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法律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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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到谨慎义务,医院是否承担责任?

现实困惑

张某因咳嗽到某医院治疗。医院检查后作出张某对所有青霉素过敏的诊断,家属也向其主治医生王某明确告知了张某有类风湿性关节炎十余年的病史,而且张某有青霉素过敏史。但是,作为专业的医疗人员,王某在用药时却没有尽到高度谨慎的义务,对张某使用了青霉素等不当药物,致使其产生药疹。家属发现张某皮肤出现水泡后,要求主治医生王某及时处理,王某却认为这是药物的正常反应,只为其开具了外用涂抹药缓解张某的不适症状,并没有及时停药,也没有认真分析水泡产生的原因。最后,张某因药疹引起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征而死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医院应否承担责任呢?

律师解答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对患者进行医疗活动时,不仅应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还应极尽谨慎、注意的义务,极力避免损害的发生,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医院已诊断出张某对青霉素过敏,且其家属已明确告知医生王某,但王某在用药时没有尽到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对张某使用了青霉素等不当药物,致使其产生药疹,后来也没有对病情进行积极观察,最终导致张某死亡的事实。因此,医生王某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所在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法律解读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作出了规定。医师的义务是指医师执业依法履行的职务性义务,即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作为或不应当作为的范围和限度。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具有高度的职业操守,尽职尽责地为患者服务,并应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尽力避免损害的发生,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