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前言:寻找成事的奥秘
做成一件事情不容易。小如一个企划案的成功实施,大到一件国家大事的落实见效。人生就是踩着这样一个接一个的成功而步步登高的。因此,研究并掌握办成一件事情的诀窍,很有必要。
天下万事什么最难?
在一个腐朽没落的国家变法革新最难!
翻阅中国五千年文明史,截止到公元1949年,我们便会有一个发现,一个国家从建立到兴盛,然后衰败,这似乎是一个像生命一样的自然规律。而当一个国家腐朽衰败到一定程度之后,似乎是任何力量都难以挽救,除了用战争将它摧毁,然后重建,别无他策。历史已有数不清的国家消亡王朝更替的事例可以证明这一点。历史上也有无数的仁人志士不惜身死,试图力挽狂澜,但结果几乎都是以失败而告终。
为什么?在一个腐朽没落的国家变法革新,为什么是天下最难成功的事情?
第一难,百分之十掌握权力的统治者拼死反对变革。因为变革就是利益再分配。每一个腐朽国家都有一个通病,那就是统治阶级掌握着权力,享受着利益,却不为国家的发展出力。变革就是要把他们的权力和利益拿过来,给那些为国家发展出力的人。所以,统治阶级必然拼死反对。不幸的是,变革的所有措施却都要靠他们来推行实施。这就是中国历史上一次次变革最终失败的根本原因所在。
第二难,百分之八十的人不愿意变革。千百年形成的规矩做成的习惯,一时改变,谈何容易?这百分之八十的人都是普通百姓,仅有的一点财富仅够维持温饱。就算变革变出个金山来,分到百分之八十的百姓手里,也就一粒沙子。可万一变革以后连现有最低限度的生存保障都没有了怎么办?所以他们对变革观望、消极。这也就是中国历史上一个个变革者失败之后喋血街头,而百姓茫然冷漠的原因所在。
第三难,百分之十想要变革的人,成事不足,败事有余。这些人脑后有“反骨”,不满现状,不知分寸,难以驾驭。这些人虽然是变革的积极支持者,但他们更容易冒进而给变革招致灭顶之灾;他们更容易不满变革的进展速度而成为变革的反对者,最终的结果是导致激烈的对抗,天下大乱,玉石俱焚。这就是中国历史上许多变革,最终演变成血腥战乱的原因所在。
然而,有一个人却成功了,他就是商鞅!
商鞅所处的时代,与1900年的大清帝国十分相似:
都是处在一种旧制度行将崩溃,新制度呼之欲出的大变革时代;都面临着内忧外患,新思想新学说不断涌入令人目不暇接;有人想变革,有人坚决反对;都是君王下决心,又都是起用新人变法维新。
可是结果呢?
1900年的大清帝国失败了,随后引发了战乱和军阀割据。
而公元前360年的商鞅却成功了。
为什么?
商鞅为什么能够成功?
弄清楚这个问题,放眼大处,国家大事有借鉴作用;着手身边,一个没落企业的起死回生,一项企划案的顺利实施,一次人生低谷的绝地反击,都能有所启发。所以我们有必要来研究商鞅。
可是为什么这本书又叫“真商鞅”?
