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与司法
这案子一起诉,就引起了一般的注意,认为这是对现行司法制度的一个试验。第一,是试验司法是否独立,或是司法是否超越政治。这案子是发生在竞选之中。这是保守党想在舆论上打击工党时所采取战略上发生的案子,而且这案子很可以利用来影响人民对两党的看法。譬如说,若是在法庭上证明了拉斯基的确是主张暴力革命的,则不喜欢以暴力来革命的人就会厌恶工党了。这不是说案子本来是可以作为竞选活动了么?第二,另一方面看,现在执政的是工党,工党在这案子上是否会利用他们执政的地位去影响司法?
在这背景里,法官的处境是相当为难的。所以首席法官公开在庭上说:“在一个富于政治意味的案子里,法官是最为难的,因为法官的责任是要不存有和不表示政治见解的。”可是英国司法制度却不能拒绝这一个试验。
法官的为难在英国司法制度中并不太严重,原因是为了要防止政治干涉司法,英国人民早就立下了很多预防的办法。在英国的历史上曾经因为那时的皇帝利用司法机构侵犯人民的权利,人民已在12世纪的时候确立了陪审制。盎格鲁-萨克逊民族似乎是天生猜疑权力的:在他们看来,不管好人还是坏人,一旦握有权力,同样会被权力中毒,侵犯人民权利。所以不但治理人民的法律必须得到人民的批准,而且在引用法律来拘束个人时,人民也得参加。于是发生了陪审制。
陪审制的原则是这样:法官只负责法律问题,事实问题由陪审官负责。举一个例:我们若捉到了一个小偷,他究竟有没有偷东西,那是事实问题。偷了之后应当依法受到什么样的处分,那才是法律问题。在我们中国这两个问题都由法官决定。在英国,这两个问题是分清楚的。陪审官先决定了那个小偷确是偷了东西,然后由法官宣判他犯什么罪,关几天,罚多少钱等等。
陪审官是从人民中挑选出来的。事实上不能不限制陪审官的数目和资格。审判一件案子时普通的陪审官是12个人,在有资格做陪审官的公民中随意挑出来,目的是在得到对于这案子没有偏见的人可以公平的听审原告和被告双方的意见。要达到没有偏见的程度,关键是在陪审官的选择上。关于这一点已经有了避讳和要求撤换的办法。但是陪审官的资格上还是有问题。在英国,陪审官资格的规定是:年龄在21至60之间,有房屋或土地的财产,所住的房屋须每年纳税20镑之上(伦敦的资格定得较高)。另外还有一种特别陪审官,所需资格是:绅士,有学位的人,银行家或商家,住所纳税每年在100镑之上等。原告或被告可以申请要求特别陪审官陪审,换一句话说,可以要求更有地位和更有钱的人来做陪审官。
我们自然应当承认陪审官资格必须加以限制,我们也可以承认有钱的人教育程度高,不容易受物质上的引诱等等,而且依以往的经验讲,这些资格规定的结果确是利多弊少,而且经济情况困难的人也担负不起这无偿的公民义务。说老实话,没有人愿意多事的,何况是白赔精神又费时间的事,结果还要得罪人?因此,关于资格问题并没有受过太大的批评。
还有一点我们应当知道的是,在英国,打官司是件费钱的事。为了二三十镑的债务可以费去几百镑甚至几千镑的律师费和诉讼费。普通人没有这本钱去上法庭起诉。因为这个经济的原因,穷人避之惟恐不及,打官司的大多是富人,所以更谈不到请穷人来陪审富人们的官司了。
发生问题是从拉斯基的案子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