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知识百问百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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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什么是强制亲职教育?

强制亲职教育,是指国家机关依职权启动的,针对因监护失职或失误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者遭受侵害的监护人,以强制执行的方式要求其参加监护义务履行、监护教养技巧和未成年人心理等一系列亲职教育课程,从而改善和提高监护人监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意识和能力,督促与引导其正确履行监护职责。亲职教育在德国称为“双亲教育”,俄罗斯称之为“家长教育”,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译为“亲职教育”,其含义为对家长如何成为一个称职的好家长进行的专门化教育。

在正常情况下,父母对于孩子是充满关爱的,也会十分关注孩子的教育,呵护孩子的健康成长。但由于自身素质、社会原因以及传统观念等因素影响,也有少数父母,忘记身为父母应尽的职责,对孩子不管不顾,甚至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父母进行“强制亲职教育”十分必要。这是在家长不能尽到妥善抚养照顾子女的情况下,用法律手段强制孩子父母学习如何教育抚养子女的一种方式。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国家采取措施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可以看到,法律赋予了国家指导帮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正确履行监护职责的权力。

强制亲职教育已经走入我国的司法实践,2013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为涉罪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开设“亲职教育”课堂,此后多省市结合本地情况进行了探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曾受理了这样一起遗弃罪案件:遗弃罪受害人乐乐(化名)的妈妈王某是外地来沪人员,在老家已婚并育有一子,来沪后在一家足浴店内工作。2006年初,她与一名顾客胡某发生了一夜情,并生育了乐乐。随着乐乐逐渐长大,事情最终败露,王某的丈夫与她离了婚。离婚后,王某找到乐乐的生父胡某,要求胡某将乐乐带走抚养。在多次吵闹未果之后,王某一纸诉状将胡某告到了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将乐乐判归胡某抚养。法院经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认定胡某是乐乐的亲生父亲,但考虑到胡某及其家庭对乐乐的排斥态度,以及乐乐长期随母亲生活的事实,法院还是判决乐乐随王某生活,由胡某每月向乐乐支付1200元的抚养费,同时补付抚养费96000元。王某对判决结果十分不满,居然将孩子偷偷扔在了法院,乐乐被临时安置在上海市某儿童保护机构。法院不懈寻找了几个月后,找到了王某,劝说她将乐乐接回。然而不久之后,王某因为生活的不如意,又将乐乐遗弃在法院门外,这次她再也没有出现。此后几年,在法院的帮助下,乐乐辗转住过多家福利机构,但渐渐长大的乐乐始终没有得到父母的关爱。2018年8月6日,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她对遗弃乐乐的事实供认不讳。本案经检察院提起公诉,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遗弃罪。此时乐乐已年满十二周岁,向法院表达了希望与家人共同生活的意愿。法院综合考虑现实状况、乐乐的真实意愿及王某的悔罪表现,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且禁止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间逃避家庭教育指导。几年来,乐乐一直面临着母爱与家庭的缺失,法院以既彰显法律威严又体现法律温情的判决,给了王某应有的惩罚,也给了乐乐应有的温暖。判决之后,法院定期为王某组织亲职教育和心理干预,帮助其从思想到心理上都切实承担起一个母亲的职责。法院之所以采取强制亲职教育的举措,目的是希望被告人在接受学习教育后,深刻反思其作为监护人的职责,积极采取措施修复及改善亲子关系,通过学习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文明教育的能力,通过实际抚养行为,修补母子感情,抚养乐乐健康成长。此后,王某定期参加法院举办的“为孩子父母学校”(“为孩子父母学校”是1989年8月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与区妇联等单位联合创办的,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倡导、维护和睦平等的婚姻家庭关系,在调和家庭矛盾、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听取履行监护职责的法律知识、心理知识和沟通技巧等,在接受法院的强制亲职教育一段时间后,王某已经能够给乐乐一个较好的家庭教育了,乐乐也比从前快乐多了,还在学校取得了优异成绩,原先的被遗弃儿童,也渐渐成长为拥有爱和希望的少年。

亲职教育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可以依托第三方机构、社工组织的专业力量,吸纳有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领域的人来具体实施。亲职教育目的是激发家长和孩子重建这个家庭的内驱力,让他们自己重新构建健康的家庭亲情模式。从社会意义上讲,强制亲职教育不仅能够提升父母的监护责任,提高他们教育子女方面的专业化程度,更重要的也是一种法治意义上的提醒和教导。将家庭教育纳入法治层面,让公权力有条件地介入家庭领域,可以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引导父母科学理性教育孩子,甚至可以对父母进行强制监督,其社会意义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