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业税收制度及国际比较研究 (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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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金融业税制研究的时代背景与环境

税收是衔接政府与市场的桥梁。传统观点认为税收应当绝对中性。也有观点认为不同经济禀赋下,财政当局施策方向存在差异,税制安排或许也应当有所考虑。当前我国经济金融宏观环境都在发生深刻变化,因此,在研究金融业税制之前,有必要对其所处的外部环境进行分析。

一、国际环境:国际金融危机后税收视角的全球性反思

国际金融危机后对金融业税制的反思与争鸣,导致一系列新的税收学术学说争相涌现,金融行业成为全球税收改革的焦点领域。

(一)金融治理税收不能缺席已成国际共识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给全球经济造成了巨大的危害,人们在深刻反思危机爆发原因的同时,借助税收政策和税收工具调控金融产业进而抑制金融风险的热情空前高涨(闫肃,2012)。2009年,时任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秘书长安吉尔·古里亚(Angel Gurría)在第3届国际税收对话机制(ITD)论坛(主题为金融机构和金融工具:来自税收的挑战和对策)上表示,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实现全球经济复苏,金融业要切实履行引导储蓄转入投资的职能,这将有助于支持经济增长和创造就业机会。税收政策几乎影响所有金融和经济决策,因此全球需要调整金融业的税收法规和税收优惠政策,以确保对金融业进行适当监督和风险管理(Angel Gurria,2009)。时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执行副总裁加藤隆俊指出,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对世界经济带来严重冲击,虽然税收本身并不是造成危机的原因,但是国际税制的因素与危机的背景和解决方案有关(Takatoshi Kato,2009)。Bova、Medas和Poghosyan(2018)论证了税收等公共政策对金融稳定的影响。

经过金融危机的洗礼,对于金融税收的反思与讨论集中在两个领域。一方面,金融与税收密不可分。各国普遍认为金融与税收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第一,现代金融资源循环的过程中,税收起到越发关键的作用。如,金融资源供给和金融体系结构,实体与金融部门要素配置等。第二,危机后,税收与金融监管孰轻孰重的问题,也是各方关注的焦点。如,税收与监管的边界如何厘清和准确界定,税收是否替代监管等。第三,税源侵蚀与税制竞争的根源之一,是资本的跨境流动。因此,如何规范国际社会的税收秩序和伦理规则,打击有害的税制竞争,也是各国税收制定者高度关切的问题。

另一方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税收不能“缺席”。疏于风险管理是酿成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在危机后的反思中,政治家和理论界在金融税收领域达成了一致共识,即加强金融机构税收监管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在加大税收执法力度的同时等于也加强了金融市场的监管。税收政策对金融稳定将产生何种影响及传导机制等问题,吸引了各国专家学者的关注。

在这些思潮的影响下,“金融交易税”“金融稳定贡献税”“金融活动税”“银行税”“银行家红利税”等针对金融领域经济活动的税收新政被陆续推出。其背后的原因:一是缓解纳税人对危机中“政府救助金融机构行为”的质疑与压力。既然金融机构在危机中被纳税人所救助,就应当在度过危机后予以偿还。二是出于对危机的反思与警戒。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金融自由化的进程并没有缺席,而是可能借助影子银行等渠道,正在以更加隐蔽的方式推进。

(二)国际金融税收改革方兴未艾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期间,各国财政动用税收资金来“救市”,救助大量金融机构,维持金融体系稳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经济学家Laeven和Valencia(2012)测算出每次金融危机对一个国家造成的平均财政成本为6.8%,其中发达经济体平均为3.8%,新兴市场经济体为10%。

图1-1 金融危机的财政成本

(资料来源: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工作论文(Laeven和Valencia,2018))

21世纪初,世界银行经济学家对26个经济体历史上金融危机案例进行了回顾,提出“税收买单金融危机”的论断。这一观点认为,银行业危机不仅通过压低产出影响税收预算,而且产生的巨大救助成本还需要依赖提高税收来支付,毫无疑问税收成了金融危机的“买单者”(Honohan和Klingebiel,2000)。沿着这一逻辑脉络,以下问题随即浮出水面:一是纳税人买单的“钱”是否应当偿还(Keen,2011);二是如果需要偿还,通过哪种税收机制最为有效(Walker,2010;Lawson,2012);三是政府是否需要为预先抑制金融风险建立一个“蓄水池”,以弥补未来可能发生金融危机的潜在损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曾建议,可以针对金融业设置一个总额约为2%至3%的资金缓冲器,大致相当于国际金融危机期间各国的平均损失,以平抑危机冲击(IMF,2013)。