现存有关商鞅的历史资料,主要来源于司马迁的《史记》。由于汉代统治者的政治需要,也由于那个政治环境不可避免地对司马迁本人产生影响,《史记》中也就不可避免地充斥着对商鞅的曲解和贬斥。大量的文学创作充斥在历史事件的记载中,虚虚实实,真假难辨。读过我的《真秦始皇》的朋友都知道,这些真真假假是确实存在的。要想弄清楚商鞅变法为什么能成功,就必须剥离司马迁的这些误导和偏见。
举个例子。
司马迁在《史记·商君列传》中说,商鞅变法制定了一系列的严刑峻法,其中有一条便是“不告奸者腰斩”。这句话通常被解释为“不揭发犯罪,就要被腰斩处死”。许多人把“不告奸者腰斩”作为批评商鞅严刑峻法的重要证据。是啊,这么一看,商鞅确实是严刑峻法。不揭发犯罪就要被处死,这还不严刑峻法?!因此,有人就推而广之得出结论,商鞅变法之所以成功,原来是因为心狠手辣、严刑峻法而已。
这样的结论对吗?我要告诉大家,不对。商鞅变法真的是“不告奸者腰斩”吗?我要告诉大家,荒唐。
为什么说它荒唐?我先讲一个故事。
在秦帝国的都城咸阳发生了一起盗窃案。一家官驿被一个人撬门入室盗走了600钱。盗窃犯随即逃出咸阳城回到家中。罪犯的弟弟发现哥哥盗窃行为后,便劝哥哥赶紧投案自首。怎奈天色已晚,城门已闭,一家人只好吹灯睡觉明天再说。哪知天刚破晓,捕快破门而入,将罪犯人赃俱获。
一干人押到衙门之后,奇怪的一幕出现了。犯有盗窃罪的哥哥没话好说罪有应得,被判处脸上刺字劳动改造,这时,罪犯的弟弟突然扑倒在地,磕头如捣蒜地说:
“请大人明鉴,我也参与了盗窃,请大人严惩。”
主审狱吏一拍桌子喝道:“胡说!本大人依法办事,绝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
罪犯的弟弟继续叩头如捣蒜道:“大人,我真的偷了!”
主审狱吏道:“胡说!你说你偷了,在哪儿偷的?偷了多少?”
罪犯的弟弟语塞。片刻之后,弟弟转向自己的哥哥道:“大哥,看在我们都是吃一个娘奶长大的份上,你就告诉大人我偷了。拜托你就诬陷我一回吧!”
主审狱吏闻听大怒:“掌嘴!你想陷本官于昏庸无能,胡乱办案的境地?告诉你,本案证据确凿,驿站被盗600钱,失主指认盗窃犯只有一人,现在人赃俱获,你还有什么话说?”
闻听此言,罪犯的弟弟一头扑倒在地,抱住主审狱吏的双腿大哭道:“大人,求求你了,我真的偷了,求求你就判我一个盗窃罪吧!我和全家一定不忘您的大恩大德!”
“不行!”主审狱吏毅然决然地说,“要想本官冤枉好人,办不到!”
这可能是全世界都不曾见过的荒唐的审判。上述案例和情景是我杜撰的。可是,如果照司马迁所记载,如果我们相信司马迁的记载,这样荒唐的审判便会每天出现在秦帝国的衙门里。秦国的官吏们最挠头的将不是罪犯拒不认罪,而是抢着认罪。一人犯罪,将会有一家人,甚至一个村的人都抢着要做同案犯,为此不惜倾家荡产。
为什么呀?
根据《秦律》,偷盗660钱以下,处罚是脸上刺字然后服徭役。可是,如果知道这个人偷盗而没有举报,根据司马迁的记载,却要受到死刑腰斩的残酷处罚。所以,那些知道犯罪而没有、来不及举报的人,为了逃脱一死,便只好一口咬定也参与了犯罪。或者干脆你看见有人偷窃,干脆你跟着一块儿偷得了。抓不着你发一笔不义之财,抓着了也比“不告奸者腰斩”要强,好歹不丢性命。试问,商鞅制定这样的法律,岂不是鼓励和逼迫百姓都去犯罪?
