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838-2015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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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通风系统

7.2.1 综合管廊宜采用自然进风和机械排风相结合的通风方式。天然气管道舱和含有污水管道的舱室应采用机械进、排风的通风方式。

7.2.2 综合管廊的通风量应根据通风区间、截面尺寸并经计算确定,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正常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2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

2 天然气管道舱正常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3 舱室内天然气浓度大于其爆炸下限浓度值(体积分数)20%时,应启动事故段分区及其相邻分区的事故通风设备。

7.2.3 综合管廊的通风口处出风风速不宜大于5m/s。

7.2.4 综合管廊的通风口应加设防止小动物进入的金属网格,网孔净尺寸不应大于10mm×10mm。

7.2.5 综合管廊的通风设备应符合节能环保要求。天然气管道舱风机应采用防爆风机。

7.2.6 当综合管廊内空气温度高于40℃或需进行线路检修时,应开启排风机,并应满足综合管廊内环境控制的要求。

7.2.7 综合管廊舱室内发生火灾时,发生火灾的防火分区及相邻分区的通风设备应能够自动关闭。

7.2.8 综合管廊内应设置事故后机械排烟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