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策建议
“九层之台,起于累土。千里之堤,毁于蚁穴。”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行为监管与金融消费者保护正日益成为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更多的国家和国际组织从法律与监管架构上强化金融业行为监管。笔者认为,应充分借鉴域外良好实践,针对我国行为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存在的实际问题,精准施策,不断提升我国行为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水平。
(一)完善金融业行为监管和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
一是出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倾斜保护金融消费者,明确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标准和集体(公益)诉讼机制安排。二是建设统一的线上金融消费纠纷非诉解决机制(ADR)平台,线下维持现有分部门ADR模式,条件成熟时也可统一。三是互联网无国界,金融牌照必须有国界,跨境提供金融服务必须持牌经营。四是探索行为监管“域外效力”,拓展跨境监管合作和司法合作。
(二)加强行为监管
一是重视行为监管,处理好其与审慎监管的关系,明晰中央金融监管部门间、央地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功能监管要落地,重点是对非金融企业违法违规开展金融业务的治理不能相互推脱。二是强化行为监管能力,提高法律背景人员的比重,增加行为监管在机构准入、业务准入、高管准入等事项上的发言权重。重视金融科技在行为监管中的应用。三是建立分级监管模式,重点加强对高市场占有率机构、高风险业务的监管。四是监管部门建立全国性呼叫中心,作为“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企业和群众办事力争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的措施之一,便利消费者咨询和纠纷解决,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早”、“小”阶段。重视投诉数据库建设和数据分析,发挥投诉作为金融监管政策执行情况的温度计和传感器的积极作用。五是借鉴国外做法,建立对举报揭发(Whistle Blower)的重奖机制,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力量。六是增强监管协同,探索行政、民事与刑事的有效对接、合作。七是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八是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提升金融业的竞争性。九是加快完善金融业批发市场行为监管体系。
(三)金融机构应强化行为风险管理
一是在公司治理层面强化行为风险管理体制机制。二是科学设定业绩考核目标,完善对一线柜员和管理层的激励机制,建立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回制度,对销售业绩突出或异常的员工不能只是重奖,要加强对其合规检查。三是确保监管政策和自身内控制度的执行落地。
(四)重视金融知识普及
受过良好教育的金融消费者是金融市场稳定的基石。一是引导金融消费者主动学习金融知识和风险特征,尤其是数字金融知识。二是通过金融知识普及,引导消费者树立“自享收益,自担风险”的意识,不断提高诚信意识。三是整合“一行两会”开展的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统一于每年9月集中开展,很多省份已经先于中央层面进行了整合。四是发挥好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新闻媒体、学校等其他组织在行为监管和消费者保护、金融知识普及方面的建设性作用。
我国金融业改革、发展和开放的深化,必须要有有效的金融业行为监管与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护航。行为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非常具体,不显宏大,在长期形成的“抬头朝上”讲大故事、大战略的工作习惯下,这些工作很难进入很多人的视野,但它又是确保政策落地、防止市场失序、维护金融稳定的关键基础。只有将更多注意力也关注到金融交易的需求侧——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时候,而不是仅仅关注金融交易的供给侧——金融机构的发展与利益,金融乱象才能从根本上得到长久遏制,金融失序状态才能得到扭转,金融稳定才会长久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