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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金融消费者(本书取广义概念,包含投资者)乃金融业之“本”。唯“本”固,“业”方安。加强行为监管,是金融秩序得以维护的保证,否则必失序、出乱象。2015年以来,我国金融业行为监管日趋严格,但仍然存在一定不足。本书建议,应通过完善金融业行为监管和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加强行为监管、强化金融机构行为风险管理、提高金融消费者素养等方面,建立有效的行为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从长远巩固金融风险攻坚战、金融乱象整治的成果,夯实金融稳定与安全的微观基础。
金融消费者(本书取广义概念,包含投资者)乃金融业之“本”。唯“本”固,“业”方安。加强行为监管,是金融秩序得以维护的保证,否则必失序、出乱象。2015年以来,我国金融业行为监管日趋严格,但仍然存在一定不足。本书建议,应通过完善金融业行为监管和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加强行为监管、强化金融机构行为风险管理、提高金融消费者素养等方面,建立有效的行为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从长远巩固金融风险攻坚战、金融乱象整治的成果,夯实金融稳定与安全的微观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