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婚姻
《易經》的《序卦傳》説:“有天地,然後有萬物;有萬物,然後有男女;有男女,然後有夫婦;有夫婦,然後有父子;有父子,然後有君臣。”這是古代哲學家所推想的社會起原。他們以爲隆古的社會,亦像後世一般,以一夫一婦爲基本,成立一個家庭,由此互相聯結,成爲更大的組織。此等推想,確乎和我們根據後世的制度,以推想古代的情形的脾胃相合。所以幾千年來,會奉爲不刊之典。然而事實是否如此,卻大是一個疑問了。
自有歷史以來,不過幾千年,社會的情形,卻已大有改變了。設使我們把歷史抹殺了,根據現在的情形,去臆測周、秦、漢、魏、唐、宋時的狀況,那給研究過歷史的人聽了,一定是一場大笑話,何況邃古之事,去今業已幾萬年幾十萬年呢?不知古代的真相,而妄以己意推測,其結果,必將以爲自古至今,不過如此,實係因緣起滅的現象,都將認爲天經地義,不可變更。就將發生許多無謂的爭執,不必要的保守,而進化的前途,被其阻礙了。所以近幾十年來,史前史的發見,實在是學術上的一個大進步。而其在社會組織方面,影響尤大。
據近代社會學家所研究:人類男女之間,本來是没有什麽禁例的。其後社會漸有組織,依年齡的長幼,分别輩行。當此之時,同輩行之男女,可以爲婚,異輩行則否。更進,乃於親族之間,加以限制。最初是施諸同母的兄弟姊妹的。後來漸次擴充,至凡同母系的兄弟姊妹,都不准爲婚,就成所謂氏族(Sib)了。此時異氏族之間,男女仍是成羣的,此一羣之男,人人爲彼一羣之女之夫;彼一羣之女,人人爲此一羣之男之妻;絶無所謂個别的夫婦。其後禁例愈繁,不許相婚之人愈多。於是一個男子,有一個正妻;一個女子,有一個正夫。然除此之外,尚非不許與其他的男女,發生關係。而夫妻亦不必同居;其關係尚極疏鬆。更進,則夫妻必須同居,一夫一妻,或一夫多妻。關係更爲永久,遂漸成後世的家庭了。所以人類的婚姻,是以全無禁例始,逐漸發生加繁其禁例,即縮小其通婚的範圍,而成爲今日的形態的。以一夫一妻的家庭,爲元始的男女關係,實屬錯誤。
主張一夫一妻的家庭,爲男女元始關係的形態的,不過説:人類是從猿猴進化而來的,猿猴已有家庭,何況人類?然謂猿猴均有家庭,其觀察本不正確。詳見李安宅譯《兩性社會學》附録《近代人類學與階級心理》第四節。商務印書館本。即舍此勿論,猿猴也是人類祖先的旁支,而非其正系。據生物學家之説,動物的聚居,有兩種形式:一如貓虎等,雌雄同居,以傳種之時爲限;幼兒成長,即與父母分離;是爲家庭動物。一如犬馬等,其聚居除傳種外,兼以互相保衞爲目的;歷時可以甚久,爲數可以甚多;是爲社羣動物。人類無爪牙齒角以自衞,儻使其聚居亦以家庭爲限,在隆古之世,斷乎無以自存;而且語言也必不會發達。所以元始人類的狀況,我們雖不得而知,其爲社羣而非家庭,則殆無疑義。猿類的進化不如人類,以生物界的趨勢論,實漸走上衰亡之路,怕正以其羣居本能,不如人類之故。而反説人類的邃初,必與猿猴一樣,實未免武斷偏見了。何況人類的性質,如妒忌及性的羞恥等,均非先天所固有;此觀小孩便可知。動物兩性聚居,只有一夫一妻,一夫多妻兩種形式,人類獨有一妻多夫,尤妒忌非先天性質之明證。母愛亦非專施諸子女等,足以證明其非家庭動物的,還很多呢。
現代的家庭,與其説是原於人的本性,倒不如説是原於生活情形。道德不道德的觀念,根於習慣;習慣原於生活。據社會學家所考究:在先史時期,游獵的階段,極爲普徧。游獵之民,都是喜歡掠奪的,而其時可供掠奪之物極少,女子遂成爲掠奪的目的。其後慮遭報復,往往掠奪之後,遺留物件,以爲交换。此時的掠奪,實已漸成爲貿易。女子亦爲交换品之一。是爲掠奪的變相,亦開賣買的遠原。掠奪來的女子,是和部族中固有的女子,地位不同的。他是掠奪他的人的奴隸,須負擔一切勞役。此既足以鼓勵男子,使之從事於掠奪。又婚姻之禁例漸多,本部族中的女子,可以匹合者漸少,亦益迫令男子,從事於向外掠奪。所以家庭的起原,是由於女子的奴役;而其需要,則是立在兩性分工的經濟原因上的。與滿足性慾,實無多大關係。原始人除專屬於他的女子以外,滿足性慾的機會,正多著呢。游獵之民,漸進而爲畜牧,其人之好戰鬭,喜掠奪,亦與游獵之民同,凡畜牧之民,大抵兼事田獵。而其力且加强。因其食物充足,能合大羣;營養佳良,體格强壯之故。牧羣須人照管,其重勞力愈甚,而掠奪之風亦益烈。只有農業是原於蒐集的,最初本是女子之事。低級的農業,亦率由女子任其責。其後逐漸發達,成爲生活所必資。此時經濟的主權,操於女子之手。土田室屋及農具等,率爲女子所有。部族中人,固不願女子出嫁;女子勢亦無從出嫁;男子與女子結婚者,不得不入居女子族中,其地位遂成爲附屬品。此時女子有組織,男子則無,或雖有之而不關重要。所以社會上有許多公務,其權皆操於女子之手。如參與部族會議,選舉酋長等。此時之女子,亦未嘗不從事於後世家務一類的事務,然其性質,亦爲公務,與後世之家務,迥乎不同。實爲女子的黄金時代。所謂服務婚的制度,即出現於此時。因爲結婚不能徒手,而此時的男子,甚爲貧乏,除勞力之外,實無可以爲聘禮之物之故。其後農業更形重要,男子從事於此者益多。馴致以男子爲之主,而女子爲之輔。於是經濟的主權,再入男子之手。生活程度既高,財産漸有贏餘,職業日形分化。如工商等業,亦皆爲男子之事。個人私産漸興,有財富者即有權力,不樂再向女子的氏族中作苦,乃以財物償其部族的損失,而娶女以歸。於是服務婚漸變爲賣買婚,女子的地位,又形低落了。