专题与讨论1-1 “后危机时代”围绕危机成本引发税收负担的讨论与实践

直接或间接的税收收入作为金融风险成本的主要负担者,是否最终应当被偿还,以及采取怎样的偿还方式和机制,成为“后危机时代”热议的话题。部分国家对此进行了一定实践。

实践一:政府救助成本,是否应当以金融稳定税收的方式予以补偿。

2008年金融危机之所以如此代价高昂而难以处理,一个原因是许多国家的政府不具备迅速、有序地清算倒闭银行的手段。只剩下两个痛苦的选择方案:方案1,让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机构倒闭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乱局;方案2,注入足够的公共资金以维持银行的生存,但这样就会印证先前人们的猜测,即大型银行“大而不能倒”(Too Big To Fail)(Sorkin,2010)。

维持大型银行不倒闭而持续运转的财政经费,应该由行业来支付(刘晓蕊,2010)。这笔资金应该是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成本,如同为存款保险付费或支付信息系统维护费用一样,即为“金融稳定税”(Financial Stability Contribution,FSC)。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交二十国集团的报告中指出,金融稳定税应确保行业在危机发生前切实支付这些破产解决成本的合理部分,必要时还应在灾难发生后于这笔费用之外增收“事后”费用(Claessens,Keen和Pazarbasioglu,2010)。截至2017年底,金融稳定税尚没有作为一个单独的税种被官方颁布,但通过调整金融增值税、金融企业所得税等其他方式,可实现类似的效果。

实践二:运用税收工具来平抑金融交易活动的讨论。

2010年欧洲债务危机后,出于夯实公共财政财力状况、减少金融空转对实体经济的空耗的考虑,2011年9月在欧盟部长理事会上,德国、法国、奥地利、比利时、爱沙尼亚、希腊、西班牙、意大利、葡萄牙、斯洛文尼亚和斯洛伐克共11个欧盟成员国发起了征收金融交易税(Financial Transaction Tax,FTT)的倡议(Hemmelgarn,Nicodème和Tasnadi,2016)。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定义,金融交易税是对具体的金融交易价值征收税款,如股权交易等。金融交易税常常被提倡为既能获得财政收入,又能同时减少金融交易所带来的高频交易等不良社会经济风险的一种手段。但有学者研究认为,如同其他交易税种一样,金融交易税的产生,将激发金融从业者的过度创新思维,通过眼花缭乱的复杂交易链条来试图绕过“监管者视距”,反而会增加金融风险,变相鼓励金融的费居间化(Matheson,2011)。金融危机后,金融交易税率先在欧洲倡议。

图1-2 欧盟倡议金融交易税的基本框架

(资料来源:欧盟委员会报告,FTT-Collection methods and data requirements,2014-10,https://ec.europa.eu/taxation_customs/taxation-financial-sector_en.)

国际金融危机引发了人们将金融部门利润转化为金融部门税收的极大兴趣,实现这一目标需要以一个更加简单透明、高效安全的税收制度安排为基础。许多国家也非常明显地希望从金融部门进一步提高税收,以便银行和银行家分担公共救助的部分成本。最终,鉴于普遍存在的“金融高薪”“金融税负转嫁”等典型特征,对金融部门征税仍然是一个有待讨论的命题。

二、经济环境:税收如何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一)中国经济正处于长期结构性调整期

我国国民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经济结构持续优化,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体现在三个方面:转向消费为主导、人口及就业趋势变化、经济动能明显转换。

1. 消费对经济增长贡献上升

国民经济运行结构持续优化,正在从投资出口驱动转向消费驱动。最终消费支出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保持高位,2019年为57.8%,高于资本形成总额26.6个百分点。

图1-3 中国经济增长需求结构变化

(资料来源:Wind)

