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司法考试高频考点随身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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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犯罪中止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2年/试卷二/7、9单选 12年/试卷二/54多选 11年/试卷二/54多选 10年/试卷二/5单选、57多选 09年/试卷二/5单选 07年/试卷二/55多选 05年/试卷二/7单选 05年/试卷二/57多选 04年/试卷四/六案例 04年/试卷/2单选 03年/试卷二/2单选 03年/试卷二/42多选 02年/试卷二/42多选 02年/试卷二/48多选】

【关键解读】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是其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相区别的关键。自动性是指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自认为当时本可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达目的而不欲”。这里的“能”应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进行判断,而不是根据客观事实进行判断。

真题例解(10年/试卷二/5)

甲与一女子有染,其妻乙生怨。某日,乙将毒药拌入菜中意图杀甲。因久等未归且又惧怕法律制裁,乙遂打消杀人恶念,将菜倒掉。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犯罪预备 B.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答案详解】B。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本案中,乙在其可以继续实施犯罪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因而乙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选项A和C是错误的。区别乙的行为是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还是犯罪实行阶段的中止的关键在于本案中乙是否已经着手实施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从形式上看,着手是指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从实质上看,只有当行为产生了侵害法益的具体危险时,才是实行行为的着手。本案中,乙虽然已经将毒药拌入菜中,但这只是准备工具的行为,而并没有对甲的生命法益造成具体的危险,因此乙的行为并没有构成着手即仍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选项B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