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0417-2017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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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

3.0.1 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一级用电负荷设计,其配电装置必须由两回路或两回路以上电源线路供电。电源线路应引自其上级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且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其他负荷。

1 井下主排水泵及水平排水泵;

2 下山采区排水泵;

3 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

4 经常升降人员的暗副立井提升机;

5 井下移动式瓦斯抽采泵站;

6 井下抗灾潜水泵;

7 防水闸门。

3.0.2 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二级用电负荷设计,其配电装置宜由两回电源线路供电。

1 暗主井提升设备、主井装载设备、大巷带式输送机、主运输用的井下电机车充电及整流设备;

2 经常升降人员的暗副斜井提升设备、副井井底操车设备、无轨运输换装设备;

3 采区综合机械化采煤及其运输的成组设备;

4 井下移动式制氮机;

5 井下制冷站;

6 不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井底水窝水泵;

7 井下运输信号系统;

8 井下安全监控系统分站;

9 避难硐室设施。

3.0.3 井下主(中央)变电所应由矿井地面主变(配)电所直接供电。电源电缆不得少于两回路,并应引自地面主变(配)电所的不同母线段。

井下分水平主变(配)电所应由不少于两回电源供电,应引自井下主(中央)变电所或矿井地面主变(配)电所的不同母线段。

上述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担负其供电范围内全部负荷的用电要求。

3.0.4 采区变(配)电所宜由井下主(中央)变电所或附近地面变电所供电。由地面变电所供电时,电缆可由进风井或专用钻孔下井。

各水平采(盘)区变(配)电所的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担负全部用电负荷。

3.0.5 井下配电变压器低压侧严禁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严禁直接向井下供电。

3.0.6 井下局部通风机供配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应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的专用开关和专用线路供电;

2 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应采用双电源供电。其中,主供电源应采用“三专”供电,备供电源允许引自其他同时带电的动力变压器的低压母线段,但其供电回路应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的专用开关和专用线路供电;

3 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保证在停风和甲烷超限后能切断该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4 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个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

3.0.7 矿井抗灾排水系统供电及控制设备的安装地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灾潜水泵站的供电及控制设备应安装在地面;

2 当抗灾排水系统采用接力排水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其供电和控制设备可设置在上部水平的电控室内。

3.0.8 井下高压电源,宜采用10kV。

3.0.9 井下低压电源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压不应超过1140V;

2 手持电气设备、固定照明宜采用127V。

3.0.10 采区用电设备电压超过3300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