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行为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
(一)从政治角度看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203次提到“人民”,并指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强化我国行为监管与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正是从行动上落实“以人民为中心”、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举措。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指出,要强化监管,提高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能力。加强功能监管,更加重视行为监管。加快建立完善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有利于增强金融有序竞争、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的机制。要坚决整治严重干扰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严格规范金融市场交易行为。2019年2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中指出,加强监管协调,坚持宏观审慎管理和微观行为监管两手抓、两手都硬、两手协调配合。
(二)从经济学角度看
一是金融消费者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需要倾斜保护。二是市场机制下的自由竞争、优胜劣汰可以给金融消费者提供一种保护,但因市场失灵,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近些年行为经济学的研究也表明,消费者的行为具有系统性、长期性和可预测的偏差,需要通过市场化手段、准市场化手段(柔性政府干预)和加强监管等多种方式纠正。三是需要政府(监管者)提供监管保护,但也要不断提高监管者保护的有效性,防止政府失灵/监管失灵。四是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需要掌握好平衡,防止逆向选择、道德风险,防止阻碍创新。
(三)从法理角度看
在手工作坊小商品生产、简单物物交换时期,消费者和经营者博弈力量基本均等,政策取向就是丛林法则、自由竞争。当人类社会发展到全球化分工、社会化大生产、数字经济时代,单个消费者、投资者往往面对的是庞然大物——公司法人,个体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博弈力量严重不对等。在这个过程中,各国立法思想从形式公平向实质公平演化、从契约自由向契约公平和契约正义演化,向保护个体消费者扩展、深化。这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