以上所述,都是社會學家的成説。返觀我國的古事,也無乎不同。《白虎通義·三皇篇》説,古代的人,“知其母而不知其父”,這正是古代的婚姻,無所謂夫婦的證據。人類對於男女性交,豪無限制的時代,去今遠了,在書本上,不易找到證據。至於輩行婚的制度,則是很明白無疑的。《禮記·大傳》説宗子合族之禮道:“同姓從宗合族屬,異姓主名治際會。名著而男女有别。其夫屬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其夫屬乎子道者,妻皆婦道也。謂弟之妻婦者,是嫂亦可謂之母乎?名者,人治之大者也,可無慎乎?”這正是古代婚姻,但論輩行一個絶好的遺迹。這所謂同姓,是指父系時代本氏族裏的人。用現在的話來説,就是老太爺、老爺、少爺們。異姓,鄭《注》説“謂來嫁者”,就是老太太、太太、少太太們。從宗,是要依着血系的枝分派别的,如先分爲老大房、老二房、老三房,再各統率其所屬的房分之類,參看下章自明。主名,鄭《注》説:“主於婦與母之名耳。”謂但分别其輩行,而不復分别其枝派。質而言之,就是但分爲老太太、太太、少太太,而不再問其孰爲某之妻,孰爲某之母。“謂弟之妻爲婦者,是嫂亦可謂之母乎?”翻做現在的話,就是:“把弟媳婦稱爲少太太,算做兒媳婦一輩,那嫂嫂難道可稱爲老太太,算做母親一輩麽?”如此分别,就可以稱爲男女有别,可見古代婚姻,確有一個專論輩行的時代,在周代的宗法中,其遺迹還未盡泯。夏威夷人,對於父、伯叔父、舅父,都用同一的稱呼。中國人對於舅,雖有分别,父與伯叔父,母與伯叔母、從母,也是没有分别的。伯父只是大爺,叔父、季父,只是三爺、四爺罷了。再推而廣之,則上一輩的人,總稱爲父兄,亦稱父老。老與考爲轉注,《説文》。最初只是一語,而考爲已死之父之稱。下一輩則總稱子弟。《公羊》何《注》説:“宋魯之間,名結婚姻爲兄弟。”僖公二十五年。可見父母兄弟等,其初皆非專稱。資本主義的社會學家説:這不是野蠻人不知道父與伯叔父、舅父之别,乃是知道了而對於他們,仍用同一的稱呼。殊不知野蠻人的言語,總括的名詞,雖比我們少,各别的名詞,卻比我們多。略知訓詁的人皆知之。如古鳥稱雌雄,獸稱牝牡,今則總稱雌雄,即其一例。既知父與伯叔父、舅父之别,而仍用同一的稱呼,這在我們,實在想不出這個理由來。難者將説:父可以不知道,母總是可以知道的,爲什麽母字亦是通稱呢?殊不知大同之世,“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生物學上的母,雖止一個,社會學上的母,在上一輩中,是很普徧的。父母之恩,不在生而在養,生物學上的母,實在是無甚關係的,又何必特立專名呢?然則邃初所謂夫婦之制和家庭者安在?《爾雅·釋親》兄弟之妻,“長婦謂稚婦爲娣婦,娣婦謂長婦爲姒婦”,這就是現在的妯娌。而女子同嫁一夫的,亦稱先生者爲姒,後生者爲娣。這也是輩行婚的一個遺迹。
社會之所以有組織,乃是用以應付環境的。其初,年齡間的區别,實在大於兩性間的區别。後來受文化的影響,此等區别,才漸漸轉變。《商君書·兵守篇》説軍隊的組織,以壯男爲一軍,壯女爲一軍,男女之老弱者爲一軍,其視年齡的區别,仍重於兩性的區别。所以組織之始,是按年齡分階層的。而婚姻的禁例,亦起於此。到後來,便漸漸依血統區别了。其禁例,大抵起於血緣親近之人之間。違犯此等禁例者,俗語謂之“亂倫”,古語則謂之“鳥獸行”,亦謂之“禽獸行”。懲罰大抵是很嚴重的。至於擴而充之,對母方或父方有血緣關係之人,概不許結婚,即成同姓不婚之制。中國古代的姓,相當於現在社會學上所謂氏族,參看下章。同姓不婚的理由,昔人説是:“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左氏》僖公二十三年鄭叔詹説。“美先盡矣,則相生疾。”同上昭公七年鄭子産説。又説是同姓同德,異姓異德。《國語·晉語》司空季子説。好像很知道遺傳及健康上的關係的。然(一)血族結婚,有害遺傳,本是俗説,科學上並無證據。(二)而氏族時代所謂同姓,亦和血緣遠近不符。(三)至謂其有害於健康,則更無此説。然則此等都是後來附會之説,並不是什麽真正的理由。以實際言,此項禁例,所以能維持久遠的,大概還是由於《禮記·郊特牲》所説的“所以附遠厚别”。因爲文化漸進,人和人之間,妒忌之心,漸次發達,爭風喫醋的事漸多,同族之中,必有因爭色而致鬭亂的,於是逐漸加繁其禁例,最後,遂至一切禁斷。而在古代,和親的交際,限於血緣上有關係的人。異姓間的婚姻,雖然始於掠奪,其後則漸變爲賣買,再變爲聘娶,彼此之間,無復敵意,而且可以互相聯絡了。試看春秋戰國之世,以結婚姻爲外交手段者之多,便可知《郊特牲》“附遠”二字之確。這是同姓不婚之制,所以逐漸普徧,益臻固定的理由。及其既經普徧固定之後,則制度的本身,就具有很大的威權,更不必要什麽理由了。
