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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输血感染丙肝,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现实困惑

2013年,进入临产期的刘某住进了某妇幼保健院。入院后,医生为其实施了紧急剖腹手术。因术中出血较多导致病情危重,医生为刘某进行输血。该血液为中心血站提供有全套血液七项检验合格的血液,术后刘某母子平安。出院一个月后,刘某感觉乏力,于是到市人民医院求医,却被确诊为“急性丙型肝炎”,需住院治疗。刘某出院后要求妇幼保健院承担医疗事故责任,赔偿其损失。而院方则认为本次输血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那么,患者因输血感染疾病,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呢?

律师解答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无过错输血感染疾病造成不良后果的,不构成医疗事故。也就是说,医务人员在给患者提供血源时,若按照供血的有关规定进行查验,输血操作无误,而输血后病人仍出现了不良后果,此种情况下医务人员不应承担医疗事故责任。本案中,妇幼保健院为刘某输的血有全套血液七项检验合格标准,证明院方在本次输血过程中没有过错,因此本案不构成医疗事故。

法条链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

法律解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为患者输血,如果操作无误,符合规范流程,则没有过错,由此造成不良后果,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无需承担医疗事故责任。反之,如果医院在输血过程中存在过错,如操作不规范,或者未按照规定检查血液等,因此给患者造成损害,则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