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文书格式样本及操作实务: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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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决定书

(调解阶段)

⊙ 操作实务

重点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2.《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第六条 协商、调解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十条 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做好记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文书定义

回避决定书,是指调解组织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作出回避决定并通知当事人时采用的一种法律文书。

适用情形

回避决定书,在调解组织作出回避决定后,告知当事人时适用。

注意事项

(一)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目的是表达不同意本案的调解、记录等人员调解争议的意愿。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6条、第30条、第31条,《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3条至第5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之规定,调解组织受理调解申请后,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记录等人员回避,调解组织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调解意愿。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调解组织应当作如下处理:

1.调解组织决定回避的,应当重新指定调解、记录等人员继续调解;

2.调解组织决定不回避的,应当作出回避决定书。当事人不服该决定的,调解组织应当终止调解程序,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一年内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能违背当事人调解自愿的原则,强行调解。

(二)参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3条,《民事诉讼法》第44条之规定,参与案件处理的调解员、记录等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递交回避申请书,书面提出回避申请,也有权口头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调解组织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笔录。

(三)参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5条第1款之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在案件开始调解时提出,被申请人在收到调解通知后提出。

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调解后知道的,也可以在调解结束前提出。当事人在调解结束后提出的,不影响调解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达成的调解协议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第1款,《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5条第2款之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向调解组织申请回避的,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调解组织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处理,但因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五)参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6条,《民事诉讼法》第46条之规定,调解组织负责人担任案件调解员时是否回避,由调解组织决定;调解员是否回避,由调解组织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办事机构负责人决定;记录等人员是否回避,由主持调解工作的调解员决定。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终结后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仲裁委员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处理,但因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十六条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办事机构负责人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案件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3.《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属于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协商或者在5日内不做出回应的;

(二)在约定的协商期限内,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协商的;

(三)在约定的协商期限内未达成一致的;

(四)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

(五)一方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后,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六)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七)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八)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

4.《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第三条 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其中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 当事人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地位平等,适用法律、法规平等。

当事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申请仲裁的权利。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不熟悉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第五条 处理人事争议,应当注重调解,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六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