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秩序与行为监管:构建金融业行为监管与消费者保护体系(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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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为风险、行为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

(一)行为风险

2011年,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inancial Supervision Authority,FSA)在其发布的《零售行为风险展望》(Retail Conduct Risk Outlook)中指出,零售业务的行为风险是金融机构零售业务行为给消费者带来不良后果的风险,如隐瞒产品信息、销售误导/欺诈、个人金融信息泄露、歧视以及不当债务催收等。

2013年,新成立的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FCA)发布《风险展望》(FCA Risk Outlook 2013),对行为风险的关注从零售业务行为风险扩展到了批发业务行为风险。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指出,过去对金融批发市场的行为监管的理念是,批发市场各相关金融机构参与复杂交易多,经验丰富,完全有能力保护自己的利益,但事实证明,这些并不足以杜绝危害市场诚信、甚至跨国界的不端市场行为,典型案例包括操纵LIBOR、操纵汇率等。批发市场参与者的行为风险在于其不诚信行为的可传染性可能损害整个市场的诚信度。此外,批发业务行为风险和零售业务行为风险也并不是相互孤立的,批发市场的行为风险完全有可能传递到零售市场,危害金融市场的诚信度,最终会影响到零售消费者。

专栏1-1 LIBOR操纵丑闻

LIBOR操纵丑闻是指多家跨国大银行从2005开始并在国际金融危机期间对全球最重要的关键利率——LIBOR(London Interbank Offered Rate,伦敦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进行操纵,以利用利率走向信息获利,或者通过美化银行的融资成本以维护银行声誉的丑闻。丑闻席卷多家跨国银行,多个国家的监管机构先后介入了调查。

自1986年正式诞生以来,LIBOR一直是金融市场上重要的基准指标,直接影响利率期货、利率掉期、工商业贷款、个人贷款以及住房抵押贷款等金融产品的定价甚至一些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根据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数据,全球有超过800万亿美元的证券或贷款与LIBOR相联系,包括直接与LIBOR挂钩的350万亿美元掉期合约和10万亿美元贷款。这意味着LIBOR微小的变动,就可能给金融机构带来巨大的利润或亏损。

此外,在金融危机期间,LIBOR还曾被视为反映银行业健康水平的“晴雨表”而受到市场的密切关注,部分国家央行甚至将LIBOR作为其货币政策操作的目标之一,如此重要的基准利率遭受操纵会对整个世界金融体系的安全产生威胁。

LIBOR由英国银行家协会(British Bankers Association,BBA)主持设定,并由汤森路透(Thomson Reuters)进行每日的计算工作。英国银行家协会使用8家至20家报价银行的报价来设定10种货币的LIBOR。报价银行报出它们认为能以之在公开市场借款的利率。去除掉最高和最低的报价后,余下报价的平均值即为英国银行家协会公布的LIBOR。LIBOR正常发挥作用是基于这样的假设:各银行就它们自认为能够借到资金的利率提交诚实的评估。但是,多家跨国银行长期以来提交的数据都受到了自身利益的影响——为了从衍生品交易中获利,或者为了维护该银行在市场上的声誉,这些银行故意夸大或者缩小提交的利率。

以巴克莱银行为例,根据巴克莱银行向监管部门和调查机构所提供的初步材料,以该银行2007年正常每天的金融交易头寸计算,每日盈亏规模至少达到4000万美元。LIBOR的轻微波动可立刻导致盈亏转换,一夜暴富或一夜巨亏只在转瞬之间。巴克莱银行如何可以操控LIBOR呢?根据初步调查的结论,操控主要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巴克莱银行交易员们根据自己的金融交易头寸,计算出LIBOR处于何种水平才可以盈利,经过精心计算之后,报出能够确保交易盈利的LIBOR。为确保万无一失,他们必须和其他银行交易员进行合谋、分享、乃至贿赂和公开收买。

第二种,蓄意报出较低借贷利率,以便让同行和外界相信自己银行的流动性充足,资产负债表稳健,无须以高价去拆借资金。初步调查结论显示,2007年金融危机之后,尤其是2008年金融海啸期间,包括巴克莱银行在内的许多大银行都刻意使用第二种操纵手法,甚至还可能得到过英国央行的默许和首肯。

2017年,著名时事电视节目全景画(Panorama)栏目组揭露了一份秘密记录,揭露了英格兰银行(Bank of England)涉嫌牵连至此前的LIBOR利率操纵丑闻之中。在金融海啸期间,2008年的这次录音再次佐证了英格兰银行反复施压商业银行,以调低LIBOR利率的证据。而英格兰银行表示伦敦同业拆借利率当时在英国并未受到监管。根据这一秘密记录显示,2008年10月29日,时任英格兰银行执行董事的塔克与巴克莱银行首席执行官鲍勃·戴蒙德通话,讨论巴克莱银行操纵LIBOR利率。2012年,戴蒙德和塔克被要求在财政部专责委员会召开之前提供相关证据。但双方都表示,他们最近才意识到低价揽客的事实。戴蒙德接受BBC采访时坚称他从未误导过议会。

