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主犯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08年/试卷二/91不定项 07年/试卷二/53多选 05年/试卷二/8单选 03年/试卷二/83不定项 02年/试卷二/37多选
相关法条:本法第97条】
【关键解读】
注意主犯尤其是犯罪集团中主犯对共同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不但要对自己直接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还要对集团其他成员按照该集团犯罪计划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但注意不是按集团全体成员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集团成员超出集团犯罪计划,独自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属于犯罪集团所犯的罪行,首要分子对此不承担刑事责任。
真题例解(03年/试卷二/83)
王某怀疑其妻与其表兄刘某有不正当关系,遂于某晚跟踪其妻至刘某住所。进屋后,王发现其妻披头散发,正在哭泣,刘某站在旁边,王大怒,遂殴打其妻,并与刘发生争吵。王知道刘某有百万家财,决定抓住这个机会狠狠敲诈他一笔,于是谎称到其父母家中解决问题,将刘某骗至其姘妇叶某的住所(当时叶不在家),并对刘某进行殴打、捆绑,反锁屋门将刘拘禁达一天之久。刘某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承认与王妻有不正当关系,提出用金钱补偿,并在王的胁迫下,先后三次给家人打电话,要家人将30万元放在某公园指定场所,刘的家人并未照办。不久,叶某返回住所,王某以实情相告,叶未加制止,并与王某一起致信刘妻,信称:刘某系卑鄙小人,现在我等控制之中,为示惩戒,速送30万元至某公园指定地点,钱到放人,不得报警;否则,后果自负。刘妻害怕,将钱放至指定地点,并通知王。王某叫叶某去公园取钱,叶某不敢去。于是,王某留下叶某看管刘某,自己去取赃款。在王外出取钱之时,刘某哀求叶某将自己放掉,并称王某心狠手辣,钱到手后,决不会放过叶某。叶某恐惧,将刘某放掉,并和刘某一起去派出所报警,带领公安人员去公园捉拿王某。人们赶到公园时,王某早已携款逃走。
叶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
A.主犯 B.从犯 C.胁从犯 D.实行犯
【答案详解】BD。本题考查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27条第1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根据第28条的规定,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胁迫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而实行犯是指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叶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次要作用,是从犯。叶某直接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实行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