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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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二 流动人口家庭状况分析

我国人口流动在经历以个体流动为主的早期阶段后,已经全面进入家庭化流动的发展阶段,举家流动已成为目前流动人口流动的重要形式。本报告将对天津市流动人口的家庭特征和基本情况进行分析,探讨流动人口的流动变化情况及家庭稳定性。

一、流动人口家庭基本情况

(一)超过九成流动人口与家庭成员同住

天津市流动人口中,仅7.20%是没有家庭成员的单人流动,相较于2016年,同比下降了21.08个百分比,流动人口表现出明显的家庭化流动特征。流动人口家庭成员规模以2人、3人、4人为主,分别占流动人口的14.00%、40.40%、30.20%,另有8.30%的流动人口在当地的同住家庭成员有5人及以上。举家流动的流动人口家庭中,38.50%~45.40%是超核心家庭(见表1.2.1)。

家庭化流动有助于流动人口在城市稳定居住与生活,并且能够有效提高流动人口在流入地的个人生活质量。流动人口家庭化后,需要政府提高对流动家庭在流入地的子女教育、医疗服务、社会保障及住房等方面需求的关注和服务,帮助流动家庭解决各类问题。因此,实现公共服务一体化,有利于提高流动人口在流入地的生活能力和稳定性,对促进流动人口家庭在流入地发展和定居有重要作用。

表1.2.1 天津市流动人口在当地的同居家庭成员

数据来源:2017年天津市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

(二)家庭月收入水平在低位提高

2017年天津市流动人口的家庭收入总体仍维持在低收入水平状态,月收入集中于2000~6000元,累积有超过半数的家庭月收入在6000元以下;但相比2016年,家庭收入情况有所提高。其中,月收入4000~6000元的家庭数量最多,约占家庭总数的32.70%,月收入2000~4000元的家庭约为21.90%,月收入6000~8000元的家庭约占20.00%,月收入8000~10000元的家庭占13.20%,月收入10000元及以上的家庭不足10.00%。

流动人口家庭化流入城市,家庭人均月收入指标比家庭月收入更能反映流动人口家庭的实际收入层次。家庭人均月收入水平越高,家庭的消费潜力越强,越有助于流动人口家庭在城市的居住和发展,家庭人均月收入较高的流动人口,在流入地显然有更强的发展能力。考虑同住家庭成员数量,天津市流动人口家庭中,57.30%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在2000元及以下,33.70%人均月收入2000~4000元,人均月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家庭累积超过九成,仅9.00%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在4000元及以上。对比2017年天津市居民人均收入4209元/月的收入水平,流动人口家庭的人均收入水平明显较低(见表1.2.2)。

表1.2.2 天津市流动人口不同收入水平家庭分布状况

(续表)

数据来源:2017年天津市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

(三) 流动人口住房以租房、自购住房为主

天津市流动人口的住房来源较为多样,其中超过半数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在住房来源构成中,50.90%是租住私房,其中45.50%是整租,另5.40%是与他人合租;29.40%是自购房,其中25.20%自购商品房, 2.00%自购保障性住房,2.20%自购小产权住房。除此外,15.00%的流动人口居住在单位/雇主房,享受政府公租房的流动人口仅占0.30%。

(四)九成以上家庭月支出6000月以下,住房费用是重要支出

相较于流动人口较低的收入水平而言,流动人口的家庭支出水平较高。具体情况,31.70%的家庭月支出0~2000元,43.00%的家庭月支出2000~4000元,17.00%的家庭月支出4000~6000元,三者合计达到91.70%,超过流动人口家庭的九成,月支出万元以上的家庭仅占4.10%(见表1.2.3)。

表1.2.3 天津市流动人口家庭月支出状况

数据来源:2017年天津市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

天津市住房费用高昂,流动人口无论是自购住房还是租房居住,每月花费在住房上的费用都较高。家庭化流动加大了天津流动人口的住房需求,更是加大了流动家庭在住房上的花费。流动人口住房月支出占家庭总支出的比例中,47.30%的家庭占比低于20.00%,24.00%家庭占比20.00%~40.00%,18.00%家庭占比40.00%~60.00%,2.80%的家庭情况较为特殊,每月的支出全部为住房支出(表1.2.4)。整体上看,总共有约三成家庭的住房支出占家庭当期支出的40.00%以上,由此可见住房费用支出是流动人口每月重要的家庭支出。

