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案例注释版(第二版)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案例27

用人单位应按照约定支付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67号)

李某是广州市白云区某鞋厂的经营者。2003年2月18日,李某入职广州市白云区某鞋厂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某鞋厂每月除正确扣除李某相关费用后,应在每月5至10日前如数发放工资。李某的工作岗位为针工,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并按工作性质要求,与另一员工甘某合为一组工作,每月工资签收后双方再平分,没有底薪。2003年3月1日至4月22日,李某在星期六、日均有加班,但某鞋厂却拒不向被上诉人支付工资及加班费。李某遂诉至法院。某鞋厂辩称,其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而不是故意拖欠工资。

法院认为,李某与某鞋厂之间存在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关于工资支付问题,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本案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应在每月5至10日前发放,但某鞋厂没有按时发放2003年3月份的工资,其虽称其由于资金周转困难而拖延支付工资,但是由于其没有向员工说明原因、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因此,某鞋厂上述行为构成无故拖欠工资,侵犯李某的合法权益,李某要求某鞋厂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依法有据,予以支持。

总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用人单位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劳动者报酬违反了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

相关案例索引

1.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薛某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郑民二终字第132号)

本案要点

劳动合同的附件《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奖惩管理规定》中均未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具体情节作出明确解释,劳动者的补签货单行为没有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在情节上也不能视为已经达到严重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程度,该行为与公司作出的处分决定所依据的合同条款不符,应予撤销。

2.广州市报刊发行公司与胡某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穗中法民一终字第742号)

本案要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报酬每月工资标准,但双方确认双方口头约定从2008年6月起劳动者每月的岗位工资为2100元,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3;《合同法》60

第三十条 【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案例28

劳动合同未约定加班工资,但采用提成方式支付工资的可视为包含加班工资(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22号)

罗某于2007年6月入职广州携程国际旅行社,任职送票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07年6月4日起至2008年7月31日止;工作岗位为机票业务部机票配送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广州携程国际旅行社保证罗某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广州携程国际旅行社根据当年度的销售工资体系,约定罗某的工资标准及结构,罗某的工资标准及结构将依广州携程国际旅行社的销售工资体系变动而调整等内容。双方均确认:机票配送部门每周上班5天,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每天上班时间为早班8:30-17:30,晚班10:00-19:00,中午扣除吃饭时间;工资构成为底薪500元+奖金(提成),奖金(提成)的计算方式为:每月送票量在300张(机票)以下的为每张计2元,超过300张的为每张计2.5元,广州携程国际旅行社已支付所有的提成工资给罗某、没有另计加班工资。罗某确认其每月的工资均超过860元,平均月工资为2300元左右。罗某认为虽然下班时间规定为17:30或19:00,但该时间不能视为真正的下班时间,因为离开公司前还要签收最后一批机票并要送达才能回家。

2008年6月10日,罗某向天河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广州携程国际旅行社支付2007年6月至2008年6月的加班费17621.4元及赔偿金17621.4元。同年7月30日,天河区仲裁委作出穗天劳仲案字〔2008〕785号裁决,裁决广州携程国际旅行社自裁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罗某2008年4月加班工资163.1元,同年5月加班工资137.2元,驳回罗某其他仲裁请求。罗某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广州携程国际旅行社未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广州携程国际旅行社提供的送票记录及罗某的证人证言均显示:在一般情况下,罗某的最后送票时间超过其下班时间半小时至1小时,偶有超过2.5个小时的情形,故可认定罗某有加班的事实。鉴于广州携程国际旅行社对仲裁裁决未提起诉讼,视为其同意该裁决,法院对裁决支持的部分加班工资不另行审查,广州携程国际旅行社应支付罗某2008年4月加班工资163.1元,同年5月加班工资137.2元。至于其他加班工资,由于广州携程国际旅行社支付的工资包括了奖金,该奖金是根据罗某送票数量累进计算的,其实质与国务院《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计件工资相同。广州携程国际旅行社已按照罗某的实际送票数量支付了奖金给罗某,故罗某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所送机票的奖金属于超额劳动报酬,应视为广州携程国际旅行社已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给罗某,罗某诉请广州携程国际旅行社再支付2008年3月前的加班工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相关案例索引

广州市俞辉电脑有限公司与蓝某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穗中法民一终字第93号)