妒忌的感情,是何從而來的呢?前文不是説,妒忌不是人的本性麽?然兩性間的妒忌,雖非人之本性,而古人大率貧窮,物質上的缺乏,逼著他不能不生出産業上的嫉妒來。掠奪得來的女子,既是掠奪者的財産,自然不能不努力監視著他。其監視,固然是爲著經濟上的原因,然他男子設或與我的奴隸,發生性的關係,就很容易把他帶走,於是占有之慾,自物而擴及於人,而和此等女子發生性的關係,亦非得其主人許可,或給以某種利益,以爲交换不可了。如租賃、借貸、交换等。《左氏》襄公二十八年,慶封與盧蒲嫳易内;昭公二十八年,祁勝與鄔臧通室;現在有等地方,還有租妻之俗;就是這種制度的遺迹。再進,産業上的妒忌,漸變成兩性間的妒忌,而爭風喫醋之事遂多。内婚的禁忌,就不得不加嚴,不得不加密了。所以外婚的興起,和内婚的禁止,也是互爲因果的。
掠奪婚起於游獵時代,在中國古書上,也是確有證據的。《禮記·月令》《疏》引《世本》説:大昊始制嫁娶以儷皮爲禮。託諸大昊,雖未必可信,而儷皮是兩鹿皮,見《公羊》莊公二十二年何《注》,這確是獵人之物。古婚禮必用雁,其理由,怕亦不過如此。又婚禮必行之昏時,亦當和掠奪有關係。
中國農業起於女子,捕魚在古代,亦爲女子之事,説見第十一章。農漁之民,都是食物饒足,且居有定地的,畋獵對於社會的貢獻比較少,男子在經濟上的權力不大,所以服務婚之制,亦發生於此時。贅壻即其遺迹。《戰國·秦策》説大公望是齊之逐夫,當即贅壻。古代此等婚姻,在東方,怕很爲普徧的。《漢書·地理志》説,齊襄公淫亂,姑姊妹不嫁。“於是下令國中:民家長女不得嫁,名曰巫兒,爲家主祠,嫁者不利其家。民至今以爲俗。”把此等風俗的原因,歸諸人君的一道命令,其不足信,顯而易見。其實齊襄公的姑姊妹不嫁,怕反係受這種風俗的影響罷?《公羊》桓公二年,有楚王妻媦之語。何《注》:媦,妹也。可見在東南的民族,内婚制維持較久。《禮記·大傳》説:“四世而緦,服之窮也。五世袒免,殺同姓也。六世親屬竭矣,其庶姓别於上,庶姓見下章。而戚單於下,單同殫。昏姻可以通乎?繫之以姓而弗别,綴之以族而弗殊,雖百世而昏姻不通者,周道然也。”然則男系同族,永不通婚,只是周道。自殷以上,六世之後,婚姻就可以通的。殷也是東方之國。《漢書·地理志》又説燕國的風俗道:“初大子丹賓養勇士,不愛後宫美女,民化以爲俗,至今猶然。賓客相過,以婦侍宿。嫁娶之夕,男女無别,反以爲榮。後稍頗止,然終未改。”不知燕丹的舉動,係受風俗的影響,反以爲風俗原於燕丹,亦與其論齊襄公同病。而燕國對於性的共有制,維持較久,則於此可見。燕亦是濱海之地。然則自東南亙於東北,土性肥沃,水利豐饒,農漁二業興盛之地,内婚制及母系氏族,都是維持較久的。父系氏族,當起於獵牧之民。此可見一切社會制度,皆以經濟狀況爲其根本原因。
人類對於父母親族,總只能注意其一方,這是無可如何的。所以在母系氏族内,父方的親族,並不禁止結婚;在父系氏族内,母方的親族亦然;且有兩個氏族,世爲婚姻的。中國古代,似亦如此。所以夫之父與母之兄弟同稱,舅。夫之母與父之姊妹同稱。姑。可見母之兄弟,所娶者即父之姊妹。並非親姊妹,不過同氏族的姊妹行而已。而我之所嫁,亦即父之氏族中之男子,正和我之母與我之父結婚同。古代氏族,又有在氏族之中,再分支派的。如甲乙兩部族,各分爲一二兩組。甲一之女,必與乙二之男結婚,生子則屬於甲二。甲二之女,必與乙一之男結婚,生子則屬於甲一。乙組的女子亦然。此係最簡單之例,實際還可以更繁複。如此,則祖孫爲同族人,父子則否。中國古代,似亦如此。所以祭祀之禮:“孫可以爲王父尸,子不可以爲父尸。”《禮記·曲禮》。殤與無後者,必從祖祔食,而不從父祔食。《禮記·曾子問》。
近親結婚,在法律上本有禁令的,並不限於父系。如《清律》:“娶己之姑舅兩姨姊妹者,杖八十,並離異”即是。然因此等風俗,根深柢固,法律就成爲具文了。
古代所謂同姓,是自認爲出於同一始祖的。在父系氏族,則爲男子。在母系氏族,則爲女子。雖未必確實,他們固自以爲如此。同姓與否,和血緣的遠近,可謂實無關係。然他們認爲同姓則同德,不可結婚,異姓則異德,可以結婚,理由雖不確實,辦法尚覺一致。至後世所謂同姓,則并非同出於一原;而同出於一原的,卻又不必同姓。如王莽,以姚、嬀、陳、田,皆黄虞後,與己同姓,令元城王氏,勿得與四姓相嫁娶。《漢書·莽傳》。而王訢孫咸,以得姓不同,其女轉嫁爲莽妻。《漢書·訢傳》。此等關係,後世都置諸不論了。所謂同姓異姓,只是以父系的姓,字面上的同異爲據,在理論上,可謂並無理由,實屬進退失據。此因同姓不婚之制,已無靈魂,僅賸軀壳之故。總而言之,現在的所謂姓氏,從各方面而論,都已豪無用處,不過是社會組織上的老廢物罷了。參看下章自明。
婚禮中的聘禮,即係賣買婚的遺迹,古禮稱爲“納徵”。《禮記·内則》説:“聘則爲妻,奔則爲妾”; 《曲禮》説:“買妾不知其姓則卜之。”則買妾是真給身價的,聘妻雖具禮物,不過僅存形式,其意已不在於利益了。
