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在等待诊疗的过程中猝死,责任由谁承担?
现实困惑
建筑工人小张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晕眩、盗汗、胸闷等不适症状,工友立即将其送到工地附近的一家医院救治。不巧的是,当日就诊患者较多,工友多次请求医生对小张实施救治,均被医生以看病要排队为由拒绝。在等候的过程中,小张倒地猝死。后来,小张的父母多次找医院理论,医院均表示诊疗还未开始,双方之间不存在医疗关系,既然不存在医疗关系,也就谈不上医疗侵权,所以,医院对小张的死无任何责任。那么,在等候诊疗过程中病人猝死,医院真的不用承担责任吗?
律师解答
医院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本案中,医院以病人多为由拒绝诊治危重患者,又未安排转诊,是一种明显的消极不作为的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医院存在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同时,该过错与小张的死亡结果有一定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责任法律特征,因此,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法律解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这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医院工作制度》对危重病人的范围作出了规定:(1)急性外伤、脑外伤、骨折、脱臼、撕裂伤、烧伤等;(2)突然之急性腹痛;(3)突发高热;(4)突然出血、吐血、有内出血象征、流产、小儿腹泻、严重脱水、休克者;(5)有抽风症状或昏迷不醒者;(6)耳道、鼻道、咽部、眼内、气管、支气管及食道中有异物者;(7)眼睛急性疼痛、红肿或急性视力障碍;(8)颜面青紫、呼吸困难者;(9)中毒、服毒、刎颈、自缢、淹溺、触电者;(10)急性尿闭者;(11)发病突然、症状剧烈、发病后迅速恶化者;(12)烈性传染病可疑者;(13)急性过敏性疾病;(14)其他经医师认为合于急诊抢救条件者。上列规定,不可机械执行耽误病员,如情况模糊难定,应由医师根据病员全面情况斟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