本案要点

根据地方法规,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用人单位对于二年内的工资支付负有举证责任。

●相关规定

《劳动法》46-51;《劳动合同法》38、85;《民事诉讼法》214-217;《劳动监督保障条例》26;《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3-72;《最低工资规定》;《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加班】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条文注释

实践中,用人单位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主要表现为用人单位通过制定不合理不科学的劳动定额标准,使得该单位大部分劳动者在八小时制的标准工作时间内不可能完成生产任务,而为了完成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任务,获得足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劳动报酬,劳动者不得不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工作时间,从而变相迫使劳动者不得不加班。

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相关案例索引

1.计某与上海天禧嘉福璞缇客酒店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88号)

本案要点

按照做二休二的工作时间计算,劳动者一周的休息时间一般为3到4天不等,故劳动者在非双休日的休息亦可视为对其在双休日工作的补休,劳动者被安排在双休日上班不可按正常工资的两倍计算加班工资。

2.范某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郑市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郑民二终字第1113号)

本案要点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等,应当就加班等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等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相关规定

《劳动法》36-45、90、91;《劳动合同法》4、38、85;《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修订)2-7;《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65-72;《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3-7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相关规定

《劳动法》52-57;《劳动合同法》38、88;《工会法》24;《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相关规定

《民法通则》44;《合同法》90

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条文注释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

根据本法第40条第(三)项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一个重要事由。所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主要是指:(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2)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用人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等。(3)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如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所在岗位与其职业技能不相适应、职业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级等,造成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平。(4)客观方面的原因。主要有:①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使得原来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义。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②由于物价大幅度上升等客观经济情况变化致使劳动合同的履行会花费太大代价而失去经济上的价值。这是民法的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的运用。

案例29

用人单位因生产工作需要,可以进行工种或岗位的临时调整(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359号)

2008年8月初,广州石井鞋楦模具有限公司因铝楦部的订单较少,安排陈某放假,并于8月3日提前向陈某发放了7月份的工资。2008年8月6日上午,广州石井鞋楦模具有限公司就恢复上班和工作调派事宜组织陈某等全体铝楦部的员工开会。会后,广州石井鞋楦模具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工作岗位按需调派》的公告,内容说明:“一、8月6日劳资双方达成员工需依据实际需要调动工作岗位的协议;二、凡接获调派任务未即时报到者或不依通知服从公司安排者,视同旷工或自动离职……”庭审中,广州石井鞋楦模具有限公司提供了另一份《关于恢复正常上班与工作岗位调派》公告,拟证实因陈某等几个员工撕掉了《关于工作岗位按需调派》公告没有再来上班,可能对该公告的内容存在误解,而且担心其他员工无法看到公告,于是在2008年8月7日补发了另一份《关于恢复正常上班与工作岗位调派》公告,对公告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补发公告的内容为:“一、8月6日劳资双方达成员工需依据实际需要调动工作岗位的协议:(1)员工即日起(8月6日)在原工作岗位正常上班,从8月7日起未及时报到者或未上班打卡后擅离工作岗位者,视同旷工;(2)如铝楦车间工作量少时则需依实际需要按公司需求配合工作调度。二、未来接获调派任务未即时报到者或不依通知服从公司安排者,视同旷工或自动离职……”除上述两点以外,其余内容与第一份公告一致。8月6日的会议结束后,陈某没有再回广州石井鞋楦模具有限公司处上班。后广州石井鞋楦模具有限公司要求陈某回来上班,并于2008年8月15日下午向陈某送达上班通知书,但陈某仍拒绝上班。同年8月29日,广州石井鞋楦模具有限公司以陈某违反劳动合同旷工累计达16天为由,对陈清文作出除名决定,并在次日向其寄送除名通知书。

2008年8月8日,陈某向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以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该请求被驳回,遂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假如劳动合同没有变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或调换岗位。但因生产、工作需要,单位内部机构或工种、岗位之间的临时调动除外。本案中,陈某不服从广州石井鞋楦模具有限公司的临时工作调动安排,已属不当,在广州石井鞋楦模具有限公司8月15日要求其回去工作的情况下,仍然予以拒绝,陈某的行为构成旷工,严重违反了广州石井鞋楦模具有限公司的规章制度,广州石井鞋楦模具有限公司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

●相关规定

《劳动法》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