古代婚禮,傳於後世的,爲《儀禮》中的《士昏禮》。其節目有六:即(一)納采,男氏遣使到女氏去求婚。(二)問名,女氏許婚之後,再請問許婚的是那一位姑娘?因爲納采時只申明向女氏的氏族求婚,並未指明那一個人之故。(三)納吉,女氏説明許婚的係那一位姑娘之後,男氏歸卜之於廟。卜而得吉,再使告女氏。(四)納徵,亦謂之納幣。所納者係玄纁束帛及儷皮。(五)請期,定吉日。吉日係男氏所定,三請於女氏,女氏不肯定,然後告之。(六)親迎,新郎親到女氏。執雁而入,揖讓升堂,再拜奠雁。女父帶着新娘出來,交給他。新郎帶著新娘出門。新娘升車,新郎親爲之御。車輪三轉之後,新郎下車,由御者代御。新郎先歸,在門首等待。新娘車至,新郎揖之而入。如不親迎的,則新郎三月後往見舅姑。親迎之禮,儒家贊成,墨家是反對的,見《禮記·哀公問》、《墨子·非儒篇》。是爲六禮。親迎之夕,共牢而食,合卺而酳。古人的宴會,猪牛羊等,都是每人一分的。夫妻則兩個人合一分,是謂同牢。把一個瓢破而爲兩,各用其半,以爲酒器,是爲合卺。這表示“合體,同尊卑”的意思。其明天,“贊婦見於舅姑”。又明天,“舅姑共饗婦”。禮成之後,“舅姑先降自西階,賓階。婦降自阼階”。東階,主人所行。古人説地道尊右,故讓客人走西階。表明把家事傳給他,自己變做客人的意思。此禮是限於適婦的,謂之“著代”,亦謂之“授室”。若舅姑不在,則三月而後廟見。《禮記·曾子問》説:“女未廟見而死,歸葬於女氏之黨,示未成婦。”諸侯嫁女,亦有致女之禮,於三月之後,遣大夫操禮而往,見《公羊》成公九年。何《注》説:“必三月者,取一時,足以别貞信。”然則古代的婚禮,是要在結婚三個月之後,才算真正成立的。若在三個月之内分離,照禮意,還只算婚姻未完全成立,算不得離婚。這也可見得婚姻制度初期的疏鬆。
禮經所説的婚禮,是家族制度全盛時的風俗,所以其立意,全是爲家族打算的。《禮記·内則》説:“子甚宜其妻,父母不説,出。子不宜其妻,父母曰:是善事我,子行夫婦之禮焉,没身不衰。”可見家長權力之大。《昏義》説:“成婦禮,明婦順,又申之以著代,所以重責婦順焉也。婦順也者,順於舅姑,和於室人,而後當於夫;以成絲麻布帛之事;以審守委積蓋藏。是故婦順備而後内和理,内和理而後家可長久也,故聖王重之。”尤可見娶婦全爲家族打算的情形。《曾子問》説:“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燭,思相離也。”這是我們容易瞭解的。又説:“取婦之家,三日不舉樂,思嗣親也。”此意我們就不易瞭解了。原來現代的人,把結婚看作個人的事情,認爲是結婚者的幸福,所以多有歡樂的意思。古人則把結婚看做爲家族而舉行的事情。兒子到長大能娶妻,父母就近於凋謝了,所以反有感傷的意思。《曲禮》説:“昏禮不賀,人之序也。”也是這個道理。此亦可見當時家族主義的昌盛,個人價值,全被埋没的一斑。
當這時代,女子遂成爲家族的奴隸,奴隸是需要忠實的,所以貞操就漸漸的被看重。“貞婦”二字,昉見於《禮記·喪服四制》。春秋時,魯君的女兒,有一個嫁給宋國的,稱爲宋伯姬。一天晚上,宋國失火,伯姬説:“婦人夜出,必待傅姆。”傅姆是老年的男女侍從。必待傅姆,是不獨身夜行,以避嫌疑的意思。傅姆不至,不肯下堂,遂被火燒而死。《春秋》特書之,以示奬厲。《公羊》襄公三十年。此外儒家奬厲貞節之説,還有許多,看劉向的《列女傳》可知。劉向是治魯詩的,《列女傳》中,有許多是儒家相傳的詩説。秦始皇會稽刻石説:“飾省宣義,有子而嫁,倍死不貞。防隔内外,禁止淫佚,男女絜誠。夫爲寄豭,殺之無罪,男秉義程。妻爲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按《管子·八觀篇》説:“閭閈無闔,外内交通,則男女無别矣。”又説:“食谷水,巷鑿井;場圃接,樹木茂;宫墻毁壞,門户不閉,外内交通;則男女之别,無自正矣。”《漢書·地理志》説:鄭國土陿而險,山居谷汲,男女亟聚會,故其俗淫。這即是秦始皇所謂防隔内外。乃是把士大夫之家,“深宫固門,閽寺守之,男不入,女不出”的制度,見《禮記·内則》。推廣到民間去。再嫁未必能有什麽禁令,不過宣布其是倍死不貞,以示恥辱,正和奬厲貞節,用意相同。寄豭是因奸通而寄居於女子之家的,殺之無罪;妻爲逃嫁,則子不得母;其制裁卻可謂嚴厲極了。壓迫階級所組織的國家,其政令,自然總是助壓迫階級張目的。
雖然如此,羅馬非一日之羅馬,古代疏鬆的婚姻制度,到底非短期間所能使其十分嚴緊的。所以表顯於古書上的婚姻,要比後世自由得多。《左氏》昭公元年載鄭國徐吾犯之妹美,子南業經聘定了他,子皙又要强行納聘。子皙是個强宗,國法奈何不得他。徐吾犯乃請使女自擇,以資決定。這雖别有用意,然亦可見古代的婚姻,男女本可自擇。不過“男不親求,女不親許”,見《公羊》僖公十四年。必須要有個媒妁居間;又必須要“爲酒食以召鄉黨僚友”, 《禮記·曲禮》。以資證明罷了。婚約的解除,也頗容易。前述三月成婦之制,在結婚三個月之後,兩造的意見,覺得不合,仍可隨意解除,這在今日,無論那一國,實都無此自由。至於尚未同居,則自然更爲容易。《禮記·曾子問》説:“昏禮:既納幣,有吉日,女之父母死,則如之何?孔子曰:壻使人弔。如壻之父母死,則女之家亦使人弔。