这事要是放在今天,我们会开玩笑说这人脑子进水了。
看看出土的云梦秦简,我们便会知道正确的答案了。1975年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出土了一千一百五十五枚秦代竹简,我们通常称其为“云梦秦简”,或者“睡虎地秦墓竹简”。云梦秦简记载的内容主要是秦国的法律。其中有个内容名叫《法律问答》,这是用案例和问答的方式来进行办案指导的法律文件,有点像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
《法律问答》中有这样一个案例:“丈夫偷盗三百钱,告诉了妻子,妻子与丈夫一起饮食花费了这些钱,问如何论处妻子?回答:如果妻子和丈夫在偷盗之前没有共谋,则妻子按照收受赃物论处;如果妻子与丈夫有同谋,则按偷盗同罪论处。”(夫盗三百钱,告妻,妻与共饮食之,何以论妻?非前谋殹,当为收;其前谋,同罪。)
由于云梦秦简的缺失,我们不知道妻子收受赃物应该如何处罚。但是有一点我们知道了:如果秦国的法律真的是“不告奸者腰斩”,那就没有必要制定这条司法解释了。因为没有必要区分是同谋还是收赃。妻子“不告奸”腰斩,丈夫刺字劳改,简单。
显然,用“不揭发犯罪就要被腰斩”来批评商鞅严刑峻法,是不对的。因此而得出商鞅变法是心狠手辣的成功,更是失之毫厘,差之千里。
再举个例子,几千年来,人们批评商鞅还有一条罪状,就是“秦法细密,百姓动辄触法。就是说商鞅制定的法律太多太细,导致百姓一不小心就会犯法。批评得对吗?不对。”
法律越细密具体,百姓触犯法律的可能性越小,而官员的执法随意性也越小;法律越粗放笼统,百姓触犯法律的可能性越大,官员执法的随意性也越大。
我知道很多没有从事过法律工作的人不会同意我的这个结论,有一个真实的案例最能说明问题。
上个世纪80年代初,我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那个时候,中国现代法制建设刚刚开始,发生了这样一个案件。有一个村子里一对农民夫妇闹矛盾,妻子一气之下提出离婚,丈夫不答应。不知道出于什么心理,丈夫试图用强力和妻子性交。妻子不干挣脱往外跑,丈夫紧追。
结果是跑出村子很远之后,丈夫终于追上了妻子,并在附近一个没有建成的民宅内,强行与妻子发生了性关系。
夫妻打架,自然会引来许多人围观,再加上女方哭喊呼救,因此,当这个男性农民和自己妻子性交时,也就有很多人围观。据说男女老少有100多人。
有人报了案,公安局逮捕了男性农民。
这个案子在当地影响很大,报上去之后各方人士都很气愤。一位主管政法的领导一拍桌子,要法院判处死刑。
应该说,这位领导的这个指示是有问题的。不能以权代法,不能干扰法院的独立审判。
然而,这位领导的这个指示也是有一定道理的。80年代初的中国,当众接吻还会被批评为有伤风化;留长发,穿包屁股的裤子甚至可能被开除公职。当众性交,那该是多大的罪过?
还有一点,由于看热闹的人很多,大多数人并不知道这两人是夫妻,以为是流氓当众强奸妇女,这不严惩怎么能行?
于是,法院按照领导的意见,把这个男性农民按照强奸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案件报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的法官一看,不行,夫妻间发生性关系,不能认定强奸罪。强奸罪如果不是轮奸,没有伤及性命,也不能判处死刑。法律也没规定,夫妻如果在公共场合性交就要判处死刑。
于是,最高法院把这个案子发回重审。
当地法院作难了。一面是主管领导要判死刑,当地民众也义愤填膺要严惩罪犯,一面是最高法院不同意,说适用法律不当。
当时中国的法制建设刚刚开始,司法独立还没有彻底形成,很多法院审理重大案件,还要请示主管政法的领导。
怎么办呢?
后来,法院找到了一个办法,改以刑法第一百六十条流氓罪判处这个农民死刑。
流氓罪的最高刑罚可以判死刑。流氓罪又是一个很笼统的罪名。打架斗殴,污辱妇女,不正当性行为,都可以定为流氓罪。当时司法界就曾流传一句顺口溜:“流氓罪是个筐,什么都能往里装。”
当然了,最后这个案子没有执行死刑。后来司法界意识到这个问题,在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案》中,流氓罪就被取消了,取而代之的是细分的强制猥亵罪、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
这个案例可以很有代表性地得出这样的结论:法律细密具体,比粗放笼统好。法律粗放笼统,有利于司法者、统治者随心所欲地处置百姓,而不利于百姓守法抗辩。而法律细密具体,则增加了司法者、统治者处置百姓的难度,有利于百姓依据法律为自己据理力争。
有一个错误的认识被流传了两千多年,那就是刘邦的“约法三章”。刘邦造反攻进咸阳后,与百姓约法三章:杀人者处死,伤人和偷盗者依罪处罚,其余秦法一律废除。
“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对于上述约法,几千年来人们普遍的认识是:刘邦废除了秦帝国的细密法律,为老百姓干了一件好事。法律宽松了,处罚减轻了,老百姓犯法的可能性小了。
这种认识对吗?不对。
这里有两种情况需要区别分析。
第一种情况,“约法三章”之外的犯罪是否会受到处罚?
