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真经:个人贷款业务全流程指南(原书第2版)(珍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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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被拒绝的客户

在美国,当申请人申请产品被拒绝时,需要向其寄送拒绝信。美国的两个法案——《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和《平等信贷机会法案》(ECOA),要求信贷机构通知申请人被拒绝的详细原因。

当申请人基于主观判断被拒绝申请时,可以较容易地将原因传达给客户(“收入不足”“过多的违约”等)。毕竟,做出拒绝决定的信贷审批人员是受过培训的,其决定至少基于一个理由(“对不起,夫人,你不符合我们的要求”)。

然而,当申请人完全或部分因评分而被拒绝时,贷款人的问题就来了。大体来说,申请人被拒绝是因为其“没有达到足够的分数”。政府监管机构认为这个理由不能让人满意,因为人们应当了解被拒绝的确切理由(他们可以纠正这些缺陷,并在未来成功申请)。如第3章所述,在所有用于评分的因素中,可以取其中申请人的分数与最高分或平均分偏离最大的因素作为拒绝的原因。这些解释通常会有以下几点:

·严重拖欠行为、负面公共记录或催收次数过多;

·循环账户中额度使用率过高;

·太多账户有未还清余额;

·账户未偿还余额过高。

另一个选择是简单地通过邮件告知申请人他有权从信贷机构处获得拒绝的原因。管理层必须提前决定是立即告知客户被拒的主要原因,还是根据客户请求告知。

如果拒绝基于某征信局的信息,就必须告知申请人该征信局的名称,并且告知其有权直接联系该征信局并免费获得征信报告的副本。根据Equifax的统计,不到10%的客户要求查看他们的征信记录,这部分客户中很少有人能推翻被拒绝的决定,但这个过程必须被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