壻已葬,壻之伯父,致命女氏曰:某之子有父母之喪,不得嗣爲兄弟,使某致命。女氏許諾,而弗敢嫁,禮也。壻免喪,女之父母使人請,壻弗取而後嫁之,禮也。女之父母死,壻亦如之。”一方等待三年,一方反可隨意解約,實屬不近情理。迂儒因生種種曲説。其實這只是《禮記》文字的疏忽。孔子此等説法,自爲一方遭喪而一方無意解約者言之。若其意欲解約,自然豪無限制。此乃當然之理,在當日恐亦爲常行之事,其事無待論列,故孔子不之及。記者貿然下了而弗敢嫁禮也六字,一似非等待不可的,就引起後人的誤會了。離婚的條件,有所謂七出,亦謂之七棄,(一)無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盜竊。(六)嫉妒。(七)惡疾。又有所謂三不去,(一)嘗更三年喪不去。(二)賤取貴不去。(三)有所受無所歸不去。與五不娶並列,(一)喪婦長女。(二)世有惡疾。(三)世有刑人。(四)亂家女。(五)逆家女。見於《大戴禮記·本命篇》,和《公羊》莊公二十七年何《注》,皆從男子方面立説。此乃儒家斟酌習俗,認爲義所當然,未必與當時的法律習慣密合。女子求去,自然也有種種條件,爲法律習慣所認許的,不過無傳於後罷了。觀漢世婦人求去者尚甚多,如朱買臣之妻等。則知古人之於離婚,初不重視。夫死再嫁,則尤爲恆事。這是到宋以後,理學盛行,士大夫之家,更看重名節,上流社會的女子,才少有再嫁的,前代並不如此。《禮記·郊特牲》説:“一與之齊,終身不改,故夫死不嫁。”這是現在講究舊禮教的迂儒所樂道的。然一與之齊,終身不改,乃是説不得以妻爲妾,並非説夫死不嫁。《白虎通義·嫁娶篇》引《郊特牲》,並無“故夫死不嫁”五字;鄭《注》亦不及此義;可見此五字爲後人所增。鄭《注》又説:“齊或爲醮”,這字也是後人所改的。不過鄭氏所據之本,尚作齊字,即其所見改爲醮字之本,亦尚未竄入“故夫死不嫁”五字罷了。此可見古書逐漸竄改之迹。
後世男子的權利,愈行伸張,則其壓迫女子愈甚。此可於其重視爲女時的貞操,及其賤視再醮婦見之。女子的守貞,實爲對於其夫之一種義務。以契約論,固然只在婚姻成立後,持續時爲有效,以事實論,亦只須如此。所以野蠻社會的風俗,無不是如此的,而所謂文明社會,卻有超過這限度的要求。此無他,不過壓迫階級的要求,更進一步而已。女子的離婚,在後世本較古代爲難,因爲古代的財産,帶家族共有的意思多,一家中人,當然都有享受之分。所以除所謂有所受無所歸者外,離婚的女子,都不怕窮無所歸。後世的財産,漸益視爲個人所有,對於已嫁大歸之女,大都不願加以扶養;而世俗又賤視再醮之婦,肯娶者少;棄婦的境遇,就更覺悽慘可憐了。法律上對於女子,亦未嘗加以保護。如《清律》:“凡妻無應出及義絶之狀而出之者,杖八十。雖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減二等,追還完聚。”似乎是爲無所歸的女子,特設保護的條文的。然追還完聚之後,當如何設法保障,使其不爲夫及夫之家族中人所虐待,則絶無辦法。又説:“若夫妻不相和諧而兩願離者不坐。”不相和諧,即可離異,似極自由。然夫之虐待其妻者,大都搾取其妻之勞力以自利,安能得其願離?離婚而必以兩願爲條件,直使被虐待者永無脱離苦海之日。而背夫私逃之罪,則係“杖一百,從夫嫁賣”。被虐待的女子,又何以自全呢?徹底言之:現在所謂夫婦制度,本無維持之價值。然進化非一蹴所可幾,即制度非旦夕所能改。以現在的立法論,當定在原則上:(一)離婚之訴,自妻提出者無不許。(二)其生有子女者,撫養歸其母,費用則由其父負擔。(三)夫之財産中,其一部分,應視爲其妻所應得,離婚後當給與其妻。(四)夫妻異財者勿論。其同財者,嫁資應視爲妻之私財,離婚時給還其妻;其業經銷用者應賠償。這固不是根本解決的辦法,然在今日,立法上亦只得如此了。而在今日,立法上亦正該如此。
古書中所載的禮,大抵是父系家庭時代的習慣風俗。後世社會組織,迄未改變,所以奉其説爲天經地義。而因此等説法,被視爲天經地義之故,亦有助於此制度之維持。天下事原總是互爲因果的。但古書中的事實,足以表示家族主義成立前的制度的亦不少,此亦不可不注意。《禮記·禮運》:“合男女,頒爵位,必當年德。”《管子·幼官篇》,亦有“合男女”之文。合男女,即《周官》媒氏及《管子·入國篇》的合獨之政。《周官》媒氏:“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書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中春之月,令會男女。於是時也,奔者不禁。謂不備聘娶之禮,説見下。司男女之無夫家者而會之。”合獨爲九惠之政之一。其文云:“取鰥寡而和合之,與田宅而家室之,三年然後事之。”此實男女妃合,不由家族主持,而由部族主持之遺迹。其初蓋普徧如此。到家族發達之後,部族於通常之結婚,才置諸不管,而只干涉其違法者,而救濟其不能婚嫁者了。當男女婚配由部族主持之世,結婚的年齡,和每年中結婚的季節,都是有一定的。