2. 中长期看人口面临老龄化压力

劳动力数量方面,我国16~59岁劳动年龄人口在2013年至2019年间下降逾2300万人,未来预计将延续稳中略降态势。2019年,我国人口自然增长率为3.34%,为20世纪60年代以来的最低值。

图1-4 中国人口自然增长率变化(1952年至2019年)

(资料来源:Wind)

图1-5 中国、日本和美国劳动参与率比较(1980年至2019年)

(资料来源:世界银行)

人口老龄化变化对就业会产生较大影响。2019年我国劳动参与率68.19%,处于世界较高水平。随着青少年受教育年限延长、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我国劳动参与率将持续下行,未来可能趋近于美、日等发达经济体及全球平均水平。

专题与讨论1-2 国际社会关于就业人口结构及老龄化的讨论

联合国报告指出:许多国家的人口在出现老龄化。2019年,世界上9%的人超过65岁,到2050年,这一比例将达到16%。这一趋势将对养老金制度、老年人就业机会、医疗保健和长期护理产生影响。世界银行估计,仅在2020年,将需要为65岁及以上的人创造大约4200万个额外的工作岗位。

世界现在正处于第四次工业革命之中。由此带来的劳动世界的变化会影响到每个人。人工智能和自动化等技术变革可能对许多行业的工人产生深远的影响。新技术和不断变化的工作架构已经成为现代工作场所的一个永久特征。为了跟上对更高技能的需求,工人不能完全依赖进入劳动力市场之前获得的正规教育。因此,劳动力市场转型期间的终身学习和所提供的支持将与机会平等更加相关。

到目前为止,没有确凿的证据表明最近的技术进步导致了失业率的大幅上升,也没有证据表明它们会让某些工作变得过时。在新技术推动收入不平等加剧的地方,它们主要是通过加剧劳动力两极分化和非标准工作安排来实现的。现在许多工作的合同缺乏传统工作的福利和稳定性,给劳动力带来了更大的压力。

(资料来源:2020年2月11日,时任联合国主管经济和社会事务副秘书长刘振民在社会发展委员会部长级论坛上的主旨演讲。)

3. 新兴产业动能不断涌现,经济创新活力持续增强

2019年,我国全球创新指数排名第十四位,比上年上升三位。2019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140.1万件,连续9年居世界首位。2019年,我国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比上年增长19.5%,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达到20.7%。

(二)税收如何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金融资本的本质属性、运行特点以及定价机制决定其增值创造具有自行放大的特性,长期的金融资本规模膨胀式发展导致经济虚拟化。当虚拟经济的发展规模与实体经济规模比例不协调而脱离实体经济的控制时,将严重影响实体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陆岷峰和张惠,2012)。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我国金融业发展速度较快,金融与实体经济脱节的情况引起了各方关注。党中央、国务院在多份中央重要文件中提出,金融体系要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2017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强调,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为实体经济服务是金融的天职,是金融的宗旨,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根本举措。其后,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成为共识。

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过程中,一个绕不过去的话题是利息费用能否纳入抵扣链条的问题。在金融“营改增”中,金融业感受最为直接的是——贷款利息支出及贷款业务直接相关的手续费等支出所产生的进项税额均不可抵扣。如对工业企业、房地产等需要大量贷款的企业而言,允许利息费用进项抵扣就相当于是减税政策,也是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的重要体现。

企业利息费用产生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原因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在确定金融业适用税率时,为实现税负只减不增,分别用11%和6%的税率做了测算,最终确定税率为6%;二是由于金融业增值税率较低,如果下一个环节贷款人的利息费用允许抵扣的话,会对财政收入产生较大影响。考虑到财政可承受能力,规定了利息费用产生的进项税额不可抵扣。与营业税相比,增值税是一个更为先进合理的税制,优点之一就是通过环环相扣的抵扣链条,避免重复征税。由于企业贷款利息费用不能抵扣,一些重复征税的问题仍然存在。如集团内部统借统还符合一定条件的话可以免增值税,但如果不满足统借统还的条件,企业集团内部就可能会出现增值税的重复征税。

