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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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9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1 本章说明

本章是关于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以及行政复议原则、行政复议机构的规定。这些规定,对行政复议活动起着总的指导作用,对正确理解和运用行政复议法有重要意义。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关联参见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条;《宪法》第41条。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解读与应用

行政复议法的调整范围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不同。第一,有权提出复议申请的只能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要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并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第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抽象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某些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关联参见

《行政诉讼法》第11、12条(P289、29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

第三条 复议机关及其职责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解读与应用

本条规定了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及其职责。对于行政复议机关需明确:(1)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除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授权外,非行政机关的组织不能成为行政复议机关。(2)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不是行政复议机关:一是不设立派出机构的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之下一般不设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独立行政机关,当然没有行政复议任务。二是乡级人民政府。乡级人民政府是最基层的一级人民政府,不设工作部门,当然不具有行政复议任务。

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既要审查其合法性,又要审查其适当性,这是行政复议不同于行政诉讼的区别之一。

■关联参见

本法第7条(P190);《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3、4条;《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P307)。

第四条 复议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解读与应用

本条规定的是行政复议原则。

●[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依照法定程序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具体来说:第一,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主体及其职权应当合法,否则就构成越权。第二,行政复议的依据应当合法。应当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凡是自然失效或者被明令废止或者与上层次法律规范相抵触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能作为行政复议的依据。第三,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程序应当合法。一是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步骤。二是要注意一定的形式,如行政复议决定书要加盖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不能不盖印章,也不能盖其他机关或者机构的印章。三是行政复议活动必须按规定的顺序进行,不能颠倒顺序。比如,应当先听取复议参加人的意见,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而不能倒过来。四是要严格遵守行政复议期限的规定。

●[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就是要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公正对待,一视同仁;对不同的申请人,不论其地位、权势、名望、与行政复议机关有无“关系”等,应同等相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进行审查,要严格以法律的目的和社会公认的公正标准为尺度。

●[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复议的条件、依据和过程是公开的。行政复议的程序对申请人是公开的、开放的,申请人可以依法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行政复议决定是公开的;行政复议的依据必须是公开的,而不能依据内部文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及时原则]

及时原则是保证行政复议提高效率的重要准则。在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及时予以审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告诉申请人。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对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及时进行审查,需要调查取证、听取有关单位和人员意见的,要抓紧进行,不能拖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要及时。越过法定期限就是违法。

●[便民原则]

便民就是要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使申请行政复议权时便利,即为他们节省费用、时间、精力。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应当做到在法律规定申请人应承担的义务之内,要尽可能为申请人提供方便。法律规定申请人应承担的义务之外,不得增加申请人的负担。

第五条 对复议不服的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解读与应用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本条概括规定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程序上的衔接,二者衔接模式可分为以下情况:第一,选择型。即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在选择了行政复议后如对复议决定不服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我国绝大多数法律、法规大多是这样规定的。这种模式坚持了司法最终裁决原则。第二,选择兼终局型。即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由选择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但选择了行政复议后即不得再提起行政诉讼,如《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5条与《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9条即是如此规定的。该模式部分构成了司法最终裁决的例外。第三,必经型。即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又称复议先行(前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不服行政复议,再行起诉,未经复议不得起诉,如《集会游行示威法》第31条以及本法第30条第1款即是这样规定的。该模式坚持了司法最终裁决原则。但须注意的,复议前置必须由法律、法规作出规定。第四,复议终局型。即以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申请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且行政复议决定产生最终的法律效力。如本法第30条第2款的规定,即属此种模式。该模式是对司法最终裁决原则的彻底例外。此模式必须由法律作出规定。

[以案说法1]张某购买中巴车一辆从事个体客运,但未办理税务登记,且一直未缴纳税款。某县国税局要求张某限期缴纳税款1500元,并决定罚款1000元。后因张某逾期未缴纳税款和罚款,该国税局将该中巴车扣押,张某不服。

本案县国税局涉及税收征收管理中三种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征收——限期缴纳税款1500元、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行政强制措施——扣押中巴车。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的规定可知,对税收征收管理行为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对纳税争议采用复议前置型,而对非纳税争议则采用选择型。本案属于后者情形,因此无需经过行政复议,张某不服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关联参见

本法第30条(P215);《行政诉讼法》第37条(P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