婚年:儒家的主張,是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禮記·曲禮》、《内則》等篇,都是如此。《大戴禮記·本命篇》説,這是中古之禮。大古五十而室,三十而嫁。《墨子》、《節用》。《韓非子》, 《外儲説右下》。則説男二十而娶,女十五而嫁。結婚的年齡,當然不能斠若畫一。王肅説:男十六而精通,女十四而能化,自此以往,便可結婚;所謂三十、二十等,乃係爲之極限,使不可過。又所謂男三十,女二十,不過大致如此,並非必以三十之男,配二十之女。其説自通。見《詩·摽有梅疏》。《大戴禮》説:三十而室,二十而嫁,天子庶人同禮。《左氏》説:天子十五而生子;三十而室,乃庶人之禮。《五經異義》。貴族生計,較庶人爲寬裕,結婚年齡,可以提早,説亦可通。至《墨子》、《韓非子》之説,則係求蕃育人民之意,古代此等政令甚多,亦不足怪。所可怪者,人類生理,今古相同,婚配的要求,少壯之時,最爲急切,大古時何以能遲至五十、三十?案羅維(Robert H. Lowie)所著的《初民社會》,吕叔湘譯,商務印書館本。説巴西的波洛洛人(Bororo)男女性交和結婚,並非一事。當其少年時,男女之間,早已發生性的關係,然常是過著浪漫的生活,並不專於一人。倒是年事較長,性慾較淡,彼此皆欲安居時,才擇定配偶,相與同居。案人類的性質,本是多婚的。男女同居,乃爲兩性間的分工互助,實與性慾無甚關係。巴洛洛人的制度,實在是較爲合理的。社會制度,往往早期的較後期的爲合理。這是因已往的文化,多有病態,時期愈晚,病態愈深之故。中國大古之世,婚年較晚的理由,也可以借鑑而明了。人類性慾的開始,實在二七、二八之年。自此以往,更閲數年,遂臻極盛。此係中國古説,見《素問·上古天真論》。《大戴禮記》、《韓詩外傳》、《孔子家語》等説皆同。根於生理的慾念,宜宣洩不宜抑壓。抑壓之,往往爲精神病的根原。然後世將經濟上的自立,責之於既結婚的夫婦,則非十餘齡的男女所及;又教養子女之責,專由父母任之,亦非十餘齡的男女所能;遂不得不將結婚的年齡展緩。在近代,並有因生計艱難,而抱獨身主義的。性慾受抑壓而横溢,個人及社會兩方面,均易招致不幸的結果。這亦是社會制度與人性不能調和的一端。儻使將經濟及兒童教養的問題,和兩性問題分開,就不至有此患了。所以目前的辦法,在以節育及兒童公育,救濟遲婚及獨身問題。結婚的季節,《春秋繁露》説:“霜降逆女,冰泮殺止。”《循天之道篇》。《荀子》同。《大略篇》。王肅説:自九月至正月。見《詩·綢繆疏》。其説良是。古人冬則居邑,春則居野,參看第六、第十四章。結婚的月分,實在是和其聚居的時期相應的。仲春則婚時已過,至此而猶不克婚,則其貧不能備禮可知,所以奔者不禁了。
多妻之原,起於男子的淫侈。生物界的事實,兩性的數目,常大略相等。婚姻而無禁例,或雖有禁例而不嚴密則已,若既限定對於法定的配偶以外,不許發生性的關係,而又有若干人欲多占異性爲己有,則有多占的人,即有無偶的人。所以古今中外,有夫婦之制的社會,必皆以一夫一妻爲原則。但亦總有若干例外。古代貴族,妻以外發生性的關係的人有兩種:一種是妻家帶來的,謂之媵。一種是自己家裏所固有的,謂之妾。後世媵之實消滅,故其名稱亦消滅,但以妾爲配偶以外發生性的關係之人之總稱。媵之義爲送,即妻家送女的人,並不限於女子,如伊尹爲有莘氏媵臣是。與壻家跟著新郎去迎接新娘的御相同。媵御的原始,實猶今日結婚時之男女儐相,本無可發生性的關係的理由。後來有特權的男子,不止娶於一家,正妻以外的旁妻,無以名之,亦名之曰媵,媵遂有正妻以外之配偶之義。古代的婚姻,最致謹於輩行,而此規則,亦爲有特權者所破壞。娶一妻者,不但兼及其娣,而且兼及其姪,於是有諸侯一娶九女之制。取一國則二國往媵,各以姪娣從。一娶九女之制,據《白虎通義·嫁娶篇》説,天子與諸侯同。亦有以爲天子娶十二女的,如《春秋繁露·爵國篇》是。此恐係以天子與諸侯同禮爲不安而改之。其實在古代,天子諸侯,在實際上,未必有多大的區别。《禮記·昏義》末節説:天子有一后、三夫人、九嬪、二十七世婦、八十一御妻。案《昏義》爲《儀禮·士昏禮》之傳,傳文皆以釋經,獨《昏義》此節,與經無涉;文亦不類傳體;其説在他處又無所見;而適與王莽立后,備和、嬪、美、御,和人三,嬪人九,美人二十七,御人八十一之制相合;見《漢書·莽傳》。其爲後人竄入,自無可疑。《冠義》説:“無大夫冠禮而有其昏禮?古者五十而後爵,何大夫冠禮之有?”五十而後娶,其爲再娶可知。諸侯以一娶九女之故,不得再娶,《公羊》莊公十九年。大夫若亦有媵,安得再娶?管氏有三歸,孔子譏其不儉,《論語·八佾》:包咸云:三歸,娶三姓女。即係譏其僭人君之禮。所以除人君以外,是決無媵的。至於妾,則爲家中的女子,得與家主相接之義。家族主義發達的時代,門以内的事情,國法本不甚干涉。家主在家庭中的地位,亦無人可以制裁他。家中苟有女奴,家主要破壞她的貞操,自無從加以制裁。所以有妾與否,是個事實問題,在法律上,或者並無制限。然古代依身分而立别的習慣,是非常之多的,或有制限,亦未可知。後世等級漸平,依身分而立區别的習慣,大半消滅,娶妾遂成爲男子普徧的權利了。雖然如此,法律上仍有依身分之貴賤,而定妾之有無多寡的。如《唐書·百官志》“親王有孺人二人,媵十人;二品媵八人;國公及三品媵六人;四品媵四人;五品媵三人”, 《明律》“民年四十以上無子者,方聽娶妾,違者笞四十”是。但此等法律,多成具文,而在事實上,則多妻之權利,爲富者所享受。適庶之别,古代頗嚴。因爲古代等級,本來嚴峻,妻和妾一出於貴族,一出於賤族,其在社會上的身分,本相懸殊之故。後世等級既平,妻妾之身分,本來的相差,不如前代之甚,所以事實上貴賤之相差亦較微。僅在法律上,風俗上,因要維持家庭間的秩序,不得不略存區别而已。