结合家庭总收入水平看,天津市流动人口的住房支出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相对较低。表1.2.4的数据显示,超过六成(62.50%)的流动人口家庭住房月支出低于月总收入的20.00%,另外有近三成(29.40%)的家庭住房支出占总收入的20.00%~40.00%,合计有九成(91.90%)以上流动人口家庭住房月支出占家庭月总收入的比例低于40.00%,仅有不足一成(8.10%)的家庭住房支出占到总收入的40.00%以上。

表1.2.4 天津市流动人口家庭住房支出情况

数据来源:2017年天津市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

住房支出占总支出低于20.00%的家庭中,家庭成员数量与家庭比例整体上呈现“V”形对应关系。单人家庭中住房支出占总支出低于20.00%的家庭比例为57.50%,2~5人的家庭这一比例在45.00%左右,6人及以上的家庭这一比例出现反弹,占比重回50%以上,其中8人及以上规模的家庭中,这一比例达到66.70%。住房支出占总支出20.00%~40.00%的家庭以多人同住为主,同住成员为4人、5人及6人的家庭,住房支出在20.00%~40.00%的比例最高,分别为27.30%、26.20%及32.10%。住房支出占总支出40.00%~60.00%的家庭,同样以多人同住家庭为主,2人、7人及8人同住家庭成员住房支出在40.00%~60.00%的比例分别为20.40%、30.80%、33.30%。总体上看,无论家庭规模大小,住房支出占总支出60.00%及以上的家庭较少,仅存在少量住房支出占总支出80.00%~100.00%的流动人口家庭(见表1.2.5)。以上情况说明,对于大部分天津流动人口家庭而言,在负担住房花费后,仍有在其他方面消费的能力。

表1.2.5 天津市流动人口家庭在不同住房支出占比下的分布

数据来源:2017年天津市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

(五)家庭成员随同流动的家庭月储蓄水平更高

流动人口在城市的收入除满足家庭当期的支出之外,其余部分会进行储蓄以留作后期的生活和生产使用。流动人口家庭进行储蓄,既能有效增强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也有利于家庭将资金转回家乡进行生活或生产投资,提高流动人口家庭发展水平,并促进人口流出地的社会经济发展。

表1.2.6 天津市流动人口家庭月储蓄情况

数据来源:2017年天津市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

表1.2.6的数据显示,在天津市流动人口中,98.00%的家庭每月有储蓄,其中月储蓄额为2000~4000元的家庭最多,占家庭总数的40.40%,月储蓄0~2000元的家庭占24.10%,月储蓄4000~6000元的家庭占20.50%,仅12.80%的家庭月储蓄在6000元以上。此外,还有2.00%的家庭月储蓄为负数,即处于入不敷出的举债生活状态。现有材料无法对举债家庭的原因进行具体分析,但通常来看,重大疾病的医疗支出、意外人身和财产事故、高昂的红白喜丧费用支出等,很可能是流动人口家庭举债的根本原因。

不同家庭结构的流动人口家庭储蓄行为略有差异。单人家庭的月储蓄集中于4000元及以下水平,其中储蓄2000~4000元的比例为47.20%,储蓄0~2000元的比例为38.50%,月储蓄4000元以上的比例仅占12.00%;2人同住家庭的月储蓄同样集中于4000元及以下水平,但相对于单人家庭而言, 4000元及以上月储蓄的家庭比例有所增加,并有3.70%的家庭月储蓄10000元及以上;3人同住家庭的流动人口家庭的月储蓄以2000~6000元为主,家庭累计占比63.90%,高储蓄家庭比例比2人及以下家庭高;4人及以上同住的流动人口家庭,表现出更高的月储蓄额,尤其是6人及7人同住的流动人口家庭,月储蓄额4000~6000元的家庭比例分别达到20.20%、30.80%,这一储蓄水平与其他人口数量的家庭相比较,具有明显的优势(见表1.2.7)。