(三)税收如何促进社会长期资本形成

经济活动的结果是形成存量财富。税收不仅对流量的经济活动具有影响,而且也能影响到存量财富的分配。立足税收视角看,如何在分配环节促进社会财富的更优化分配,应当被政策者所重视。在这个领域,结合我国实践,主要挑战包括:

1. 传统税收工具滞后于新经济活动。随着经济转型的不断深入,新经济在我国经济体系中的占比和贡献程度有所提升,其中相当一部分体现在金融领域。如何为金融领域这些新增加的财富设计合理的税制,无疑是值得深虑的课题。如快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征税问题,一度引发各方关注(李伯侨和王存军,2014)。

2. 现行税务安排可能导致“负向”激励。普遍观点认为,对财富征税的目的,是为了平衡社会财富差距,鼓励富人将财富重新投入到生产环节,形成国民经济循环的同时,完成财富再分配。因此,各国普遍对于私营部门持有的财富,进行疏导式的税务安排。如通过低税率,鼓励引导富人捐献财富,多行慈善之举,以及允许灵活进行抵扣等。在境外慈善信托的发展历程中,税收工具起到关键性作用。通过税制优化与安排,加速国民财富结构的调整进程,促进国民存量财富向社会再生产领域回流,助力社会长期资本形成,从而实现对社会经济大循环的助推效应。

随着中国人均GDP持续的高增长,社会上已形成了较大规模的存量财富,如何鼓励这些财富重新进入国民经济循环,在税务设计方面依然值得探索。有专家指出,税法支撑不足、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标准差异较大等问题不仅导致慈善信托的优势难以充分发挥,而且催生了两种冗繁架构(郝琳琳,2019)。

三、金融环境:金融创新环境下的金融复杂性提升

经济是金融的基础。经济外部环境和内部结构变迁,也催生了金融体系的深刻变化,金融创新快速涌现,金融复杂程度也明显提升。主要体现在三个维度:一是以“影子”银行为主的产品维度创新;二是在科技维度的金融业态创新;三是在机构维度上,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的组织形式和框架也有变化。

(一)产品维度:“影子银行”迅速膨胀

传统的货币创造从表内转移到表外。如通道、信托、委托等各类表外业务,发挥了相当于银行贷款的功能,且形式种类众多,操作流程也千差万别。这样的结果导致表外业务迅速增长,“影子银行”规模不断膨胀。值得说明的是,按照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的定义,“影子银行”(Shadow Banking)是指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包括各类相关机构和业务活动);自2019年起,金融稳定理事会开始使用新的术语“非银行金融中介”(Non-Bank Financial Intermediation,NBFI)来替代“影子银行”,但人们依然习惯于使用“影子银行”这个更加生动形象的称呼。根据金融稳定理事会的报告:截至2018年末,我国的其他金融机构(OFIs)资产规模占GDP的比重为86.88%;2012年至2017年我国的其他金融机构(OFIs)资产规模年复合增长率为33.4%,在有统计的29个经济体中,仅位居阿根廷之后列第二位。

同时,在“影子银行”扩张的过程中,原有泾渭分明、各司其职的金融产品边界线日趋模糊。同一种金融产品,可以由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来实现,形成“殊途同归”的效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门2018年4月27日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行理财产品和公募基金之间,虽然分别由存款类金融机构和公募基金公司来发行,但本质上的差异已经很小,形成了实际的同质化产品。

图1-6 主要国家(地区)“影子银行”资产规模变化情况(2012年至2017年)

(资料来源:金融稳定理事会(FSB))

图1-7 中国“影子银行”规模和分布结构情况(2017年)

(资料来源:CEIC,瑞银估算整理)

专题与讨论1-3 资产管理行业对于“税负不公”的观点讨论

第一,不同行业同类交易税负“不公”。首当其冲的是关于银行、公募、私募基金产品的区别,以及在各类不同行业同质化产品的税收公平问题。其次,保本产品重复征税问题。投资保本资管产品取得的收益,需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而底层资产已经按规定缴纳过增值税,因此存在重复征税的可能。最后,持有至到期的界定。政策规定转让金融商品的收入要缴纳增值税,但如果资管产品持有到期则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无须对价差缴纳增值税。但落实到具体产品上,就存在了对一些产品持有到期的界定问题,例如开放式基金,由于没有固定周期,对开放式基金的赎回是否属于持有到期就不甚明确,如果属于持有到期,则赎回产生的价差则可免征税;此外,如果合同因故提前终止,是否可以算为持有到期也并不明确。

