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司法考试高频考点随身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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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

【10年/试卷二/11单选 09年/试卷二/94不定项 08年/试卷二/55多选 08年/试卷二/60多选 07年/试卷二/58多选 04年/试卷二/9单选 02年/试卷二/40多选 00年/试卷四/八案例】

【关键解读】

本条规定的都是典型的危险犯,行为人只要实施这些危险行为,不要求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就可以构成犯罪既遂,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属于结果加重犯。

真题例解(08年/试卷二/55)

甲雇凶手乙杀丙,言明不要造成其他后果。乙几次杀丙均未成功,后来采取爆炸方法,对丙的住宅(周边没有其他人与物)进行爆炸,结果将丙的妻子丁炸死,但丙安然无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与乙构成共同犯罪

B.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C.乙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乙对丙成立爆炸罪,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详解】BCD。考查故意杀人罪与爆炸罪的区别;刑法上的事实认识错误;共同犯罪。爆炸罪,是指故意使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对使用爆炸的方法杀人的,要注意分析其爆炸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即是否使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受到威胁。如果行为人虽然使用了爆炸的方法杀人,但其行为并没有危及公共安全,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如果危及公共安全,则应当认定为爆炸罪。本案中,乙意欲杀丙,且丙的住宅周边没有其他人与物,故应认定其爆炸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D错误。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刑法理论的通说采取法定符合说,即在上述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的杀人行为也导致他人死亡,二者在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内是完全一致的,因而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因此BC错误。甲雇佣乙杀丙,二者之间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也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因此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故A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