按照逻辑推理,应该是“约法三章”之外的所有犯罪不受惩罚。可是,实际情况会是这样吗?当然不会。
韩信是刘邦手下的将军。如果按照约法三章,就算韩信谋反,只要没杀人,就不应该受到惩罚。“约法三章”里没有啊。可是韩信一定会受到惩罚。结果是韩信在没有任何谋反举动的情况下,被斩首并夷灭三族。
张三烧了李四的房子,会不会受到处罚?“约法三章”里没有,应该不受惩罚。但实际上张三一定会受到惩罚。怎么惩罚?“约法三章”里没有,按照族规乡约,双方权势,杀头的可能都有,而且周围的人都会认可。为什么会认可?因为这是明显的犯罪,如果不予惩罚,必然蔓延而殃及自己。
所以,第一种情况的结论是,“约法三章”之外的犯罪一样会受到惩罚。由于无法可依,惩罚可能更加暴虐。
第二种情况,“约法三章”之内的犯罪,其处罚是重于细密的秦律,还是轻?
我们就分析“杀人者死”这一条。
我们假设,现在有十起杀人案件,杀人的原因各有不同。这十起杀人案件中,有五起是盗窃被事主发现,盗窃犯杀人致死。有两起是婚外情引发杀人致死。还有三起是因为暴徒抢劫事主正当防卫杀人致死。
如果按照刘邦的“约法三章”,毫无疑问,这十个人都要被判处死刑。“杀人者死”,百分之百被处以极刑。
可是,如果按照秦律细密的法律,有人却能活下来。杀人,却没有触法。
举一个人们熟悉的案例:假设,西门庆去武大郎家,与武大郎的妻子潘金莲淫乱,武大郎的弟弟武松进门撞见,恼羞成怒的西门庆拔刀刺杀武松,不想却被武松一拳击中要害毙命。按照刘邦“杀人者死”的约法三章,武松就得依法被判处死刑。“杀人者死”嘛。可是,如果按照秦帝国细密的法令:“夫为寄豭,杀之无罪”。这句话的意思是:男人到别人家跟人家的女人淫乱,杀死没有过错。西门庆与武大郎的妻子淫乱,武松杀死西门庆不为犯罪。法细了,条文多了,武松杀死西门庆反而不触法了,不用受到死刑处罚。
十起杀人案件,按照秦国细密的法律,反而有百分之几十的人不会受到死刑的处罚。
所以,正确的结论应该是:刘邦的“约法三章”,更容易造成百姓触法,处罚也更严厉。刘邦约法三章,其实是文明的倒退,法治的倒退。看看刘邦,那么多开国功臣都被莫须有的杀了,而秦始皇却没有杀过一个开国功臣。除了个人素质外,秦法细密也许就是一个重要原因。我们再来看看现代文明,其显著特点就是文明越进步,法律越细密。子产铸刑鼎,一个铜鼎就把法律全刻上了。今天我们的法律,一面墙的书架可能都不够装。细密具体的法律限制了执法者的权利,保障了百姓的人权。
所以,我们有必要用“程步读史原则”,认真阅读司马迁的《史记》原著,甄别司马迁文字的真伪,剔除司马迁的文学创作和不得已而为之的文字,排除几千年来专家学者的借古讽今,添油加醋,再对比中国历史上一次次变法革新失败的惨痛经历,来探寻商鞅变法成功的奥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