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0063-2017 电力装置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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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电测量装置

3.1 一般规定

3.1.1 电测量装置应能正确反映电力装置运行工况的电气参数和绝缘状况。

3.1.2 电测量装置可采用直接式仪表测量、一次仪表测量或二次仪表测量。直接式仪表测量中配置的电测量装置,应满足相应一次回路动热稳定的要求。

3.1.3 电测量装置的准确度不应低于表3.1.3的规定。

表3.1.3 电测量装置的准确度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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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交流回路指示仪表的综合准确度不应低于2.5级,直流回路指示仪表的综合准确度不应低于1.5级,接于电测量变送器二次测量仪表的准确度不应低于1.0级。电测量装置电流、电压互感器及附件、配件的准确度不应低于表3.1.4的规定。

表3.1.4 电测量装置电流、电压互感器及附件、配件的准确度要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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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指针式测量仪表测量范围宜保证电力设备额定值指示在仪表标度尺的2/3处。对可能过负荷运行的电力设备和回路,测量仪表宜选用过负荷仪表;对重载启动的电动机和有可能出现短时冲击电流的电力设备和回路,宜采用具有过负荷标度尺的电流表。

3.1.6 多个同类型电力设备和回路的电测量可采用选择测量方式。

3.1.7 经变送器的二次测量仪表,其满刻度值应与变送器的校准值相匹配,可按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计算。

3.1.8 双向电流的直流回路和双向功率的交流回路,应采用具有双向标度的电流表和功率表。具有极性的直流电流和电压回路,应采用具有极性的仪表。

3.1.9 发电厂和变(配)电站装设的远动遥测、计算机监控系统,采用经变送器输入时,二次测量仪表、计算机监控系统可共用变送器。

3.1.10 励磁回路仪表的上限值不应低于额定工况的1.3倍。仪表的综合误差不应超过1.5%。发电机励磁绕组电流表宜经就近装设的变送器接入。

3.1.11 无功补偿装置的电测量装置量程应满足各无功补偿设备允许通过的最大电流和允许耐受的最高电压的要求。

3.1.12 当设有计算机监控系统、综合保护及测控装置时,可不再装设相应的常用电测量仪表。

3.1.13 功率测量装置的接线方式应根据系统中性点接地方式选择。中性点有效接地系统功率测量装置应采用三相四线的接线方式;中性点不接地系统的功率测量装置宜采用三相三线的接线方式;经电阻或消弧线圈等接地的非有效接地系统功率测量装置宜采用三相四线的接线方式。

3.1.14 电测量装置通信接口应满足现场组网通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