2011年3月,瑞士联合银行(UBS)、美国银行(Bank of America)、花旗集团(Citigroup)、巴克莱银行(Barclays Bank)收到监管机构的传票,调查它们在2006年至2008年间美元LIBOR设定方面的问题。这些监管机构包括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CFTC)、美国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DOJ)、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FSA)以及日本金融厅(Financial Supervisory Agency,FSA)等。

巴克莱银行成为美英监管部门的主要调查对象。调查人员调查巴克莱银行的交易员及其资金部门的信息交流是否违反了“中国墙”(ChineseWall)规定,这一规定旨在防止一家银行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巴克莱银行在2012年6月27日与美英监管机构达成和解,支付罚款总计约4.5亿美元,其中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罚款2亿美元,美国司法部罚款1.6亿美元,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罚款5950万英镑。2012年7月2日,时任巴克莱银行主席马库斯·阿吉斯辞职,一天之后,时任巴克莱银行首席执行官鲍勃·戴蒙德辞职。

因为LIBOR操纵丑闻被欧美监管机构处罚的银行还有:

1.瑞士联合银行(UBS):2012年12月19日,瑞士联合银行被欧美监管机构罚款超过15亿美元,其中被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罚款7亿美元,被美国司法部罚款5亿美元,被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罚款1.6亿英镑,被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罚款5900万瑞士法郎。

2.苏格兰皇家银行(RBS):2013年2月6日,苏格兰皇家银行被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罚款3.25亿美元,被美国司法部罚款1.5亿美元,被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罚款8750万英镑。2013年12月4日,被欧盟委员会罚款3.91亿欧元,其中1.31亿欧元因其在2005—2008年间操纵Euribor,2.6亿欧元因其在2007—2010年间操纵日元LIBOR。

3.毅联汇业(ICAP):2013年9月25日,毅联汇业被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罚款6500万美元,被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罚款1400万英镑。

4.荷兰合作银行(Rabobank):2013年10月29日,荷兰合作银行被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罚款4.75亿美元,被美国司法部罚款3.25亿美元,被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罚款1.05亿英镑,被荷兰公共检察官办公室罚款7000万欧元。

5.德意志银行(Deutsche Bank):2013年12月4日,被欧盟委员会罚款7.26亿欧元,其中4.66亿欧元因在2005—2008年间操纵Euribor,2.6亿欧元因在2007—2010年间操纵日元LIBOR。2015年4月23日,德意志银行被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罚款8亿美元,被美国司法部罚款7.75亿美元,被纽约州金融服务局罚款6亿美元,被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罚款2.268亿英镑。

6.法国兴业银行(Societe Generale):2013年12月4日,被欧盟委员会罚款4.46亿欧元,因其在2005—2008年间操纵Euribor。2014年10月21日,因其在2008年3月至2009年7月间操纵瑞士法郎LIBOR,被欧盟委员会罚款6160万欧元。

7.摩根大通(JPMogan):2013年12月4日,因在2007—2010年间操纵日元LIBOR被欧盟委员会罚款8000万欧元。

8.花旗银行(Citigroup):2013年12月4日,因在2007—2010年间操纵日元LIBOR被欧盟委员会罚款7000万欧元。

9.RP Martin:2013年12月4日,因在2007—2010年间操纵日元LIBOR被欧盟委员会罚款24.7万欧元。2014年5月15日,被罚款63万英镑。

10.劳埃德银行(Lloyds Bank):2014年7月28日,劳埃德银行被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罚款1.05亿美元,被美国司法部罚款8600万美元,被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罚款1.05亿英镑。

(二)行为监管

行为监管指的是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包括信息披露要求、反欺诈和误导、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打击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规范广告行为、合同行为和债务催收行为;促进弱势群体保护;提升金融机构的诚信意识和消费者的诚信意识;消费争议解决等。通过制定相关规则,建立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工作体系,促进公平交易,维持市场秩序,增强消费者信心,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健运行。

(三)行为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

行为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在很多语境下被等价使用或者替换使用。严格来说,二者不是等价的概念。金融消费者保护,是通过监管部门的监管,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减少消费者在购买任何金融产品和接受相关服务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和危害。

从工作内容看,金融消费者保护是行为监管工作的一部分,行为监管外延更宽。行为监管既规范金融机构和自然人消费者之间交易时的行为,也规范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非金融企业之间交易时的行为。例如,打击操纵同业拆借市场利率、打击操纵汇率、反洗钱等属于行为监管的内容,超出了消费者保护的范畴。当然,行为监管的大量工作是属于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工作。

(四)关于行为经济学和行为监管

行为经济学研究的是个人的行为特点,该理论试图对新古典经济学提出挑战,主要研究消费者个体行为不完全符合新古典经济学假设的行为特点,发现消费者具有违背完全理性的行为偏差、偏好不一致的行为偏差、违背效用最大化的行为偏差以及有限注意力导致过多信息成为负担等,这些偏差是系统性的、可以预测的,需要政府介入以纠正消费者的系统性行为偏差,从更深的层面上纠正市场的失效。可以看出,行为经济学主要是研究个人的行为,行为监管则主要针对机构的行为,当然其中也必然涉及消费者的个人行为,所以行为经济学是行为监管的理论支持之一,但并不是行为监管的唯一理论支持。泰勒的“代表理论”等一般监管理论也可以应用于行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