第二,资管税务设计尚需完善。如关于是否保本的界定。政策上明确税务上的“保本”是看合同中是否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按照这样的规定,目前大部分资管产品都不承诺保本,保本型的资管产品主要是一些保本理财和保本公募基金;具体到产品的界定上,可转债、可交换债、永续债、资产证券化(ABS)等品种如何界定保本非保本,尚不明确。再如金融商品转让的界定。根据定义,金融商品转让,包括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根据此定义,一级市场股权交易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但新三板股票交易是否属于金融商品转让,目前国家尚无统一规定,市场上也争议颇多。

(资料来源:姜超,朱征星,杜佳.资管增值税落地,影响几何[EB/OL](2017-12-28).姜超宏观债券研究微信公众号.)

(二)技术维度:金融科技创新迅速涌现

近年来,大数据、分布式记账、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高科技推动我国金融创新迅猛发展,催生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智能投顾等新业态。

1. 传统金融机构和科技结合,运用科技来给金融赋能。一是调整优化经营战略和架构,摒弃依靠传统网点的“人海战术”,在巩固传统渠道的同时,探索手机应用、微信公众号、网络直销等多元化渠道,拓展线上金融服务。二是提升服务效率,通过互联网渠道不断创新产品服务,开展供应链金融,刷脸存取款,小微企业网络融资等业务。三是提高经营效率,开发运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开展智能投顾业务,在支付清算、信用管理、资产托管等方面引入区块链技术,借助智能合约,简化风险管理,增加透明度。

2. 科技“独角兽”布局金融,探索科技改变金融。一是牌照获取方面,2015年阿里巴巴和腾讯各自作为主发起人成立了浙江网商银行和前海微众银行,将“服务场所”转到线上,打破传统金融服务的时间和空间限制。一些依托互联网平台的科技公司,开始在传统金融领域占有相当的市场份额。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余额宝”在2016年8月管理资金规模近1.7万亿元,一度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货币市场基金(MMF)。二是优化金融服务方面,互联网企业提供的手机支付业务,在零售支付领域占据重要地位,蚂蚁金服还通过芝麻信用、蚂蚁金融云、网金社等业务,提供征信、云计算、资产交易平台等金融服务。三是业务合作方面,主要体现为科技企业为传统金融机构打造线上运营平台,向金融机构开放最新的人工智能技术,并为金融产品销售提供线上渠道。

图1-8 互联网理财“余额宝”增长趋势

(资料来源:Wind)

(三)机构维度: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组织结构有所变化

一方面,金融监管机构的组织形式发生变化。我国一直奉行较为明确的“分业监管”,金融机构的组织形式泾渭分明,分别归专门的监管机构对口监管。

2003年之前,我国金融行业由中国人民银行实施“大一统”的监管模式,全面负责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监管对象主要以专业银行为主。随着21世纪初我国金融改革加速推进,2003年,我国确立了“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格局,即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货币政策,由新成立的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各司其职,对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实施对口监管。随着金融机构综合化进程的不断推进,金融行业跨市场、跨区域、跨行业的风险传递路径越发清晰,需要监管机制和框架进一步完善。2018年3月,国务院发布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合并银监会和保监会为银保监会。加上2017年新成立的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一行三会”成为历史,“一委一行两会”的格局就此形成。

另一方面,金融机构自身的组织形式也在发生变化。一是新的金融机构形式不断涌现。近年来,我国网贷平台(Peer to Peer,P2P)保持高速增长。虽然在金融严监管后,网贷平台数量和交易额有所下滑,但仍然保持了相当的规模。截至2019年末,我国存续的网贷平台有343个,当年累计交易额近万亿元。关于网络借贷非法集资和放高利贷的质疑一直存在,但随着社会现实需求的增加和国家关于互联网金融政策的出台,网络借贷平台进一步规范,不少企业甚至金融巨头开始进入互联网金融领域,网络借贷平台又获得复苏的动力。

