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对学生欺凌受害者如何进行保护?
学生欺凌发生后,人们往往更多关注的是对施暴者的惩戒以及围绕施暴者作出完善相关制度与机制的建议,却忽视对于受害者权益的保护。学校、老师、家长等对学生欺凌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没有及时地介入、干预,抑或处理的方式不当,导致受害者身心持续受到伤害,受害者可能会因为自己遭遇暴力而变得也暴力起来,把自己曾经遭受的暴力施加于其他人身上,也可能会留下永久的心理伤痕。因此,预防和治理学生欺凌必须维护和保障学生欺凌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帮助已经遭受或正在遭受学生欺凌的受害者走出困境。
一是关于社会建立健全学生欺凌受害者保护制度。《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该法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通全国统一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及时受理、转介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与建设未成年人保护服务平台、服务热线、服务站点,提供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咨询、帮助。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引导和规范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为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康复救助、监护及收养评估等提供专业服务。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应协调合作,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在受害者遭受欺凌后应尽快介入和干预,报警备案,受害者有伤亡情况的,应立即送医救治。对于未成年人受害者,加强心理疏导,促进受害者的精神康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且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应当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对需要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互相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
二是学校多举措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与疏导。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第一,制订针对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方案。事件发生后,及时介入,调查真相,帮助受害者获得医治和赔偿,对受害者的心理创伤提供专业咨询和指导帮助。第二,加强对受害者进行心理疏导。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设立心理咨询工作室,引进心理咨询师为在校学生提供倾诉平台。定期组织教师进行心理学培训,提高对欺凌事件的判断力,增强处理该类事件的能力。第三,完善校园安全保卫系统。对校园重点区域、重点时段进行重点布防,加强巡查。学生欺凌发生事件,安保人员应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制止欺凌行为,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救助,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三是家庭对受害者的治愈和开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保护措施;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及时与学校、老师取得联系,配合处理好受害者人身与精神损害赔偿以及身心恢复等问题。要善于倾听孩子诉说烦恼,实时关注其情绪、心理和性格的变化,引导孩子正确应对欺凌威胁。要帮助孩子树立对学生欺凌事件零容忍的态度,鼓励孩子向学校、老师以及相关救助机构寻求帮助。父母不能向孩子灌输以暴制暴的思想,要给予孩子足够的温暖和关怀,运用合理合法的方式为其排忧解难。父母在疏导孩子的过程中遇到棘手的问题,可以向社区中的社会工作者沟通请教,共同制订疏导方案,帮助孩子早日走出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