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做过敏皮试导致患者死亡,医院是否承担责任?
现实困惑
韩某因高烧不退去医院检查,被确诊为肺炎,需要注射青霉素,护士按规定给韩某做了过敏皮试。不久,韩某出现了呼吸困难等异常症状。医生见状立即对其采取急救措施,但韩某仍因抢救无效死亡。韩某的家属认为是医疗事故,要求医院赔偿。而医院辩称,韩某是因青霉素皮试过敏而导致死亡,是医疗意外,属于医学上非常罕见的现象,对此医院不存在过失,不应承担责任。那么,因过敏皮试导致患者死亡,医院是否承担责任呢?
律师解答
医疗事故与医疗意外是不同的。所谓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也就是说,在医疗事故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过失行为。而医疗意外则是由于患者的特殊体质或者异常病情而发生的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对此后果,医院不能预见,主观上也不存在过错,所以不应承担责任。本案中,医院对韩某的诊断、治疗及用药都是正确的,护士为韩某做皮试也是按正常的规程操作,因此医院不存在过失。韩某的死亡是由于其体内机能的原因产生了高度过敏反应,而且医院也履行了及时救治的义务,因此,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
法律解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是对医疗事故特殊情况的免责规定,即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在发生医疗意外的情况下,由于损害后果是患者自身体质原因和特殊病种结合在一起而突然发生的,医务人员根据当时的情况,对可能发生的患者死亡、残疾或者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根本不可能预料到,医疗人员主观上没有过失,所以不存在过错。因此,医疗意外发生后,如果医院积极对意外情况进行了处理,履行了法定义务,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则医院无需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