图1-9 我国网络借贷平台(P2P)经营变化趋势(2014年至2019年)

(资料来源:Wind)

二是传统金融机构变得越发复杂,分业经营的边界逐渐模糊。我国自2004年以来开始逐步稳妥地推进综合经营试点工作。2005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大型金融机构开始综合经营的尝试。2008年,《金融业发展与改革“十一五”规划》提出,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鼓励金融机构以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开展跨产品、跨市场和跨机构等创新活动后,各类金融企业纷纷热衷于成立“金控”,逐渐打破金融产业的分工边界。参与主体也日渐多元化,从最初的“银行系金控”,发展到后来的“AMC系金控”,乃至一些中央非金融企业也成立了金控平台。随后,民营资本开始向金融业渗透,一批民营金融控股公司相继成立,其通过收购兼并子公司等方式不断拓展资产及业务规模。2013年以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一批互联网巨头亦涉足金融领域,取得多个金融牌照,形成蚂蚁金服等互联网金融集团。

四、发展环境:金融税制如何与财税改革相适配

财政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和制度安排。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财税体制改革取得重要进展,符合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内在要求、基本要素完备、“四梁八柱”成型的现代财政制度框架已基本确立(刘昆,2018)。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持续深化财税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金融业税收从属于财税制度体系,完善金融业税制是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主要有两方面背景。

(一)全球最大规模的金融业“营业税改增值税”

“营改增”的目标是减少重复征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2011年1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公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启动中国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收制度改革(简称“营改增”)。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2012年8月1日至2012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8省市。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推广到全国试行,将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这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财税体制的又一次深刻变革,也是全球最大规模的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变革。中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的大国。我国金融业“营改增”在税制上将金融业务分为四类:贷款服务、直接收费、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金融机构需要将每项业务归类来缴税。

(二)金融业征收增值税中悬而未决的命题

金融业如何适用并征收增值税是国际公认的难题。中国作为第一个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的大国,营改增落地相对平稳。2017年4月21日,时任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在OECD第四届增值税全球论坛上表示,中国在缺乏国际成功经验可以借鉴的情形下,大胆尝试并平稳实施了对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业务全面征收增值税,这在国际上具有开创性意义。随着实践的推进,在最初的试点方案的基础上,又出台了若干补充文件,金融机构也从开始时对增值税的担忧,不断消化、理解营改增政策,改造内部系统和流程,逐渐由营业税思维向增值税思维转变。

随着金融营改增平稳落地后,一些争议性问题开始浮出水面。政策层面:增值税的立法进程引人关注;在金融供给侧改革的背景下,如何避免税负转嫁,影响到实体部门,也是各方普遍关注的焦点话题。技术层面:如何将贷款利息合理地纳入抵扣链条;如何优化在征管环节的技术障碍等,各界也都给予了关注。

专题与讨论1-4 社会各界对金融“营改增”的声音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金融业营改增后,税负基本保持不变,具体到每一家金融机构,其税负水平和其业务范围、业务水平、增值税管理水平相关,而且税负也是动态的。增值税管理水平直接影响企业的税负。比如出差取得住宿费增值税专票可以进项抵扣,有的银行规定出差人员必须开专票才可以报销,专票拿票率可以达到95%以上,进项抵扣就多。而有的银行没有这一规定,拿票率低,抵扣就比较少。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由于业务结构和规模的不同,各家单体银行的税负变化情况差异较大。例如,村镇银行因采用简易征收方式,税负下降接近3%;而以“三农”为主要业务的农业银行,从营改增实施开始,截至2016年底,总体税负同比降低了约4%。

某国有大行分行财务负责人:银行营改增后税负有所上升,主要是因为税率提高,虽然增值税可以进项抵扣,但企业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的数额并不多。

(资料来源:王晓霞.金融营改增下半场[J].财新周刊,2017(17):22-24.)

