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法律百事通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医院未告知用药不良反应致人损害,责任由谁承担?

现实困惑

某车间工人段某因腰椎间盘突出到县医院住院治疗。治疗期间,段某遵医嘱服用了由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盐酸乙胺丁醇药。一个月后,段某出现了双目视力模糊症状,进而双目失明,后经鉴定为一级伤残。段某将县医院与药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药品公司称,其生产的药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因此不应承担责任。而县医院则称是根据段某的病情让他服用该药的,并且是按常规合理地使用该药,医院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那么,对于段某的损害,应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律师解答

药品生产厂家已经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在药瓶上注明药品的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及注意事项等项目,因此不存在过错,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县医院在使用对视力有影响的盐酸乙胺丁醇时未告知病人该药品的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特别是在用药前未对段某的视力进行检查,用药过程中也未对其视力进行监测,存在过失,与段某双目失明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县医院应当对段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 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中药饮片依照本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典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

第五十四条 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解读

我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第五十四条对药品的生产、包装、使用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在医疗诊治过程中,患者应遵医嘱服务药物,医院更应严格履行医疗服务合同和医疗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正确、及时地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尽可能地避免医疗过错行为的发生。在因服用药品导致伤残的情况下,患者应及时与医院联系,要求医院对此展开调查并作出合理的解释,必要时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还可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