《顔氏家訓》説:“江左不諱庶孽,喪室之後,多以妾媵終家事。河北鄙於側室,不預人流,是以必須重娶,至於三四。”這是江左猶沿古代有媵不再娶的舊風,河北就蕩然了。但以妾媵終家事,必本有妾媵而後能然。如其無之,自不能不再娶。再娶自不能視之爲妾。《唐書·儒學傳》説:“鄭餘慶廟有二妣,疑於祔祭,請於有司。博士韋公肅議曰:‘古諸侯一娶九女,故廟無二適。自秦以來有再娶,前娶後繼皆適也,兩祔無嫌。'”自秦以來有再娶,即因封建破壞,無復一娶九女及三歸等制度之故。韋公肅之議,爲前娶後繼,皆爲適室禮文上的明據。但從禮意上説,同時不能有二嫡的,所以世俗所謂兼祧雙娶,爲法律所不許。大理院解釋,以後娶者爲妾。
人類的性質,本來是多婚的。男女皆然。雖由社會的勢力,加以壓迫,終不能改變其本性。所以壓迫之力一弛,本性隨即呈露。在現社會制度之下,最普徧而易見的,是爲奸通與賣淫。奸通,因其爲祕密之事,無從統計其多少。然就現社會和歷史記載上觀察,實可信其極爲普徧。賣淫亦然。社會學家説:“凡是法律和習慣限制男女性交之處,即有賣淫之事,隨之出現。”史家推原賣淫之始,多以爲起於宗教賣淫。王書奴著《中國倡伎史》,生活書店本。亦力主此説。然原始宗教界中淫亂的現象,實未可稱爲賣淫。因爲男女的交際,其初本極自由。後來强横的男子,雖把一部分女子占爲己有,然只限於平時。至於衆人集會之時,則仍須回復其故態。所以各個民族,往往大集會之時,即爲男女混雜之際。如鄭國之俗,三月上巳之日,於溱、洧兩水之上,招魂續魄,拂除不祥,士女往觀而相謔。《韓詩》説,據陳喬樅《三家詩遺説考》。《史記·滑稽列傳》載淳于髠説:“州閭之會,男女雜坐。行酒稽留,六博投壺,相引爲曹。握手無罰,目眙不禁。前有墮珥,後有遺簪。”“日暮酒闌,合尊促坐。男女同席,履舃交錯。杯盤狼籍。堂上燭滅,主人留髠而送客。羅襦襟解,微聞薌澤。”又如前文所引的燕國“嫁娶之夕,男女無别”都是。宗教上的寺院等,也是大衆集會之地,而且是聖地,其地的習慣,是不易破壞的。《漢書·禮樂志》説:漢武帝立樂府,“采詩夜誦”。顔師古《注》説:“其言辭或祕,不可宣露,故於夜中歌誦。”案《後漢書·高句驪傳》説:其俗淫。暮夜輒男女羣聚爲倡樂。高句驪是好祠鬼神的,而樂府之立,亦和祭禮有關。然則采詩夜誦,怕不僅因其言辭或祕罷?男女混雜之事,後世所謂邪教中,亦恆有之,正和邪有何標準?不過古代之俗,漸與後世不合,則被目爲邪而已。然則宗教中初期的淫亂,實不可謂之賣淫。不過限制男女交際的自由,往往與私有財産制度,伴隨而起。既有私有財産,自有所謂賣買;既有所謂賣買,淫亦自可爲賣買的標的。在此情形之下,本非賣買之事,變爲賣買的多了,亦不僅淫之一端。
賣淫的根原,舊説以爲起於齊之女閭。其事見於《戰國策》的《東周策》。《東周策》載一個辯士的話道:“國必有誹譽。忠臣令誹在己,譽在上。齊桓公宫中七市,女閭七百,國人非之,管仲故爲三歸之家,以掩桓公非,自傷於民也。”則市與女閭,確爲淫樂之地。《商君書·墾令篇》説:“令軍市無有女子。”又説:“輕惰之民,不游軍市,則農民不淫。”亦市爲淫樂之地之一證。女閭則他處無文。案《太平御覽》引《吳越春秋》説:“句踐輸有過寡婦於山上,使士之憂思者游之,以娱其意”,今本無。亦即女閭之類。女閭,蓋後世所謂女户者所聚居。女户以女爲户主,可見其家中是没有壯男的。《周官·内宰》:“凡建國,佐后立市。”《左氏》昭公二十年,晏嬰説:“内寵之妾,肆奪於市。”則古代的市,本由女子管理。所以到後來,聚居市中的女子還很多。市和女閭,都不過因其爲女子聚居之所,遂成爲縱淫之地罷了。其初,也未必是賣淫的。
賣淫的又一來源,是爲女樂。女樂是貴族家裏的婢妾,擅長歌舞等事的,令其“執技以事上”。婢妾的貞操,本來没有保障的,自不因其爲音樂隊員而有異。封建制度破壞,貴族的特權,爲平民所僭者甚多,自將流布於民間。《史記·貨殖列傳》説:趙國的女子,“鼓鳴瑟,跕屣,現在的拖鞋,在古時爲舞履。游媚貴富,入後宫,徧諸侯”, “鄭、衞俗與趙相類”。又説:“今夫趙女鄭姬,設形容,揳鳴琴,揄長袂,躡利屣,目挑心招,出不遠千里,不擇老少者,奔富厚也”,即其事。倡伎本來是有技藝的人的稱謂,並非專指女子。所以女子有此等技藝的,還特稱爲女伎。然其實是性的誘惑的成分多,欣賞其技藝的成分少。於是倡伎轉變爲女子賣淫者的稱謂,其字也改從女旁了。娼妓。男子之有技藝者,不復稱倡伎。爲倡伎之女子,本係婢妾之流,故自古即可賣買。《戰國·韓策》説:“韓賣美人,秦買之三千金”其證。後世當娼妓的,也都是經濟上落伍的人,自然始終是可以買賣的了。