幽微的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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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人性是养出来的

犯罪心理画像靠谱吗

主持人:今天我终于见到了一位我一直想见到的老师——李玫瑾老师。虽然是第一次见到您,我好像都无数次采访过您,通过电话连线。今天终于是见着真人了,我觉得您真是很有风度的一位女士!我没见到您样子的时候,会觉得您是穿着警服有点横眉立目的那么一款,没想到看上去很温婉。

李玫瑾:谢谢。

主持人:最近我尤其想见到您,为什么呢?因为最近怎么好像成了个审判的季节,一连串的案件,而且这些案件存在太多让人们觉得有争议的地方。您这个犯罪心理学家还搞什么犯罪画像?

李玫瑾:对,这是我们侦查的一种手段,但我主要还是搞犯罪心理研究。

主持人:什么叫心理画像呢?

李玫瑾:画像实际上有两种:一种就是类似照片的画像,是静态的,比如说你坐在这儿,我就在这儿画;还有一种是心理画像,看不到你的面孔。我们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就是犯罪人跑了,被害人死了,目击证人没有,现场找不到物证。这种情况下困难在哪儿呢?就是你侦查时没有可以凭借的线索,这时候就需要一个“是谁作案”这样的分析。只要犯罪人作案的行为多了,我就可以从行为角度来分析。当我分析他的时候,我就会描述说,比如这个人应该是一个比较细心还是比较粗鲁的人,他喜欢什么,他会出入什么场所,或者他的年龄多大,他应该是干什么样的职业,他受过什么样的技能训练……

主持人:警察根据您这个画像就能逮着人?

李玫瑾:对,心理描述可以让警察大致明白这应该是一个什么样的人、到哪儿去找。这就好比我们看《红楼梦》,我们谁也没见过大观园,谁也没见过王熙凤,但是如果我们选演员的话,大家会有共识的,觉得这个人就像王熙凤。

犯罪心理画像,就是在心理学研究的基础上,在侦查阶段根据已掌握的情况对未知名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相关的行为、动机、心理过程、心理状态以及心理风格等分析,进而通过文字形成犯罪嫌疑人的人物心象描述。

——摘编自李玫瑾专著《犯罪心理研究——在犯罪防控中的作用》

谈及“画像”,人们首先想到的是画笔画出的图像。这种画像是以脸的轮廓和五官为指标,通过专业人士的画笔并结合证人或当事人的描述绘画而成。由于呈现在图面上,故称作“静态的像”。这种人物画像在刑事侦查中已被大量应用。通过复现的人物肖像,让侦查人员凭此去排查嫌疑人或寻找被害人。

心理画像也是一种“像”,不同的是:心理画像不是通过画笔而是通过文字或言语进行。文字或言语不仅可以描述一个人的外貌、行为举止,还可以通过其内心活动的描述显现出一个人物的性格或动机。由于这种画像是借文字或言语呈现人物的活动形象,故称“动态的像”。

在肖像绘制中,画家需要对人的眉、眼、鼻、嘴、耳以及脸形等特征进行组合,这是绘制人物脸部特征时必需的基本指标。同样,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画像也需要基本的指标,这些指标就是人的诸种心理内容,如:人的兴趣、需要、观念、态度、智力、技能、气质、性格、习惯等。除此之外,心理画像的指标还可包括与心理活动直接相关的生理指标,如嫌疑人的年龄、体型、身高等。

因此,犯罪心理画像的描述不是对人的心理特征的单一描述,而是对心理特征的综合性描述。我们不否认其中个别特征会出现失误,因为犯罪心理画像毕竟是一种推论性的描述,是间接的认识,而不是直观的感觉认识。犯罪心理画像的目的不在于确定某人是否有罪,而在于帮助侦查人员从茫茫人海中筛选出重点排查的人群及范围。犯罪心理画像并不负责给出一个具体犯罪嫌疑人的姓名,也不会给出一个具体嫌疑人的住址和电话号码。最重要的是,犯罪心理画像的结论不能作为认定某人有罪的证据。犯罪心理画像所能做的就是提供一个非常像那个不知名的犯罪嫌疑人的人物传记式的描述。

——摘编自李玫瑾论文《侦查中犯罪心理画像的实质与价值》

嘉宾:李老师,你这个研究有点像美剧LietoMe[1]里面那个博士的感觉。

李玫瑾:那个还是面对面的讯问,我这个是见不到人的,通过分析写出一些人物的特征,就像一个传记式的描述,然后让侦查员形成对这个人的一个印象和判断,去相关的地方找这个人。

主持人:这个常常是靠谱的吗?

李玫瑾:我们曾经有过破案的经历。

主持人:就是最后抓着的这个人跟您描述的很接近?

