D错误。

强化自测

1.张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于2004年刑满释放。2008年。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逮捕。若故意伤害罪被证实,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构成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B.张某构成累犯,依法可以从重处罚

C.张某构成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D.张某不构成累犯

2.张某曾于1997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于2002年刑满释放。2008年张某又参与了李某组织的毒品走私团伙,并先后走私十余次。则张某的行为:()

A.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

B.不构成累犯,不应从重处罚

C.属于再犯,应从重处罚

D.属于惯犯,应从重处罚

3.下列情形中,不成立特别累犯的是:()

A.甲因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被判刑3年,刑满释放后第3年又犯间谍罪

B.乙因煽动分裂国家罪被判处管制两年,管制期满10年后又犯分裂国家罪

C.丙因煽动分裂国家罪被定罪,但被免除处罚,3年后又犯颠覆国家政权罪

D.丁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4年,刑罚执行期间又犯间谍罪

讲 1.D。张某犯的前罪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不符合累犯的成立条件,所以张某不构成累犯。

2.C。张某前罪和后罪间隔6年,不符合累犯的成立条件,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累犯,所以A错误,不选。根据《刑法》第356条的规定,张某的行为属于毒品犯罪的特别再犯,应从重处罚。所以C正确,应选,B、D错误,不选。

3.ACD。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属于渎职罪,根据《刑法》第66条规定,不构成特别累犯,所以A应选。被免除处罚既不是刑罚执行完毕,也不是被赦免,所以C不构成特别累犯,应选。D项,累犯中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是指主刑,不包括附加刑,所以丁不构成特别累犯,应选。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