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绪修养是非常重要的
主持人:我想请教您对近期案件的一些评论,比如大家议论纷纷的夏某某捅死城管案[2],现在夏某某被执行死刑了,可是有很多对他表示同情的声音。
嘉宾:我也是属于同情的。
主持人:但是,我觉得我是做过新闻工作训练的,是讲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那么我就认真地看,包括他的律师的辩护词也看了。因为公众有怀疑,法院就出来解释为什么说他不算正当防卫。我觉得这个事情之所以有争议,是因为他们在基本事实的认定上都是有分歧的,比如律师认为城管在办公室里打得夏某某浑身青紫什么的,但是最后法院说,就胳膊上有两个青紫的印。法院的意思是说,他这个伤很难说是在办公室里被打的,还是在被弄上车的时候抓的,我们不能认定他遭到了必须要正当防卫的这种殴打。我不懂这个,该怎么来理解这种分歧呢?
李玫瑾:这个问题其实不属于我的专业,而是属于诉讼法专业,也就是应该由这方面的专家来解答的问题。实际上,法庭有它的一些调查方法。我们毕竟是局外人,但是局内人呢,肯定是各说各的理。所以你这个问题我觉得很难回答,得找刑事诉讼法的专家来解答。
主持人:但是,比如说对夏某某的杀人心理,我们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有什么感觉呢?
李玫瑾:他是比较典型的情绪性杀人。我们说犯罪构成有四个要件[3],其中包括一个主观方面,一般主要就是指动机。犯罪动机有两种,其中一种是事先没有想杀人的想法,甚至走出去时本来还挺高兴的,比如上街买东西去了,结果在街上和人发生冲突了,有些人就做出了一种过激的反应,就是超出常态了。当然,这里头的关键是这个反应包不包括过失,或者说故意。有的时候也可以现场故意,就是说我本来虽然没有事先预谋,但是因为你把我惹急了,我当时就想把你弄死。这个一般叫作“情绪性杀人”,也就是说,先有刺激激发了情绪。刺激,我们知道它有一个什么特点呢?就是怕一来二往地持续发生。当这个刺激时间一持续的话,对方一句一句地抛给你,你就会在大脑上形成一个兴奋点,这个兴奋还没下去,又来第二个刺激,哗哗哗,就接着又要兴奋,这样一直兴奋,到最后,很多人就是出现大脑皮层的高度兴奋,即大面积兴奋,这时候皮层已经没有意志抑制区了,就会出现什么情况呢?用很多人事后讲的话就是:“脑子一热,根本不知道怎么回事就干了。”其实,他还是明白当时那个状态的,可他就是没有任何控制能力了,所以我们称之为情绪发作中的犯罪——情绪性犯罪。情绪性犯罪有很多类似这样的。有时候挺好的一个人也会出现这种犯罪,多数都是情绪性,他们大多遇到突发的刺激。所以,我总说人的情绪修养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人和人之间是会有矛盾的,无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你都要知道你的底线,就是你情绪再大,你什么行为也绝对不能为。我认为法律也是这样,其实它不是针对一个人的,它事实上是对一个社会的规则,虽然你有道理,但是你也不能任性。
主持人:傅先生,你说你同情夏某某,你又是什么理论依据呢?
嘉宾:可能这个问题很难拿到这个层面上来讨论。因为从诉讼法的角度来说,我看过夏某某的律师很多的辩护词,我觉得可能在理据上有一些道理。从更深层次的角度来考虑,我觉得中国可能到了需要来讨论是应不应该成罪的问题。
主持人:你这个观点很文明,很新啊!
李玫瑾:但是,我个人认为国外杀人罪分一级、二级、三级这种级别的制定特别好。
主持人:对,我们平常看电影说一级谋杀、二级谋杀,那是什么意思我都不知道。
李玫瑾:比如说你要是杀一个小孩,人家完全无辜,而你杀了他,那你就算一级谋杀,就是主观恶意极大的。二级、三级谋杀属于那种在受到刺激的过程当中杀人的,甚至被害人有过错。
嘉宾:在国外,就连交通事故肇事人也是属于几级谋杀。
李玫瑾:具体几级我分不清,但我知道一级是最严重的,一般就是主观恶意极重的,其他的都属于再分级。从我接触到的一些犯罪人来看,有的时候确实有这个问题,就是不判他死刑不足以给被害者家人一个心理的抚慰。比如说有的犯罪人一下杀了十多个人,这就涉及很多家庭的悲痛,可能有一家可以原谅你,但其他家的人不一定原谅你。
主持人:您说您最近正在研究这种一个人杀多人的案例?
李玫瑾:对,滥杀的现象。遇到这种犯罪人,你有时候就会有一个想法,就是他确实是罪大恶极。你想留下他吧,也可以。其实,我认为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话,我也赞同废除死刑。但是,我认为中国社会现在经济发展不平衡,我就想纠正一下傅记者这个观点。假如你就一份钱,你是拿来养罪大恶极的罪犯,还是给那十个被害人的家庭呢?当然,我们也可以宽恕他的死刑,就关着他,但你关他是需要成本的——监狱、看管人员,还有很多东西。如果我们社会真的很富裕了,那我也赞同废除死刑,因为他杀人了,我们再杀他,这个社会就陷入恶性循环。可是,如果在目前这种背景下,我认为死刑有一部分是可以考虑的。夏某某这个案件,我觉得可能大家争议的不是他对与错的问题,而是该不该判死刑的问题,对吧?
主持人:现在就有很多这种杀人的案件让我们几乎都有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