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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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社会保险认知

一、现代社会保险的产生

19世纪后半叶,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日益暴露出来,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斗争日益尖锐化,工人阶级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与资产阶级展开了激烈的斗争。随着斗争的不断深入,工人阶级的力量发展壮大,开始走上政治舞台,这就迫使资产阶级政府在对工人运动进行镇压的同时,不得不考虑建立一种社会化的保护体系或社会安全网来安抚工人阶级,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险开始产生。

现代社会保险最早产生于德国。1881年,迫于国内工人运动的压力,德皇威廉一世颁布《黄金诏书》,宣布要建立“社会保险基本法”,声称“社会弊病的医治,一定不能仅仅靠对社会民主党进行过火行为的镇压,同时也要积极促进工人阶级的福利”。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德国开始设计并颁布一套新的社会政策,其中就包括社会保险政策。1883年,德国首先颁布了《疾病社会保险法案》,这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保险法规,标志着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诞生。

二、社会保险的含义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在劳动者因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及死亡等原因,暂时或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从而失去全部或部分生活来源时,由国家或社会给予物质帮助和补偿,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保障制度。

对于这个含义的理解,我们要把握以下几点:

1.社会保险是国家举办和发展的一项社会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这里强调的是:社会保险举办的主体是国家,社会保险是一项社会事业。

2.社会保险以国家立法为保证和依据

这里强调的是:推行社会保险必须要有法律保障,必须依法进行。凡属于法律规定范围的成员都必须无条件地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和待遇项目、保险金的给付标准等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统一规定,劳动者个人无权选择或更改。

3.社会保险以建立保险基金作为物质基础

建立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和基础,也是实现社会保险的关键所在。

4.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全体劳动者

社会保险不是化解和保障某一部分人的风险,它是所有社会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它的保障对象是全体社会劳动者。

5.社会保险是一种补偿性的保险

社会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当劳动者遭受劳动风险时,如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生活来源,能够从社会得到基本生活的物质帮助和补偿。

三、社会保险与几个概念之间的关系

1.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的关系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核心组成部分:社会救助——最低保障——雪中送炭;社会保险——核心部分;社会福利——最高保障——锦上添花;社会优抚——特殊保障。

社会保险不同于社会保障之处在于:

(1)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比社会保障窄。保障对象仅仅是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而社会保障制度的对象为全体社会成员。

(2)社会保险有严格的权利义务对等关系。社会保险的对象在享受权利之前,要先尽缴费的义务,社会保障制度的其他组织形式则没有严格的权利义务对等关系。

(3)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广泛。从资金来源看,社会保险资金来源于雇主、雇员和国家或其中的两方,保障制度的其他组织形式的资金基本来源于国家各级财政。

(4)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适中。从保障水平看,社会保险满足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保障水平高于各类社会救助项目,同时低于各类社会福利制度。

2.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我们一般可把保险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两大类,它们之间有密切的联系,具有共性的一面,但同时它们分别属于不同性质的保险,在诸多方面存在着原则性的、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性质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的一项社会保障政策,不以营利为目的,属于国家基本保障的性质;商业保险是金融企业的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属于经济性质。

(2)实施方式不同。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每个工资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雇主)必须依法缴纳保险费;商业保险是商业行为,只能采用买卖自愿的方式,公民是否投保以及投多投少,完全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

(3)对象不同。社会保险以法定的社会劳动者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为对象;商业保险的对象一般不作法律规定,全体公民均可自由选择、自愿参加。

(4)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关系不同。社会保险强调社会成员应履行一定的义务,即劳动义务和缴费义务,并由此获得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但劳动者贡献的大小与个人缴纳保险费的多少,同待遇之间没有严格的对等关系;商业保险则实行权利与义务的严格对等,强调等价交换原则,即实行“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原则。

(5)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以满足劳动者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为出发点,所以要综合考虑劳动者原有生活水平、社会平均消费水平、物价上调因素等;商业保险的保障并不考虑以上因素,其保障水平依投保人的购买价格和实际受损的性质与程度而定。

(6)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险资金来源于政府、企业(雇主)、劳动者个人三方,而商业保险的资金只来源于被保险人所交纳的保险费。

(7)管理体制和立法范畴不同。社会保险是政府行为,由各级政府(中央和地方)统一领导,由社会保险专门机构直接实施管理,属行政事业领导体制。社会保险的对象是劳动者,属于劳动立法的范畴;商业保险由各保险公司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我发展,属于金融体制。商业保险的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受经济合同法及专门的保险法的保护和约束。

