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进你的领导力Ⅱ:团队管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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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法周延于事简便

制度不是为了制定而制定。每一个部门的存在,都有其职责使命,有其发展愿景,有其坚持的价值理念。在部门文化中,这些会有软性的体现,宛如一只“看不见的手”,而“看得见的手”----制度可说是其重要部分。使命、愿景、价值观,常规看来,是虚的,但在一个部门、一个组织中,它是要落地的,这个有形的中间媒介就包括制度。通过制度,赋能于部门管理的枝枝节节,使之任督二脉贯通。

因此,制度的制定,要知道自己围绕的中心点是在哪,然后要围绕这个中心点来罗列、创制。在使命、愿景的实施推进过程中,应制定与此相一致的制度体系,要防止制度的不配套、不协调,更要避免背离的制度出现。

部门规章制度具体制定起来,初步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基于岗位角度出发,为此而制定的岗位性制度,比如,部门需要节假日和晚上有人值班,为此制定一个部门值班制度,就是基于值班这个岗位而制定的制度,作为这个岗位上岗人员行动的准则。另外一种是基于某方面工作角度出发,为此而制定的约束性制度,比如,部门有出外地办理的业务,为此制定一个出差交通食宿等费用报销的制度,就是基于出差费用这个方面而制定的制度,作为这个方面工作的依据。

制定部门的规章制度,就原则而言,核心在于宜努力做到于法周延于事简便。

这里的“于法周延”,说的是在制度逻辑上的周延和自洽的追求。可以考虑两个方向:

一是合规问题,就是上节提到的实体合法问题,部门内制度的制定,是对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的细化,或者对上级政策尚未覆盖到的地方进行补充覆盖。即它是有范围的,就是在上位法所划定的圈子之内。如果超越了上位法,因为从本质上就是违规违法的,规章制度的内容是无效的,那么你所做的制定工作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比如,以制定一个适用劳动法的部门的请假制度为例来讲。在病假方面,国家、省一级会有医疗期相关的政策,这些就是你需要事先收集,在制定部门病假相关条款时,就需要注意不与之抵触,但可以进一步细化。而在事假方面,国家、省一级没有相关政策,你就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和需要加以创设相关条款内容。

其次是配套问题,就是部门内的制度是成体系的,是彼此协同,前后左右相呼应的,相互之间是“无缝对接”的,是相适相依的。否则,部门内的规定之间互相打架或者接口不畅,规章制度的效果就会打折扣。

这里的“于事简便”,就是强调注重制度的切合实际,可操作,好操作,易操作,而且实用、管用。这个于事简便的基础,就是你部门规章制度制定的时候,首先要注意与本部门的实际结合,包括本部门的工作性质、工作特点、人员情况等等。在此基础上,要追求简单、管用。简单,便于不同水平的员工都方便理解、接受;管用,则是制度制定的起点和落脚点,是初心。规章制度如果笼统、宽泛,既不简单也不管用,制定再多也意义不大,这本质上是涉及所制定制度的生命力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