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30日)
第一条 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一人、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的;
(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二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五万(用户×小时)的;
(四)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二小时以上不满十二小时的;
(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第二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后果”,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二人以上、重伤六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六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的;
(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二小时以上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五万(用户×小时)以上的;
(四)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十二小时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命题分析
1.本条规定的犯罪与其他罪构成牵连犯的情形。如果为了实施其他犯罪如抢劫、故意杀人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的,则构成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
2.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3.本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命题分析
1.本罪是特殊主体,主体是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
2.本罪的三种行为方式。
第一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命题分析
本条主要命题点是本罪与盗窃罪、抢夺罪的界限。本条规定的犯罪与盗窃罪、抢夺罪是特别法条与一般法条的关系。行为人以非法占有公私财产为目的,实施盗窃、抢夺行为,所窃取或者夺取的财物实际上夹杂有枪支、弹药或者爆炸物的,如果非法占有的财产数额较大的,一般只以盗窃罪或者抢夺罪论处,而不能按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处理。但是,如果行为人在窃取或者夺取的财产中发现有枪支、弹药或者爆炸物,而予以非法持有或者私藏的,则在盗窃罪或者抢夺罪之外,另行构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或其他相关罪名(注意:我国《刑法》中没有非法持有、私藏爆炸物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盗窃、抢夺行为时对象即为特定的枪支、弹药,而予以非法持有或者私藏的,则属不可罚之事后行为,仅成立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
例题:张某在火车站候车室窃得某人一提包,到僻静处打开一看,里面没有钱,却有一只手枪,子弹若干发,张某便将枪支、子弹放回包内,然后藏于家中。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2003年试卷二第3题)
A.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B.盗窃枪支、弹药罪
C.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
D.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罪
答案:A 本题中张某并不知道盗窃的包内是枪,因而没有盗窃枪支的故意,不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罪,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应构成盗窃罪。张某将枪支、子弹藏于家中的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命题分析
1.持有、私藏的含义。“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2.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有两类主体,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和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应该注意的是两类主体构成本罪的行为要件不同,前者只要有非法出租、出借的行为即构成本罪;后者不但要有非法出租、出借的行为,还要求造成严重的后果。另外需注意,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使枪支处于非依法持枪人的控制、使用之下,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是本条第2款所规定的非法出借枪支行为的一种形式,应以非法出借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接受枪支质押的人员,构成犯罪的,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行为人与犯罪分子事先通谋,出租、出借枪支供犯罪分子用于犯罪的,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
例题1:丁某盗窃了农民程某的一个手提包,发现包里有大量现金和一把手枪。丁某将真情告诉崔某,并将手枪交给崔某保管,崔某将手枪藏在家里。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二第61题)
A.丁某构成盗窃罪
B.丁某构成盗窃枪支罪
C.崔某构成窝藏罪
D.崔某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答案:AD 本题中丁某构成盗窃罪容易理解,而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的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崔某藏的是枪而不是人,故而C不选。另外崔某也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该罪窝藏的对象限于刑法中其他条文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所得;如果其他条文将窝藏特定犯罪所得的行为独立定罪,对窝藏该特定犯罪所得的行为就不能再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
例题2:警察甲为讨好妻弟乙,将公务用枪私自送乙把玩,丙乘乙在人前炫耀枪支时,偷取枪支送交派出所,揭发乙持枪的犯罪事实。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试卷二第58题)
A.甲私自出借枪支,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B.乙非法持有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C.丙构成盗窃枪支罪
D.丙揭发乙持枪的犯罪事实,构成刑法上的立功
答案:AB 根据《刑法》第128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非法出借枪支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借枪支或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甲作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警察,将枪支非法送给乙使用,已经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乙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并在人前炫耀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28条第1款的规定,已经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因此A、B的说法是正确的,当选。根据《刑法》第127条第1款的规定,盗窃枪支罪,是指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枪支据为己有的行为。丙将枪支偷出的目的不是据为己有,而是为了揭发乙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并将枪支交给了派出所。因此丙的行为不构成盗窃枪支罪。丙不构成犯罪,不是犯罪嫌疑人,就不存在《刑法》规定的立功的前提。因此C、D是错误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
强化自测
练 某甲新交一女友,女友提出假日要到山区打猎,甲同意,遂找到欠其债务(5000元)的民警乙提出借枪,并表示可以不用还钱。乙叮嘱其小心用枪后,将其所配公务用枪借给甲。甲遂携枪与女友乘长途车前往山区打猎。在车上,某丙见甲与女友衣着时髦,行囊饱满,认为甲的行李里肯定有不少钱,遂起盗窃之心,得手后急忙下车。不料,打开包裹一看,竟有一把手枪,遂将枪藏于家中。甲发现枪支丢失后,中途返回,找到乙,对乙言明此事,乙痛骂之,令甲保密。假日结束后,乙上班后谎称所配枪支忘在家里,躲过了所里的检查。此后,乙以各种理由隐瞒丢枪真相。1个月后,丙带枪在公共场所出没时被巡逻民警发现,枪支被缴获。请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非法持有枪支罪
B.私藏枪支罪
C.非法储存枪支罪
D.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
(2)乙的行为构成:()
A.非法出借枪支罪
B.玩忽职守罪
C.丢失枪支不报罪
D.不成立犯罪
(3)丙的行为构成:()
A.非法持有枪支罪
B.盗窃枪支罪
C.盗窃罪
D.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
讲(1)AD。非法储存枪支罪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而为其存放的行为。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非法携带枪支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
(2)AC。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是指丢失枪支后被犯罪分子用于犯罪活动。
(3)ACD。依据《刑法》第128条第1款、第130条规定,A、D正确。丙意图盗窃财物,而盗窃了枪支,对象错误,成立盗窃罪。
第一百二十九条【丢失枪支不报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命题分析
1.本罪的主体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2.本罪是结果犯,要求造成严重后果。
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三十一条【重大飞行事故罪】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命题分析
1.本罪是特殊主体,主体是航空人员,包括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
2.本罪是结果犯。
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命题分析
1.本罪是特殊主体,即铁路职工。
2.本罪是结果犯。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