李玫瑾:至少有些点很接近,尤其是他的生活背景,比如:他没有正规的工作,他有正常的家庭生活,或者没有正常的家庭生活。

嘉宾:我记得以前很有名的杨某某案好像就是你当时给做的心理画像,跟他们做破案工作有关。

李玫瑾:那是我早期分析的一个案件。

2003年8月中旬,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两位从事刑侦技术的警官找到我。他们正在北京为石家庄城乡结合部发生的一起入室杀全家案进行物证鉴定,同时也想对这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一下犯罪心理分析。他们告诉我说,此案是系列案件,已经在安徽、河南、山东、河北发生过20多起,每次都是满门被害,被害人已达60多人。因为当时全国正在为防控“非典”的流行进行区域隔离,他们希望能迅速破案,将此案犯拦在河北,并争取在那里将其抓捕。

记得我们讨论了两个下午,我在刑警提供的案件信息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初步的分析及心理画像:此人应该是出生在农村,家庭经济条件较差;较早离家出走,也可能是因犯罪被判刑多年,总之离家时间很久;年龄应在25~35岁之间;身材不高;偏瘦、结实;有过犯罪前科;善于从事体力劳动(作案多用锤子);应无女友,也无婚姻;为人内向,性格蔫狠;生活不规律,昼伏夜出。还有对此人的籍贯判断“可能是安徽人或是河南人”等。

2003年11月,此案犯杨某某被河北省警方在沧州抓获。杨某某,1968年生,河南人,身高一米六五,相貌平平,性格内向,平时不爱说话。他家住在河南省正阳县汝南埠镇一个贫困山村里,又是当地最贫困的家庭之一。父母生了六个孩子,他排行老四。因学习勤奋,他成为家里唯一上过高中的人。村民对他的评价是,勤快,是个好孩子,老实得很。17岁那年,因生活太贫困,他自行辍学,不辞而别,外出打工。本想靠自己的双手过上好日子,可他在现实中处处受挫,慢慢走上了犯罪之路。他曾因犯盗窃罪、强奸罪被劳教两次和判刑一次,1999年刑满释放后,流窜四省作案26起,犯下抢劫、杀人、强奸、故意伤害等罪行,共致67人死亡、10人受伤,强奸23人。其老家派出所的一位民警说:“杨某某小时候连杀个鸡都不敢,我们也想不通他怎么成了嗜血成性的杀人狂。”事后证明,我当初的分析较为接近杨某某的情况。那么,分析的根据何在?答案在于,此案从许多方面都呈现出只有犯罪人格才具有的作案特征。犯罪人格并不是犯罪人都有的一种人格现象,在犯罪人群中只是极少数人才具有这种人格,这与他们基本社会化有关。这类人在早年因为基本社会化缺陷造成个人生存艰难,不择手段逐渐成为他们一种常态的生存方式,从而形成与违法犯罪相关的习性,加之长期与犯罪环境如监狱为伍,至成年便呈现稳定的犯罪人格特征。

犯罪人格者不同于反社会人格者,他们在童年期有着较为正常的心理表现,没有明显的无因而致的顽劣表现;相反,他们后来的犯罪行为大多有着明显的后天社会化缺陷问题,有行为问题的形成背景和条件,他们显然是长期生活在一个与违法或犯罪息息相关的环境中。这种人的人生在童年就开始面临不幸。例如,有的孩子从小不知父母是谁,被人遗弃,被贫困人家收养,甚至被辗转数个家庭;有的因父母离异而成为多余的人,无人照管;还有的孩子因为家庭贫穷、子女众多而成为多余的人,照管不周。这些人因此在童年或少年时期开始离家出走、不再上学,进入一种非常规的社会化环境。他们往往经历流浪、乞讨、漂泊、拾荒、小偷小摸或寻找谋生的方式等。在这些过程中,他们往往要经历被人歧视的感受,甚至饱受人间的蔑视与冷漠。在这种生活方式中,他们经常被人打,然后学会打人,学会“狠”的人生态度与生活方式。随着年龄的增长,他们的行为也会逐渐升级,当他们接近成年时会因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受处罚。由于错过了人生教育的关键期,致使其社会化缺陷终身难以弥补,所以,即使在受到某种行政或刑事处罚后,他们仍会重新作案。于是,再受处罚,出来之后再犯罪……在这种犯罪化的过程中,逐渐掌握犯罪技能,形成犯罪观念,同时还形成犯罪人特有的兴趣、嗜好、习惯、态度,出现与犯罪相适应的情感反应。当这一过程经历十年左右的时间或超过十年的时间,其犯罪心理活动内容便逐渐趋于稳定,这时他们的犯罪人格便已形成。

我们从杨某某系列地残忍杀害全家的作案方式可断定:此人首先是对家庭生活的情感反应已经呈现异常,一而再再而三地在没有遭遇任何抵抗的情况下杀害全家。这种动辄滥杀全家、对生命毫不留情的情感特点,只有在长时间脱离正常家庭或亲人的背景下才能形成。其次,他杀人不分男女、不分老少,不留一个活口,作案非常有经验,尤其具有反侦查的意识。这种表现可判定,此人一定多次与警察接触过,并经历过诉讼活动,对证据意识非常清楚。仅这两个特征就可判断此人具有犯罪人格特征。此人一定有过不止一次的犯罪前科,同时有过多年服刑的经历,现在已经超过结婚年龄。但是,他一无经济来源,二又有较强的性欲望。当人成年后出现性需求时,仅靠盗窃、抢劫满足物质欲望已经不是唯一需要,而他要得到性欲望的满足就需要另一个人(异性)的配合。问题在于,这种强奸行为意味着要面对一个活人而对方还不一定配合,即使强奸成功也必有后患,为了几分钟的快乐而在监狱里待上几年不值。所以,强奸的同时杀人,然后还可盗抢财物,这种犯罪就成为他的基本生活模式,不止一次地作案,自然构成系列的重大案件。

——摘编自李玫瑾专著《犯罪心理研究——在犯罪防控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