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开发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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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送财政部、扶贫办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本省专员办。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31日起施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同时废止。《财政部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6)18号)、《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国有贫困农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347号)、《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04号)、《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财农(2006)356号)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扶贫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