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得上的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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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给你一个爱上开会的理由

罗伯特议事规则:普遍适用的开会手册

如何利用逻辑论证的力量,把事情办成?利用逻辑力量的基本社会规则是什么?就是“罗伯特议事规则”。

它的发明者是一位美国将领,其全名叫亨利·马丁·罗伯特。他在1876年的时候出版了一本手册,该手册对当时美国国会的会议规则加以简练化和程序化,使之普及于各行各业。

下面讲讲罗伯特议事规则的具体条目。

动议中心原则:提出个好话题,真心不容易

我们要讲的第一条就是“动议中心原则”。所谓的“动议”,就是我们要讨论的话题。必须要先有一个动议,再开会讨论,无动议则不开会。

提出个好动议真的不容易,因为它必须是具体的、明确的、可操作的一个行动建议。举个例子,假设我是村长,我说我有个开会的动议,要倡导村里的精神文明。这是不是好的动议呢?我觉得这不是个好的动议。倡导精神文明当然是对的,问题是有什么具体的方案?譬如如何解决村子里的老人赡养问题?不落实到这些具体问题上,“倡导精神文明”这词就显得太抽象了。

主持中立原则:少说话,保持权威

第二条是“主持中立原则”。会议需要主持人,主持人的基本职责就是按照规则来裁判并执行程序,尽量不发表自己的意见,也不对别人的发言表示出某些倾向性的意见。

恰恰因为主持人少说话,所以他反而有权威。比如有些君主立宪制国家,君主的权威来自哪里?就来自于他基本上不管事。如果出了事,内阁集体辞职,君主是没什么责任的。大家反而觉得君主是好人,因为君主没机会犯错,这样他或她反而就有权威了。

从某种意义上说,主持人扮演的也是这个角色:他只是在行事规则上维持整个辩论能够有序地进行,而并不实质性地参与辩论,因此,他反而能够得到一定的权威。

机会均等原则:接下来,是你的表演时间

第三条是“机会均等原则”。该原则的意思是:每个人都不能抢话筒,轮到你说时,你才能够说。举手的时候,先举手者优先。但是如果有某一个派别没有一个人发言,这个派别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也会优先得到发言权。总而言之,要让更多的派别能够有机会发言。

要维护这样一个原则,可真不容易呢。今天是一个被各式各样的网络信息所淹没的时代,很多技术寡头实际上控制了大家的发言权与信息获取权。譬如,我们现在看到很多人刷屏,用“水军”或者网评机器人,在评分网站把一部电影分数刷得很高,或者拉得很低,硬是将对方的声音给压下去了。在极端情况下,甚至某些国家的领导人的社交账号也会被封掉。在这个时代,要保护好机会均等原则,可谓难上加难。但不管现实如何,理想总得有吧!

立场明确原则:没想好,你站起来干吗

第四条是“立场明确原则”。就是你要先说对这个动议我是赞成还是反对,然后说你为何赞成、为何反对。

比如有动议说,要在村头立一尊孔子像。你不同意,说不如去立荀子像。只要你有理由,这个新意见当然是值得拿出来与大家分享的。但你不能说,立一个谁的像这事我还没想好。你没想好,你站起来说什么?也不能说“我觉得造也可以,不造也可以”——立场一定要明确。

发言完整原则:你先让我把话说完

第五条是“发言完整原则”,即不能随便打断别人的发言。这不仅仅是基于礼貌的要求,它更多的是基于语义之理的要求。

为什么这与语义之理有关呢?因为完整的句子才能表达意思,你把人家的句子给截短了,那就不行。比如,有一个很重要的论证叫“归谬法”,归谬法的特点是什么?要假设对方的观点是对的,然后从这个假设中引申出错误的推论,利用“否定后件”的推理形式,倒推出来这个假设是错误的。如果你把人家的归谬法论证截取了一半,就让人家说了前一半,那弄不好会搞反人家的意思。所以,维持整个论证的语义形式的完整性是非常重要的。

面对主持人原则:别盯着我说话,我好生气

第六条是“面对主持人原则”。什么叫面对主持人呢?就是正反两方进行辩论的时候,他们不能够直接辩论,他们要眼睛看着主持人,让主持人来控制这个辩论的节奏。

原因是:如果正方和反方之间有一些情绪波动的话,有可能这个辩论就会变成人身攻击。但是面对主持人(或者是法官)的时候,大多数人都会克制住自己的情绪,这样辩论就容易进行下去了。

限时限次原则:拒绝霸屏

第七条是“限时限次原则”。这个原则是非常容易理解的,每个人发言的时间有限制,对同样一个动议的发言次数也有限制。比如,约定每人发言不能超过两分钟,或者约定关于同样一件事,不能够说三次。这道理也非常简单,这么做就可以让更多的人有机会发言了,防止有一些人控制整个会场。

