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4 本编说明
本章是关于行政复议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依法处理的规定。
第十七条 复议的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解读与应用
●[行政复议审查的期限]
注意较为特殊的是,如果不是不受理的话,收到复议申请之日,即为复议受理之日,它关涉复议处理期间的计算。
■关联参见
本法第9条(P191)。
第十八条 复议申请的转送
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解读与应用
本条是关于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规定。接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向有受理权的有关部门行政复议机关转送的义务。应当在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转送有受理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并将该申请具体转送给哪个机关、理由、何时转送等情况告知申请人。
■关联参见
本法第15条(P199)。
第十九条 复议前置的相关规定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解读与应用
●[不受理或超期不复议后果]
为了防止复议机关长期不作为而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模式为行政复议前置型时,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受理或不作答复的,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间内可径直起诉。
第二十条 上级机关责令受理及直接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解读与应用
●[对受理复议申请的监督]
对于本条应注意:(一)行政复议申请人不能依据与本法规定不一致的其他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也不能依据与本法不一致的其他法律、法规审查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受理与不受理。(二)决定受理与不受理其标准只能是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凡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三)“上级行政机关”是指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的上一级或者以上的行政机关如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是县政府,那么该县政府的“上级行政机关”应该是该县隶属于的市政府、省政府、国务院;如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是市政府部门,那么该部门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是该部门隶属于的市政府、该省政府部门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
■关联参见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1条。
第二十一条 复议停止执行的情形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解读与应用
一般来说,出现被申请人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发现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违法,如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与其上位法律规范相抵触或者已经失效。2.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事实出现新情况,或者需要鉴定后才能确定性质的。3.发现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或者属于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4.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但是这种申请必须经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后,才能决定是否停止执行。
■关联参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