五、开放环境:金融对外开放过程中的税收挑战

(一)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步伐不断提速

党中央高度重视金融业开放工作,高瞻远瞩,早在2017年就已经做出了重要部署,强调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方面,要合理安排开放顺序,对有利于消费者权益、有利于增强金融有序竞争、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的领域要加快推进。金融系统据此制定了金融业开放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2018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博鳌亚洲论坛上宣布,中国将大幅放宽市场准入,落实各项开放措施宜早不宜迟,宜快不宜慢。首届和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对外宣布,中国正稳步扩大金融业开放。2019年1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明确要加快金融业开放进程,全面取消在华外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业务范围限制。两年来,金融领域贯彻落实党中央指示精神,陆续推出超过40条具体开放措施。2020年1月,中美双方签署《关于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反映了我国近年来主动有序扩大金融业开放的进展。2020年初,全球新冠疫情暴发后,中美经贸关系一度出现波折。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实现“两个大循环”的方向是确定的,总体上是有利于促进国内长期资本形成,增强我国金融体系的竞争力和韧性。

专题与讨论1-5 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金融服务章节的情况说明

金融服务章节的特点及主要内容:共24条,涉及银行服务、信用评级服务、电子支付服务、金融资产管理服务、保险服务,以及证券、基金管理及期货服务六个方面。

协议有三个特点:一是双方义务基本对等。在每个单独的领域,双方均就具体问题做出了承诺;二是中方承诺基本上都是近年来根据自身需要已经主动推出的开放措施,协议是这些措施的反映和细化;三是美方对解决中资机构近年来赴美展业遇到的实际难题也做出了承诺,体现双方对等的权利和义务。

中方承诺主要包括:一是放宽金融业准入限制,放宽外资在保险、证券、基金管理、期货领域的持股比例和业务范围限制,取消新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准入前30年保险业务经营资历要求等。上述内容与我国近两年来推出的很多开放措施是一致的。二是在我国已开放的领域,依法受理并审批美资机构的业务资质申请,包括基金托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A类主承销、信用评级、电子支付、金融资产管理、保险、证券投资咨询等,其中电子支付领域根据我国相关行政许可程序明确了审批程序。三是优化具体业务监管规则,在评估外国银行分支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时将综合考虑母行资质,这方面已经在部分外资银行开展了试点。

美方承诺主要包括:一是美国认识到目前有中信集团、中国再保险集团、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等中国机构的申请尚未批准,确认将及时考虑此类申请;二是美国确认给予中国信用评级服务提供者,包括银联在内的中国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非歧视性待遇;三是美国将继续允许中国金融服务提供者在美开展不良资产的收购和处置。

上述问题涉及中资机构赴美开展业务遇到的实际难题。我国的金融机构在进入美国市场时,由于两国的法律制度要求不同,会面临一些非业务性的法律障碍,需要两国政府协商解决。包括银联在内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和一些信用评级机构在美国开展业务时也面临着各种困难。此次,美方对解决这些问题做出了积极的表态。

双方共同承诺包括:允许对方信用评级机构在现有合资企业获得多数股权,对彼此证券、基金管理和期货领域不设置歧视性限制措施,在银行服务及不良资产处置方面深化合作等。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www.pbc.gov.cn.)

(二)金融对外开放中的税收冲突

中国金融市场处于扩大开放过程中,金融业态和产品发生变化,股市、债市、汇市资金流动运转过程中也存在诸多的税收挑战。

1. 税收如何助力金融出口,提升我国的金融服务业竞争力?国际上出口金融服务主要是两种情况:绝大部分是零税率,即销项税率是零,进项可以抵扣;少部分是免税,即销项是零,进项不可以抵扣的。各个国家和经济体都在为刺激金融服务出口,而推出优惠性的税收安排。相对而言,如果我国要在国际金融服务业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实现高水平双向开放,应当在这些领域的税制设计上做更多考虑,避免税制差异成为影响金融服务出口的壁垒和梗阻。

2. 跨境交易环节的税制设计,避免“双重课税”,影响交易主体的积极性。随着中国金融扩大开放力度不断加强,金融服务的国际间贸易活动增长迅猛。这使得同一项金融服务可能会被“双重征收”,即某类金融服务在出口端被征税之后,还有可能在国外被当作进口金融服务遭到“逆向征收”。此外,由于债券交易等金融活动还存在内外税率安排不同的情况,也有可能会激励金融机构进行“跨境税负套利”的逆向安排,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