尽管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存在着上述几方面的不同,但也有共性所在,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首先,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都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生活需求,补偿公民的风险损失,维护劳动力的再生产,促使社会稳定。其次,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通过提供不同的保障项目和不同层次的保障,可以满足人们多样性的、不同水平的保障需要,就此意义上讲,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补充。

总之,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两者相互配合,相得益影,在现代保障体制中,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各行其道,各司其职,共同发展。

四、社会保险的实施原则

了解、研究和遵循社会保险基本原则,有利于社会保险制度更好地发挥它应有的作用。一般认为,实施社会保险要遵循以下几条基本原则:

1.共同承担社会风险的原则

这是社会保险存在与发展的基础,没有这个基础社会保险就不能起到社会安全网的作用。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国家法令将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社会保险基金,通过统筹、互助互济等办法,对全体劳动者可能遭遇的风险损失进行合理分担,最终达到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进而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安定的目标。

2.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在现代社会保险制度中,国家、企业(雇主)、个人是社会保险的主体。国家是社会经济生活的组织者,同时承担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的责任;企业(雇主)有权使用劳动力等资源以获得经济效益,同时必须负有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每个劳动者都享有社会保险的平等权利,同时又都对社会保险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参保者只有履行了法定的义务之后,才能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这些义务主要包括:从事社会劳动;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达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等。

3.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

公平与效率相统一,主要表现为社会保险待遇水平要体现社会公平的因素,即确保每一个劳动者都能维持基本生活,又要适度体现不同劳动者之间的差别,以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在维护社会公平的同时,也需要强调社会保险对于促进效率的作用,力求做到公平与效率兼顾、统一与差别并重。

4.待遇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在不同的生产力发展阶段,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也相应不同。如果社会保险跨越生产力发展阶段,提供过高的待遇水平,势必会增加企业和在职职工的负担,抑制经济活力,而且在客观上也会造成“养懒汉”的社会效应,从而影响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危及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但如果社会保险的待遇水平过低,则无法充分发挥其生活保障功能。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充分考虑到生产力水平较低、人口众多且老龄化速度加快的现实国情,根据国家、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确定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标准。

5.对劳动风险采取预防与善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参加社会保险,防患于未然,化险为夷,这是预防。当发生工伤事故、疾病、失业等风险时,根据社会保险提供的补助金和社会服务恢复受保人的身体健康和工作能力,这就是善后处理。因此缴费标准与享受待遇的测算要求科学合理。

五、社会保险的功能

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社会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维持社会生产的正常进行,保护社会劳动力的再生产,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社会保险的性质、特征及其运行方式,决定了它具有下述功能:

1.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风险与人类时时相伴,在社会保险制度建立之前,劳动者一旦遭遇社会风险,收入中断,若无一定的积蓄,本人和家庭的生活就会陷入困境。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后,依靠劳动者和企业(雇主)平时缴纳的保险费,加上政府必要的资助建立起社会保险基金,在劳动者因社会风险而受到收入损失时,即由基金出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使其及供养的直系亲属获得基本生活保障,不致陷入经济困境。

2.保证劳动力再生产的顺利进行

劳动者因疾病、伤残等而失去正常的劳动收入,就会使劳动力再生产过程出现不正常状态。有了社会保险,劳动者在遇到上述风险事故时,可以获得必要的经济补偿、生活保障和服务保障,使暂时中断的劳动能力得以修复。例如,医疗保险能为患病劳动者提供医疗服务和医疗费补贴,疾病保险为其提供病假津贴(疾病补助金),这样就有助于患病劳动者的早日康复,重返工作岗位。

3.调节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由于劳动者在社会机遇、劳动能力和家庭负担等方面的实际差异,必然会产生收入和生活程度上的差别和不平等。社会保险通过法律手段,按照劳动者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强制征集保险基金,再依据社会公平原则分配给收入较低或失去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帮助他们渡过难关。这种运行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调节了社会劳动者的收入差距,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分配。

4.促进社会安定

要保证社会的良性运行,稳定机制是必不可少的。社会保险就是社会稳定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劳动者的生、老、病、残、孕及劳动能力的丧失,是普遍存在的客观现象,随着生产的高度社会化,风险因素日益增多,失业更是困扰相当数量劳动者的一个严重问题。如果为数众多的社会劳动者因各类风险和收入损失而生计无着并得不到解决的话,就会形成社会的不安定因素。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可以使遭遇风险的劳动者及其家庭获得基本生活保障,有效地消除这种不安定因素。西方国家把具有这种促进社会安定作用的社会保障制度称为“社会安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