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司法考试高频考点随身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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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正当防卫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2年/试卷二/7单选 11年/试卷二/7单选 10年/试卷二/7单选 09年/试卷二/3单选 08年/试卷二/93不定项 07年/试卷二/2单选 05年/试卷二/59多选 04年/试卷二/20单选 03年/试卷二/12单选 02年/试卷二/6单选】

【关键解读】

注意无过当防卫的条件,除了防卫起因与防卫限度外,其他条件与一般的正当防卫相同。本条第3款规定的特殊防卫,其前提条件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能以其行为最终成立何种罪名为标准得出结论。抢劫罪等虽然在一般情况下视为是一种暴力犯罪,但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以暴力方式实施,更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真题例解(12年/试卷二/7)

关于正当防卫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将罪犯顾某扭送派出所途中,在汽车后座上死死摁住激烈反抗的顾某头部,到派出所时发现其已窒息死亡。甲成立正当防卫

B.乙发现齐某驾驶摩托车抢劫财物即驾车追赶,2车并行时摩托车撞到护栏,弹回与乙车碰撞后侧翻,齐某死亡。乙不成立正当防卫

C.丙发现邻居刘某(女)正在家中卖淫,即将刘家价值6000元的防盗门砸坏,阻止其卖淫。丙成立正当防卫

D.丁开枪将正在偷越国(边)境的何某打成重伤。丁成立正当防卫

【答案详解】B。《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成立正当防卫必须满足如下条件:(1)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4)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A选项中,罪犯顾某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顾某之所以激烈反抗是出于自保的本能,因此不存在防卫的前提条件,甲的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A是错误的。B选项中,齐某已经取得财物,犯罪行为已经结束,因此不成立正当防卫,B是正确的。C选项中,不法侵害并未对合法权益造成紧迫性的侵害,因此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C是错误的。D选项中,丁虽然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但是不存在时间的紧迫性,同时超过了防卫的限度,因此丁也不成立正当防卫,D是错误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