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森林消防专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第五十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地区发生的森林火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签订的有关协定开展扑救工作;没有协定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有关国家政府协商办理。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