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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媒体交付系统设计
4.4.1 媒体交付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媒体交付系统设计应根据内容分发策略将内容分发至各级节点,通过负载均衡和内容调度等算法实现资源分配和用户服务;
2 媒体交付系统设计应根据业务交付策略将用户请求解析,利用内容路由技术通过负载均衡系统将用户的内容请求导向至最佳服务节点;负载均衡系统应包括全局负载均衡系统和本地负载均衡系统;
3 媒体交付系统各节点的存储容量宜采用RAID技术保证存储可靠性,针对流媒体文件宜采用RAID5方式;存储设备性能应与媒体交付系统的I/O能力相匹配;当容量确定时,宜采用高转速、多磁盘的配置策略,以及可提高流媒体内容存储和读取效率的内容存储技术。
4.4.2 媒体交付系统流服务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媒体交付系统流服务能力应符合本规范第4.3节的规定;
2 单播方式流服务能力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Cs——流服务能力;
Nu——覆盖用户数;
Pu——用户峰值并发率;
Ps——业务功能使用率;
Pa——服务响应率;
B——业务码流。
3 组播方式流服务能力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Cs——流服务能力;
Nm——组播业务数;
B——业务码流。
4 流服务能力应以峰值并发用户请求量为关键能力计算值;
5 媒体交付系统服务能力应考虑系统处理能力冗余。
4.4.3 媒体交付系统存储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媒体交付系统存储能力应符合本规范第4.3节的规定;
2 存储能力应按下式计算,其中,内容存储比例取值应符合本规范第4.3节的规定,可按本规范附录A执行。
式中:Co——存储能力;
Tm——媒体内容服务时长;
B——业务码流;
Po——内容存储比例;
R——RAID冗余系数。
3 媒体交付系统存储能力应考虑数据存储容量冗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