综合来看,家庭化流动更有助于流动人口家庭储蓄。同住成员越多的流动人口家庭储蓄水平越高,一方面可能是有更多的家庭成员获得收入,使家庭的总收入水平提高,在家庭开支之外有更多的金钱剩余来储蓄;另一方面,多位成员同住的家庭,有利于节约生活成本,减少家庭公共开支,因而更利于家庭储蓄。

表1.2.7 天津市不同人口数及储蓄水平流动人口家庭分布情况

数据来源:2017年天津市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

二、流动人口家庭特征

(一)农村权益显著降低流动家庭在天津的落户意愿

调查数据表明,如没有户籍制度限制的情况下,天津市流动人口超过半数愿意落户天津。农业户籍的流动人口,是否落户天津,显著受天津市户籍权益和原居地户籍所捆绑权益的对比变化影响。因此,在户籍地有宅基地的流动人口愿意将户口迁至天津市的比例为55.90%,不愿意迁移户口的比例为23.30%;对应在户籍地没有宅基地的情况下,流动人口愿意将户口迁移至天津市的比例上升至64.90%,而不愿意迁户口的比例下降至16.20%。另外,流动人口在户籍地老家有承包地,且愿意迁移户口的比例为56.60%,没有承包地的流动人口愿意迁移户口的比例为60.70%(见表1.2.8)。考虑户籍地村集体分红情况,有集体分红的流动人口中,有41.30%愿意迁入户口,不愿意迁移户口的比例比有宅基地和承包地的比例都高,为33.80%;相对应而言,没有村集体分红的流动人口中,58.90%愿意迁移户口,仅20.80%不愿意迁移户口。在户籍地有宅基地或承包地的流动人口愿意迁移户口的比例均超过50.00%,表明户籍地、宅基地是农业户籍流动人口考虑是否在流入地落户的重要限制性因素。相对于宅基地和承包地,集体分红更能带来当前经济收入的增加,因此,农村户口所捆绑的集体分红权益,会降低流动人口落户流入地的意愿。

表1.2.8 天津市不同家庭类型流动人口的迁移意愿

数据来源:2017年天津市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

(二)夫妻共同流动是家庭流动主要形式

天津市流动人口中,65.60%与配偶共同流动,仅34.40%流动过程中不与配偶同流。在流动人口的首次流动中,40.10%是独自流动,其余则是与他人共同流动。流动人口在首次流动过程中,27.90%是与子女一起流动, 13.50%携父母共同流动,10.70%的流动人口与亲属共同流动,3.30%与同学一起流动,12.90%与同乡共同流动(表1.2.9)。

表1.2.9 天津市流动人口初次流动规模

数据来源:2017年天津市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

初次流动与配偶共同流动的流动人口中,仅有39.30%带子女一同流动,对应其余的60.70%流动夫妇,其未成年子女成为留守儿童。值得关注的是,有6.00%的流动人口在初次流动时选择与子女共同流动,若流动时子女还在学龄阶段,则为子女能在城市获得更好的受教育机会是一个重要的原因。目前,在城市生活的年轻夫妇忙于工作事务,生活中很难安排时间陪护未成年的子女,年幼的孩子往往只能由孩子的祖辈代为照看,形成广泛的隔代照护情况,并不利于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与成长。年轻的流动人口夫妇受限于经济收入,以及非正规就业多、工作时间长,不便于安排等多方面的原因,很少能安排父辈随同自己到流入城市来帮忙照顾未成年的子女。数据显示,在子女随同流动的流动夫妇中,仅有5.30%的家庭让孩子的祖辈随同流动,并为家庭提供照顾小孩的服务。

流动人口在初次流动时,家庭化流动趋势明显,但在选择随同流动的家庭成员时,会在综合权衡个人收入和家庭支出的情况后选择随同流动的家庭成员。家庭化流动有助于提高流动人口在城市的生活完整性和质量,有利于流动人口在城市工作和生活的稳定,流入地城市有必要从多方面对流动人口的家庭化流动给予关怀和帮助,如在住房、子女教育等方面给予政策上的倾斜支持和经济上的适当照顾。

(作者:史佳颖 天津外国语大学讲师、博士;李竞博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博士后;高瑗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讲师、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