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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总体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综合管廊平面中心线宜与道路、铁路、轨道交通、公路中心线平行。
5.1.2 综合管廊穿越城市快速路、主干路、铁路、轨道交通、公路时,宜垂直穿越;受条件限制时可斜向穿越,最小交叉角不宜小于60o。
5.1.3 综合管廊的断面形式及尺寸应根据施工方法及容纳的管线种类、数量、分支等综合确定。
5.1.4 综合管廊管线分支口应满足预留数量、管线进出、安装敷设作业的要求。相应的分支配套设施应同步设计。
5.1.5 含天然气管道舱室的综合管廊不应与其他建(构)筑物合建。
5.1.6 天然气管道舱室与周边建(构)筑物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5.1.7 压力管道进出综合管廊时,应在综合管廊外部设置阀门。
5.1.8 综合管廊设计时,应预留管道排气阀、补偿器、阀门等附件安装、运行、维护作业所需要的空间。
5.1.9 管道的三通、弯头等部位应设置支撑或预埋件。
5.1.10 综合管廊顶板处,应设置供管道及附件安装用的吊钩、拉环或导轨。吊钩、拉环相邻间距不宜大于10m。
5.1.11 天然气管道舱室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