一时一件原则:事要一件一件地掰扯

第八条是“一时一件原则”。什么叫“一时一件”呢?举个例子:我们今天开这个会就是一个时段,在这个时段里面,我们就讨论这一个动议,为了防止有人跑题。

尊重裁判原则:请不要倚老卖老

第九条是“尊重裁判原则”,这个原则就是要遵守裁判的各种裁定。比如,如果有些人违背了前面的一些规则——明明说好每个人只能发言两次,他说我是老资格了,我发言五次,行不行?这时候主持人就应该使用主持人的权威,使得这些破坏规则的人闭嘴。

有人说了,“权威”这两个字有多少分量?别人为什么要服从?这就牵涉到了大家是不是对规则本身有认识。如果大多数的人对这个规则本身有敬畏之心,就会站出来维护规则。

但是如果大多数人对规则的神圣性都不以为然的话,这个会就的确很难开好的。所以我认为,有时候权威是要借助于一些硬的力量的,比如法庭里的法警,是有权对咆哮公堂的人采取措施的。当然,使用这些硬的力量的权力,必须控制在尊重正常议事规则的人手里,否则麻烦可就大了。

文明表达原则:我只是看上去坏

第十条是,“文明表达原则”就是指,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不得质疑他人的动机、习惯或者偏好,辩论应该就事论事。否则,就是诉诸动机的谬误。

在公开的场合下之所以不允许随意质疑别人的发言动机,还是基于另外一重考量,就是“动机”这个东西很难给出客观的证据来加以表明。为了确保公平,所有人发言,都可不问其动机,我们只讨论他们之所言是否符合逻辑之理、语义之理与经验之理。

充分辩论原则:开长会是很有必要的

第十一条是“充分辩论原则”。我们开会,最后往往会有一个表决环节,但在表决之前我们要进行充分的辩论。如果这个会议关系到很多人利益的话,辩论的总时间甚至会更长。所有人的意见都得到充分展现,每个人都有机会把这件事想透了,这时候才能够举手。

反之,如果你仓促组织一场辩论,逼迫有些人在很短的时间内做出决定的话,那么,很多人可能就因为没有把问题给想透,而把票给投错了。这样,民主决策的意义也就被大打折扣了。

多数裁决原则:微弱的多数,算不算多数?

最后,第十二条是“多数裁决原则”,就是“少数服从多数”。这可能是我们大家非常熟悉的一条原则,不用做太多的解释。不过,不得不承认,在某些情况下,“少数服从多数”会产生一个很麻烦的问题,那就是:微弱的多数算不算多数?

这是一个很好的问题。我这里稍微还是要为“多数裁决原则”做一个小小的辩护。虽然我也承认,20001张选票打败了20000张选票,算不上很明显的优势,但是这至少说明:至少有微弱的多数是赞同这个意见了,这个举措是有利于社会稳定的。

为什么是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呢?因为就算20001个人的举措是错的,大家发现这一点后,真正要埋怨的还是他们当中的大多数,这就不至于把批评集中到某一两个人的身上,分散了决策风险。

当然,在总票数非常多的情况下,“微弱多数的胜出”这一说法也很可能就会成为对于某些龌龊的舞弊行为的掩护(因为“微弱的多数”与“微弱的少数”之间的差距实在是太不明显了)。而一旦舞弊的嫌疑没法被洗清,上文所说的社会稳定效应,也会立即消失,因为“失败”的一方会产生针对“胜利”一方的不满情绪。所以,我个人更倾向于在一个人员数量可控(因此更难出现舞弊)的环境内实现“多数裁决原则”。

逻辑规则需要社会规则来落地

总而言之,罗伯特议事规则的作用,就是在一个相对局限的时间和空间里,以一定的组织形式将大家组织起来进行问题讨论。在这个过程中,要做到平和、公正、非暴力、有理说理、言简意赅,以绅士淑女的态度把问题给解决了。

我们讲的逻辑之理、语义之理、经验之理,要落实在这个世界当中,是需要具体的社会中的人去执行的,如果社会当中的大多数人都蔑视这些规则的话,这些规则就不存在了,或至少只不过就是一些印在纸上的油墨痕迹罢了。

我并不觉得我们引入罗伯特议事规则时,要每一条都照搬,因为我们也有自己的文化特点,但是我们要抓住里面的核心思想。这个核心的思想是什么?就是让不同利益团体都能够在一个公共的平台上面发声,完成所谓的不同力量之间的一个均衡和均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