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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1年/试卷二/60多选 08年/试卷二/61多选 07年/试卷四/案例二2 06年/试卷二/65多选 04年/试卷二/1单选 03年/试卷二/50多选 03年/试卷四/一问答 02年/试卷二/44多选】
【关键解读】
1.本罪是典型的继续犯,时间长短原则上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的拘禁行为,不能认定为本罪。
2.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构成绑架罪。
真题例解(04年/试卷二/1)
韩某在向张某催要赌债无果的情况下,纠集好友把张某挟持至韩家,并给张家打电话,声称如果再不还钱,就砍掉张某一只手。韩某的作为:()
A.构成非法拘禁罪
B.构成绑架罪
C.构成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想象竞合犯
D.构成敲诈勒索罪
【答案详解】A。《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