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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怎么理解国家监护制度?
未成年人较为弱势的社会地位,决定了国家除要向其提供与成年人类似的人权保护外,还须额外提供与其身心发展相符的特殊人权保护。设立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是国际通行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提出国家监护概念,将其与家庭监护并列,作为后者必不可少的兜底补充。同时,还明确了具体监护主体,即各级民政部门承担临时或者长期监护职责。该法在政府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三章中对此作出了一系列递进性措施安排,形成了以家庭监护为主、国家监护为辅和兜底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体系。首先,国家负有普及和推广家庭教育的职责,让成为父母或者即将成为父母的成年人了解相关知识,掌握必备技巧,为家庭监护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其次,对于能力薄弱、保障不力、功能不足的家庭,国家负有支持家庭监护的职责,提供有针对性的帮扶和服务。再次,发现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国家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劝诫、制止,必要时可以责令父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作出人身保护安全令,判令终止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等,即担负起监督家庭监护的职责。此外,国家还负有替代家庭监护的职责。当父母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暂时不适宜担任监护人的,由国家临时监护,待情形消失后再让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当父母确定丧失监护能力或者不再适宜担任监护人且无其他依法具有监护人资格的人,国家进行补位和兜底,在机构内进行养育,符合条件的可以寄养、送养。国家监护制度的构建,将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基本框架,进一步落实对未成年人的宪法性保护,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构筑起一道更为安全的“防火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