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输血感染丙肝,能否向血液中心讨要后续治疗费?
现实困惑
杜某在一次住院治疗中被输入了某红十字会血液中心提供的血液,一个多月后被发现感染了丙型肝炎。杜某将医院和血液中心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判决血液中心对杜某感染丙肝负有责任,应赔偿相关费用。血液中心依判决对杜某进行了赔偿。可是,杜某称自己患肝炎需要继续治疗,故要求法院判决血液中心承担自己后续的治疗费用及因治疗肝炎产生的其他费用。那么,杜某的请求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律师解答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可知,血液中心应对杜某因输血感染丙肝承担赔偿责任,杜某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诉讼材料复印费等均属于合理的损失,血液中心应在合理的赔偿范围内予以赔偿。另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本案中,如果结案后杜某确实需要继续治疗,血液中心应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其后续治疗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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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对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结案后仍需继续治疗的赔偿问题作出了规定。后续治疗费是指患者在因医疗事故受到损害后,需治疗方能消除损害,而在争议处理过程中尚未进行治疗或未治疗完毕,结案后仍需继续治疗而产生的费用。后续治疗费支付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在解决医疗事故赔偿(结案)时,对患者尚未发生的费用不能以一次性结算的方式给付;(2)是否需要继续治疗,应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为依据;(3)继续治疗费的计算要经过严格的评估程序,且评估时应考虑患者生活地区的经济水平和医疗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