資本的勢力愈盛,遂并有買得女子,使操淫業以謀利的。古代的女伎,係婢妾所爲,後世政治上還沿襲其遺制,是爲樂户。係以罪人家屬没入者爲之。唐時,其籍屬於大常。其額設的樂員,屬於教坊司。此係國家的女樂隊員,但因其本爲賤族,貞操亦無保障,官員等皆可使之執技薦寢以自娱,是爲官妓。軍營中有時亦有隨營的女子,則謂之營妓。民間女子賣淫的,謂之私娼。在本地的稱土娼,在異鄉的稱流娼。清世祖順治十六年,停止教坊女樂,改用内監。世宗雍正七年,改教坊司爲和聲署。是時各地方的樂户,亦皆除籍爲民。於是在法律上除去一種賤族,亦無所謂官妓。但私娼則是無從禁止的。律例雖有“舉、貢、生員,宿娼者斥革”的條文,亦不過爲管束舉、貢、生員起見而已,並非禁娼。
古代掠奪婚的習慣,仍有存於後世的。趙翼《陔餘叢考》説:“村俗有以婚姻議財不諧,而糾衆劫女成婚者,謂之搶親。《北史·高昂傳》:‘昂兄乾,求博陵崔聖念女爲婚,崔不許。昂與兄往劫之。置女村外,謂兄曰:何不行禮?於是野合而歸。’是劫婚之事,古亦有之。然今俗劫婚,皆已經許字者,昂所劫則未字,固不同也。”案《清律》:“凡豪勢之人,强奪良家妻女,姦占爲妻妾者,絞。配與子孫、弟姪、家人者,罪亦如之。”此指無婚姻契約而强搶的。又説:“應爲婚者,雖已納聘財,期未至,而男家强娶者,笞五十。”指主婚人。“女家悔盟,男家不告官司强搶者,照强娶律減二等。”此即趙氏所謂已經許字之女,照法律亦有罪,但爲習俗所囿,法律多不能實行。又有男女兩家,因不能負擔結婚時的費用,私相協議,令男家以强搶的形式出之的。則其表面爲武力的,内容實爲經濟的了。搶孀等事,亦自古即有。《潛夫論·斷訟篇》云:“貞潔寡婦,遭直不仁世叔,無義兄弟,或利其聘幣,或貪其財賄,或私其兒子,則迫脅遣送,有自縊房中,飲藥車上,絶命喪軀,孤捐童孩者。”又有“後夫多設人客,威力脅載者”。這其中,亦含有武力的經濟的兩種成分。
賣買婚姻,則無其名而有其實。《斷訟篇》又説:“諸女一許數家,雖生十子,更百赦,勿令得蒙一還私家,則此姦絶矣。不則髠其夫妻,徙千里外劇縣,乃可以毒其心,而絶其後。”《抱朴子·弭訟篇》,述其姑子劉士由之論説:“末世舉不修義,許而弗與。訟鬩穢縟,煩塞官曹。今可使諸爭婚者,未及同牢,皆聽義絶,而倍還酒禮,歸其幣帛。其嘗已再離,一倍裨聘。裨即現在賠償的賠字。其三絶者,再倍裨聘。如此,離者不生訟心,貪者無利重受。”葛洪又申説自己的意見道:“責裨聘倍,貧者所憚,豐於財者,則適其願矣。後所許者,或能富殖,助其裨聘,必所甘心。然則先家拱默,不得有言,原情論之,能無怨歎乎?”葛洪之意,要令“女氏受聘,禮無豐約,謂不論聘財多少。皆以即日報版。又使時人署姓名於别版,必十人以上,以備遠行及死亡。又令女之父兄若伯叔,答壻家書,必手書一紙。若有變悔而證據明者,女氏父母兄弟,皆加刑罰罪”。可見漢晉之世賣買婚姻之盛。後世契約效力較强,此等事無人敢做,但嫁女計較聘禮,娶妻覬覦妝奩,其内容還是一樣的,此非經濟制度改變,無法可以改良了。
後世的婚姻,多全由父母做主,本人概不與聞,甚至有指腹爲婚等惡習,見《南史·韋放傳》。案《清律》,指腹爲婚有禁。這誠然是很壞的。然論者遂以夫婦之道苦,概歸咎於婚姻的不自由,則亦未必其然。人之性,本是多婚的,男女皆然,所以愛情很難持之永久。即使結婚之時,純出兩情愛慕,絶無别種作用攙雜其間,尚難保其永久,何況現在的婚姻,有别種作用攙雜的,且居多數呢?欲救夫婦道苦之弊,與其審慎於結婚之時,不如寬大於離婚之際,因爲愛情本有變動,結婚時無論如何審慎,也控制不住後來的變化的。習俗所以重視離婚,法律也盡力禁阻,不過是要維持家庭。然家庭制度,實不是怎麽值得維持的東西,參看下章可明。
統觀兩性關係,自氏族時代以後,即已漸失其正常。其理由:因女子在産育上,所負的責任,較男子爲多。因而其鬭爭的力量,較男子爲弱。不論在人類憑恃武力相鬭爭,或憑恃財力相鬭爭的時代,女子均漸淪於被保護的地位,失其獨立,而附屬於男子。社會的組織,宜於寬平坦蕩,個個人與總體直接。若多設等級,使這一部分人,隸屬於那一部分人,那就不公平的制度要逐漸發生,積久而其弊愈深了。近代女權的漸漸伸張,實因工業革命以來,女子漸加入社會的機構,非如昔日蟄居家庭之中,專做輔助男子的事情之故。女子在産育上多盡了責任,男子就該在别一方面多盡些義務,這是公道。乘此機會,壓迫女子,多占權利,是很不正當的。而欲實行公道,則必自剗除等級始。所以有人説:社羣制度是女子之友,家庭制度是女子之敵。然則“女子回到家庭去”這口號,當然只有開倒車的人,才會去高呼了。人家都説現在的女學生壞了,不如從前舊式的女子,因其對於家政生疏了,且不耐煩。殊不知這正是現代女子進步之徵。因爲對於家政生疏,對於參與社會的工作,卻熟練了。這正是小的、自私的、自利的組織,將逐漸破壞;大的、公平的、博愛的制度,將逐漸形成的徵兆。賢母良妻,只是賢奴良隸。此等教育,亦只好落伍的國家去提倡。我們該教一切男女以天下爲公的志願,廣大無邊的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